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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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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残疾,或有什么缺点的牛羊,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 神,因为这是耶和华你的 神所憎恶的。
 2 “在你中间,就是耶和华你的 神赐给你的任何一座城里,如果发现有人,无论是男是女,行耶和华你的 神眼中看为恶的事,违犯了他的约,
 3 去事奉别的神,并且敬拜它们,敬拜太阳或月亮,或任何天象,是我耶和华没有吩咐的;
 4 有人告诉你,你也听见了,就要好好调查;如果确有这些事,真的在以色列中行了这可憎可厌的事;
 5 你就要把那个行了这恶事的男人或女人带出来,到城门那里去,用石头把他们打死。
 6 凭着两个或三个见证人的口供,就可以把那该死的人处死;只是凭着一个见证人的口供,却不可以把人处死。
 7 见证人要先下手,然后众民也下手,把他处死。这样,你就把那恶从你中间除掉。
 
最高裁判
 8 “在你的城里如果有什么争讼的事:或是流血,或是诉讼,或是殴打,是你很难处决的案件,你就要起来,上到耶和华你的 神选择的地方,
 9 去见利未支派的祭司和当时的审判官,询问他们,他们就必指示你们怎样判断这案件。
 10 你要照着他们从耶和华选择的那地方,向你指示的话去行;他们指教你的,你都要谨守遵行。
 11 你要按着他们指教你的律法,和照着他们告诉你的判断去行;他们告诉你的话,你不可偏左或偏右。
 12 如果有人擅自行事,不听从祭司,就是侍立在那里事奉耶和华你的 神的,或是不听从审判官,那人就必须处死;这样,你就可以把这恶从以色列中肃清了。
 13 众民都会听见,而且惧怕,也不再擅自行事了。
 
立王的条例
 14 “你进了耶和华你的 神赐给你的地,占领了那地,居住在那里的时候,如果你说:‘我要立一位君王治理我,像我四围的列国一样。’
 15 你总要立耶和华你的 神拣选的人作君王管理你;你要从你的兄弟中立一位作你的君王;不可立你的兄弟以外的人作王管理你。
 16 只是君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也不可使人民回埃及去,为要加添马匹,因为耶和华曾经对你们说过:‘你们不可再回到那条路去。’
 17 他也不可为自己加添妃嫔,恐怕他的心偏离了耶和华;也不可为自己积蓄极多的金钱。
 18 “他登上了国位的时候,就要把利未支派的祭司面前的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份副本。
 19 那份副本要常在他身边,他一生的年日都要诵读,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 神,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话和这些律例。
 20 这样,他的心就不会高傲,轻看自己的兄弟,也不会偏左偏右,离了这诫命;好使他和他的子孙在以色列中,在他的国位上,可以日子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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