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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第二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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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你看見你兄弟的牛或羊走迷了,你不可不理,總要把牠們牽回你的兄弟那裡。
 2 如果你的兄弟離你很遠,或是你不認識他,你就要把牠牽到你家中,留在你那裡,等到你的兄弟來尋找牠,你就還給他。
 3 對他的驢,你要這樣行;對你的兄弟失去而被你找到的任何東西,你都要這樣行,不可不理。
 4 如果你看見你兄弟的驢或牛跌倒在路上,你不可不理,總要幫助他把牠們拉起來。
 5 “婦女不可穿男子的服裝;男子也不可穿婦人的衣服;因為這樣作的人,都是耶和華你的 神厭惡的。
 6 “如果你在路上遇見鳥窩,或是在樹上,或是在地上;裡面有雛鳥,或是有蛋;母鳥伏在雛鳥身上,或在蛋上;你不可連母帶子一起取去;
 7 總要讓母鳥飛去,只可以取子;這樣你就可以得著好處,得享長壽。
 8 “如果你建造新房屋,要在屋頂上作欄杆;免得有人從那裡跌下來,流血的罪就歸到你家。
 9 “不可把兩樣的種子撒在你的葡萄園裡,免得你所種的全部收成和葡萄園的出產,都要充公分別為聖歸給聖殿。
 10 你不可用牛和驢一同耕地。
 11 不可穿羊毛和細麻混合織成的布料。
 12 “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邊做繸子。
 
貞操的條例
 13 “如果人娶妻,和她同房之後,就恨她,
 14 捏造可恥的事毀謗她,破壞她的名譽,說:‘我娶了這個女子,和她親近的時候,發現她沒有貞潔的憑據。’
 15 那少女的父母就要把那少女的貞潔憑據拿出來,帶到城門去見本城的長老。
 16 少女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把我的女兒給這人作妻子,他卻恨她,
 17 捏造可恥的事毀謗她,說:“我發現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的憑據。’於是,他們就把衣服鋪在那城的長老面前。
 18 那城的長老要把那人捉住,懲罰他,
 19 罰他一千一百四十克銀子,交給那少女的父親,因為他破壞了一個以色列處女的名譽;那少女仍要作他的妻子,終生不能休她。
 20 但如果這事是真的,少女沒有貞潔的憑據,
 21 就要把那少女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把她打死,因為她在以色列中作了醜事,在她父家行了淫亂;這樣,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去。
 22 “如果發現有人和有夫之婦同寢,就要把姦夫淫婦二人都處死;這樣,你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了。
 23 “如果有個少女,本來是處女,已經許配了人,有人在城裡遇見了她,和她同寢,
 24 你們就要把他們二人帶到當地的城門口,用石頭打死他們。那少女該死,是因為她雖在城裡,卻沒有呼叫;那男人該死,是因為他玷污了鄰舍的妻子;這樣,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5 如果有人在田間遇見了已經許配人的少女,拉住她,和她同寢,只要把那和她同寢的人處死。
 26 但你不可對付那少女,她並沒有該死的罪。這件事就像一個人忽然起來攻擊自己的鄰舍,你把他殺了一樣。
 27 因為那人在田間遇見那少女,那已經許配人的少女呼叫了,卻沒有人救她。
 28 “如果有人遇見一個少女,原是處女,還沒有許配過人,就抓住她,和她同寢,又被人發現,
 29 那和她同寢的人就要把五百七十克銀子給那少女的父親,那少女要歸作他的妻子,因為他玷污了她;他終生不能休她。
 30 “人不可娶父親的妻子,也不可揭開父親的衣襟。”(本節在《馬索拉抄本》為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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