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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僕婢的條例(申15:12~18) |
| 1 | | “你要在眾民面前訂立的典章是這樣的。 |
| 2 | | 如果你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要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他可以自由出去,不必補償甚麼。 |
| 3 | | 他若是單身來,就可以單身出去;他若是有婦之夫,他的妻子就可以和他同去。 |
| 4 | | 他的主人若是給他妻子,妻子又給他生了兒女,那麼妻子和兒女都要歸給主人,他自己要單獨出去。 |
| 5 | | 如果那奴僕明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 |
| 6 | | 他的主人就要把他帶到審判官(“審判官”原文作“ 神”)那裡,又要把他帶到門前,或是門柱旁;他的主人要用錐子刺穿他的耳朵,他就要永遠服事他的主人。 |
| 7 | | 如果有人把女兒賣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 |
| 8 | | 如果主人選定她歸自己,以後又不喜歡她,就要准她贖身;主人沒有權力可以把她賣給外族人,因為主人曾經欺騙了她。 |
| 9 | | 如果主人選定她歸自己的兒子,就必須照著待女兒的規矩待她。 |
| 10 | | 如果他另娶一個妻子,那麼,對她的飲食、衣著和性的需要,仍然不可減少。 |
| 11 | | 如果他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自由出去,不必補償甚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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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殺人者或傷人者的條例 |
| 12 | | “打人以致把人打死的,必要把那人處死。 |
| 13 | | 人若不是蓄意殺人,而是 神交在他手中的,我就給你設立一個地方,他可以逃到那裡去。 |
| 14 | | 若有人任意待他的鄰舍,用詭計把他殺了,你要把他從我的祭壇那裡拿去處死。 |
| 15 | | “打父母的,必要把那人處死。 |
| 16 | | “拐帶人口的,無論是把人賣了,或是還留在他手中,必要把那人處死。 |
| 17 | | 咒罵父母的,必要把那人處死。 |
| 18 | | “如果人彼此爭論,一個用石頭或拳頭打另一個,但他還沒有死,不過要躺在床上, |
| 19 | | 以後,他若是能起來,能扶杖出外行走,那打他的就可算無罪,但要賠償他停工的損失,並且要把他完全醫好。 |
| 20 | | “如果有人用棍打他的奴僕或婢女,以致死在他的手下,他必須受刑罰; |
| 21 | | 但如果他還活一兩天,那人就不必受刑罰,因為那奴僕是他的財產。 |
| 22 | | “如果人彼此爭鬥,擊傷了懷孕的婦人,以致流產,但沒有別的損害,那傷害她的必須按照婦人的丈夫要求的,和照著審判官斷定的,繳納罰款。 |
| 23 | | 如果有別的損害,你就要以命償命, |
| 24 | |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
| 25 | |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
| 26 | | “如果有人擊打他奴僕的一隻眼,或婢女的一隻眼,把眼打壞了,就要因他的眼的緣故讓他自由離去。 |
| 27 | | 如果有人打落了他奴僕的一隻牙,或婢女的一隻牙,就要因他的牙的緣故讓他自由離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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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傷人的賠償條例 |
| 28 | | “如果牛觸了男人或女人,以致死亡,那牛必須用石頭打死,只是不可吃牛的肉;牛的主人卻不必受刑罰。 |
| 29 | | 如果那牛以前常常觸人,牛主也曾經受過警告,他仍然不把牛拴好,以致觸死了男人或是女人,就要用石頭把那牛打死,牛主也必要處死。 |
| 30 | | 如果給他提出贖金,他就必須照著提出的數量全數繳付贖命金。 |
| 31 | | 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觸了人的女兒,都必須照著這定例辦理。 |
| 32 | | 如果牛觸了人的奴僕,或是婢女,必須把三百四十克銀子給他的主人,那牛也必須用石頭打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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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牲畜的賠償條例 |
| 33 | | “如果有人把井敞開,或是有人挖了井,而不把井口遮蓋,以致有牛或驢掉進裡面, |
| 34 | | 井主要賠償,要把銀子還給牛主或驢主,死的牲畜可以歸自己。 |
| 35 | | “如果有人的牛傷了他鄰舍的牛,以致死亡,他們要把活牛賣了,平分銀子,也要平分死牛。 |
| 36 | | 如果人知道那牛以前常常觸人,牛主竟不把牛拴好,他必須賠償,以牛還牛,死的可以歸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