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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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拜 神的地方 |
| 1 | | “你們活在地上的一切日子,在耶和華你列祖的 神賜給你作產業的地上,要謹守遵行的律例和典章,就是這些: |
| 2 | | 你們要把你們趕走的列國的人事奉神的地方,無論是在高山上,在山岡上,或是在各青翠樹下,都要完全毀壞; |
| 3 | | 也要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神柱;用火焚燒他們的亞舍拉,砍倒他們的神的雕像,並且把他們的名字從這地方除滅。 |
| 4 | | 你們不可像他們那樣事奉耶和華你的 神。 |
| 5 | | 耶和華你們的 神從你們各支派中,選擇了甚麼地方作立他名的居所,你們就當到那裡求問他; |
| 6 | | 把你們的燔祭和其他的祭物、十分之一的禮物和手中的貢獻、還願祭和甘心祭,以及牛群羊群中頭生的,都要帶到那裡去; |
| 7 | | 在那裡,就是在耶和華你們的 神面前,你們和你們的家人都可以吃;並且要因你們手所作的一切事,都蒙耶和華你的 神賜福而歡樂。 |
| 8 | | 我們今日在這裡所行的,是行各人看為正的事,你們將來不可以這樣行; |
| 9 | | 因為你們現在還沒有到耶和華你的 神賜給你的安息地和產業。 |
| 10 | | 但是你們過了約旦河,住在耶和華你們的 神使你們承受為業的地,又使你們太平,脫離你們周圍的所有仇敵,安居樂業, |
| 11 | | 那時,你要把我吩咐你們的燔祭和其他的祭物、十分之一的禮物和手中的貢獻,以及你們向耶和華許願要獻的最美的一切還願祭,都要帶到耶和華你們的 神選擇作為立他名的地方。 |
| 12 | | 你們和你們的兒女、僕婢,以及住在你們城裡的利未人,都要在耶和華你們的 神面前歡樂,因為利未人在你們中間無分無業。 |
| 13 | | 你要自己謹慎,不可在你看見的任何地方獻上你的燔祭; |
| 14 | | 只要在耶和華從你的一個支派中揀選的地方,在那裡獻上你的燔祭,在那裡行我吩咐你的一切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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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牲吃肉的條例 |
| 15 | | “不過在你的各城裡,你都可以照著耶和華你的 神賜給你的福分,隨意殺牲吃肉。不潔淨的人和潔淨的人都可以吃,像吃羚羊和鹿的肉一樣。 |
| 16 | | 只有血,你們不可吃;要倒在地上,像倒水一樣。 |
| 17 | | 你的五穀、新酒和新油的十分之一,你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和你所許一切還願的祭、你甘心獻的祭和你手中的貢獻,都不可在你的城裡吃; |
| 18 | | 你只要在耶和華你的 神面前,和在耶和華你的 神選擇的地方吃,你和你的兒女、僕婢,以及在你城裡的利未人,都可以吃;你也要因你手所作的一切事在耶和華你的 神面前歡樂。 |
| 19 | | 你要自己謹慎,你在你那地上的日子,永不可丟棄利未人。 |
| 20 | | “耶和華你的 神,照著他應許你的,擴張了你的境界的時候,如果你因心裡渴想吃肉,說:‘我想吃肉。’那麼,你就可以隨意吃肉。 |
| 21 | | 耶和華你的 神選擇作立他名的地方,如果離開你太遠,你就可以照著我吩咐你的,把耶和華賜給你的牛羊取些宰殺了,可以在你的城裡隨意地吃。 |
| 22 | | 你吃那肉,好像人吃羚羊和鹿的肉一樣;不潔淨的人和潔淨的人都可以一起吃。 |
| 23 | | 只是你要心意堅定,不可吃血,因為血就是生命;你不可把生命和肉一起吃。 |
| 24 | | 你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像倒水一樣。 |
| 25 | | 你不可吃血,好使你和你的子子孫孫得享福樂,因為你行了耶和華看為正的事。 |
| 26 | | 只是你要把你應有的聖物和你的還願祭,都帶到耶和華選擇的地方去, |
| 27 | | 把你的燔祭、肉和血,都獻在耶和華你的 神的祭壇上;其他的祭的血,要倒在耶和華你的 神的祭壇上;至於那肉,你卻可以吃。 |
| 28 | | 你要謹慎聽從我吩咐你的這一切話,好使你和你的子子孫孫永遠得享福樂,因為你行了耶和華看為好為正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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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行異族宗教的禮儀 |
| 29 | | “耶和華你的 神把你將要進去趕走的列國的民,從你的面前除滅以後,你就得著他們的地,住在那裡。 |
| 30 | | 那時,你要自己謹慎,不可在他們從你的面前被消滅以後,隨從他們的惡俗而陷入網羅,也不可求問他們的神,說:‘這些國的人怎樣事奉他們的神,我也要這樣行。’ |
| 31 | | 你不可向耶和華你的 神這樣行,因為耶和華恨惡的一切可厭惡的事,他們都向他們的神行了,甚至把自己的兒女用火焚燒,獻給他們的神。 |
| 32 | | “我吩咐你們的一切話,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減少。”(本節在《馬索拉抄本》為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