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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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的賠償條例 |
| 1 | | “如果人偷了牛或是羊,無論是宰了或是賣了,他必須賠償,以五牛還一牛,以四羊還一羊。(本節在《馬索拉抄本》為21:37) |
| 2 | | “竊賊挖窟窿入屋的時候,如果被人發現,把他打了,以致打死,打死人的就沒有流人血的罪。(本節在《馬索拉抄本》為22:1) |
| 3 | | 如果太陽出來了,他就有流人血的罪。竊賊必須賠償,如果他一無所有,就要賣身,還他所偷之物。 |
| 4 | | 所偷之物,無論是牛、是驢,或是羊,如果發現在他手中仍然活著,他必須雙倍償還。 |
| 5 | | 如果有人在田間或葡萄園裡放牲畜吃草,任由牲畜到別人的田裡去吃草,就必須拿自己田間最好的,或自己葡萄園中最好的賠償。 |
| 6 | | “如果火燒起來,燒著了荊棘,以致把別人堆積的禾捆、豎立的莊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須賠償。 |
| 7 | | “如果人把銀子或家中物件交給鄰舍看守,這些東西從那人的家被偷去;如果把竊賊抓到了,竊賊就要雙倍償還。 |
| 8 | | 如果找不到竊賊,那家主必要到審判官(“審判官”原文作“ 神”)那裡,查明他有沒有下手拿去鄰舍的財物。 |
| 9 | | 任何爭訟的案件,無論是為了牛、驢、羊、衣服,或是甚麼遺失了的東西,如果一方說:‘這是我的’,這樣,雙方的案件就要帶到審判官(“審判官”原文作“ 神”)面前,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雙倍償還給他的鄰舍。 |
| 10 | | “如果人把驢、牛、羊,或是任何牲畜交給鄰舍看守,牲畜死亡、受傷,或是被趕去,又沒有人看見, |
| 11 | | 兩人必須在耶和華面前起誓,表明他沒有下手拿去鄰舍的財物;如果物主接受那誓言,看守的人就不必賠償。 |
| 12 | | 如果牲畜真的從看守的人那裡被偷去,他就要賠償給物主。 |
| 13 | | 如果真的被野獸撕碎了,看守的人就要把被撕碎的帶來作證據,這樣,他就不必賠償。 |
| 14 | | “如果人向鄰舍借甚麼,所借的無論是受了傷,或是死了,物主不在場,借的人就必須償還。 |
| 15 | | 如果物主在場,他就不必償還;若是雇來的,也不必償還,因為他為雇價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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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權的條例 |
| 16 | | “如果人引誘還沒有許配人的處女,與她同寢,他必須交出聘禮,娶她為妻。 |
| 17 | | 如果處女的父親堅決不肯把女兒嫁給他,他就要按照處女的聘禮,交出聘銀來。 |
| 18 | | “不可讓行巫術的女人活著。 |
| 19 | | “凡與牲畜同寢的,那人必須處死。 |
| 20 | | “除了獨一的耶和華以外,還獻祭給別神的,那人必須滅絕。 |
| 21 | | 不可欺負寄居的,也不可壓迫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 |
| 22 | | 不可苦待任何孤兒寡婦。 |
| 23 | | 如果你們真的苦待他們,他們一向我呼求,我必定聽他們的呼求, |
| 24 | | 並且我要發怒,用刀殺死你們,使你們的妻子成為寡婦,你們的兒女成為孤兒。 |
| 25 | | “如果你借錢給我的人民,就是與你們在一起的窮人,你對待他們不可像放債的人一樣,不可在他們身上取利。 |
| 26 | | 如果你拿了鄰居的衣服作抵押,必須在日落之前歸還給他。 |
| 27 | | 因為這是他唯一的鋪蓋,是他蔽體的衣服;如果沒有了它,他拿甚麼睡覺呢?如果他向我呼求,我必應允,因為我是滿有恩惠的。 |
| 28 | | “不可咒罵 神,也不可咒詛你人民的領袖。 |
| 29 | | 要把你豐收的五穀和初榨的新酒獻上,不可遲延;要把你頭生的兒子獻給我。 |
| 30 | | 對於牛羊頭生的,你也要這樣作;七天之內,可以和母的在一起,第八天就要把牠獻給我。 |
| 31 | | 你們要歸我作聖潔的人;因此田間被野獸撕碎的肉,你們不可以吃,要把它丟給狗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