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導重點:                            第六課 

經文: 以斯拉記10:1-44 

金句: 「現在當向耶和華你們列祖的神認罪…離絕這些國的民和外邦的女子。」(拉10:11) 

焦點:正確的悔改 

主旨:認罪是不夠的──必須有相應的行動伴隨,以表明真正地立刻罪。

定義:

認罪 = 同意神對我們的看法,我們所做的是有罪的。認罪是超越過感覺懊悔和不安的。

悔改 = 為自己犯罪而懊悔,改變思想,離開罪。

原則闡述:若要完全恢復與神的關係,相應的悔改的行動必須跟在認罪之後

原則解釋:

在犯罪後要完全恢復與神的關係,需要:

一. 嚴格認罪

「我們在此地娶了外邦女子為妻,干犯了我們的神。」(10:2;見申7:1-4)

注意:認罪就是同意神對我們的看法,承認我們所做的是有罪的。

二. 真誠地渴望除去罪

「眾民無不痛哭。」(10:1)

「眾人都坐…因這事,就都戰兢。」(10:9)

「我們必照著你的話行!」(10:12)

注意:百姓真正地希望恢復與神的正確關係。

三.具體的、恰當(相應)的悔改行動

「現在當與我們的神立約,休這一切的妻,離絕她們所生的。」(10:3)

「他們便應許必休他們的妻。」(10:19)

注意:只有與所犯的罪相應的悔改的行動才能補償人的罪,因此在,也只在,這個特殊的情況下,恰當的行動是與人們的來自外邦的不信真神的女子離婚。根據種收的原則,罪的後果總是收穫災難的果實。

結論: 認罪(同意神的看法)是不夠的;真正的認罪是以實際悔改的行動,就是具體的、相應罪的悔改行動來表明。(見代下7:14;徒26:20;路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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