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在耶路撒冷的事跡:辯證自己的權能(五  1-47)

從第五章起,約翰逐步追溯耶穌遭人反對的事跡。這章記一個「安息日事件」(與太十二章的「安息日事件」異曲同工),由此引出猶太人如何反對耶穌的神性(是彌賽亞的憑據)。此外,作者另一目的,乃是藉此機會正面顯出耶穌確是神的基督。

一、在畢士大池旁的神跡(五  1-9)

A  背景(五1-5)

這事以後,到了猶太人的一個節期;耶穌就上耶路撒冷去。在耶路撒冷,靠近羊門有一個池子,希伯來話叫作畢士大,旁邊有五個廊子。裡面躺著瞎眼的,瘸腿的,血氣枯乾的,許多病人。在那裡有一個人,病了三十八年。

猶太人的一個節斯近了(節期前有定冠詞,(注  1)可能指猶太人經常參加的節期),耶穌就上耶路撒冷去(五  1)。既然耶穌也去參加,這必是每年三大節期之一。但究竟是那一個,學者意見不不,有說:

1.逾越節

這是愛任紐、優西比烏、布特曼、布爾澤( J. Blinzler)、滕慕理、萊特夫特和史密斯(David Smith)等人的說法;ICC。但若是逾越節,作者必直接說明,且在六章四節就有一個逾越節。除非如一些學者主張,約翰福音第五、六兩章的次序倒轉了。(注  2)因此五章一節不大可能指這節期。

2.五旬節

這是東方教會及猶太人的傳統立場。西裡爾( Cyril)、屈梭多模(Chrysostom)和伊皮法紐(Epiphanius)持此論;頗多學者如加爾文、本格勒(J.A. Bengel)、勃朗、林達斯等也這樣主張。

3.猶太人新年(Rosh hashanah)

這是住棚節前的節日,贊成是此日的學者不多,有魏斯科、馬希( F. Marsh)和吉爾丁(Guilding)等。但這不是律法指定必須參加的節期,所以可能性甚微。

4.住棚節

這說法是根據耶穌的事奉年日只三年半及只參加四次逾越節而來的。況且,將這節期解作住棚節是和約翰福音內的時標相符的。沃格( G. Ogg)、芬拿根(J. Finegan)、赫拿(H.W. —)等均持此論。其它節日如「吹角日」(厄德賽姆、魏斯科的另一主張)或「普珥日」(梅亞Meyer、哥德、普路默的主張),都有學者提出,但這些節日人人均可隨意參加,不是硬性規定,所以可能性並不強。

在靠近羊門(尼三  1、32,十二39)有池名「畢士大」(意為「憐恤之家」)。據考古,該池長三百一十五呎,寬一百六十五呎,最寬處有二百二十呎,像平行四邊形,每邊有一廊子,當中亦有一廊子,合共五個(參附圖)。(注  3)在每廊子內均躺著很多病人(五  3下-4的「聖經小字」缺乏主要古卷支持,如—B, C, L, D, P66, P75等(注  4);有載的古本則是  A, K, L, θ, C3等。現時,尚欠缺本節經文的抄本,所以可能因傳說日久以致後人加入其內,因為天使攪動水而產生醫療功能,在聖經裡是絕無先例的),他們相信在水動時(萊特夫特說只在節日時的水才有醫療功效),(注  5)第一位先下水的便得醫治(五  7),(注  6)因此他們天天在池旁等候水動,其中一名是癱了三十八年的病人。

B  神跡(五6-9)

耶穌看見他躺著,知道他病了許久,就問他說:「你要痊癒麼?」病人回答說:「先生!水動的時候,沒有人把我放在池子裡;我正去的時候,就有別人比我先下去。」耶穌對他說:「起來,拿你的褥子走罷。」那人立刻痊癒,就拿起褥子來走了。那天是安息日,

主一見這病人,查詢下知道他的難處(五  6-7),又見他有信心順服主的命令(五8),便醫好他(五9)。這人沒苦苦哀求主的醫治,但主趁那機會施憐憫,彰顯他的權能。

C  結果(五10-18)

當時主的神跡引起二大反對:

1.猶太人第一方面的反對:責耶穌破壞安息日(五10-16)

所以猶太人對那醫好的人說:「今天是安息日,你拿褥子是不可的。」他卻回答說:「那使我痊癒的,對我說:『拿你的褥子走罷。』」他們問他說:「對你說拿褥子走的,是什麼人?」那醫好的人不知道是誰;因為那裡的人多,耶穌已經躲開了。後來耶穌在殿裡遇見他,對他說:「你已經痊癒了;不要再犯罪,恐怕你遭遇的更加厲害。」那人就去告訴猶太人,使他痊癒的是耶穌。所以猶太人逼迫耶穌,因為他在安息日作了這事。

那是一安息日(原文是「那天有安息」,指的不是每週的安息日,而是節期的安息日),(注  7)主故意在那天行此神跡,旨在教導人彌賽亞注重憐恤,不墨守律法,他是安息日的主(參可二  23-28)。

猶太傳統定下三十九條(四十欠一,猶太人認為四十是「試探數字」,所以他們定規矩總是四十欠一,以示達不到試探犯罪;參保羅也被鞭三十九下,林後十一  24)在安息日絕對不能工作的規例,最後一條關係搬動自己的褥子(《巴比倫的他勒目》Babylonian Talmund, I 135-136, 177; Mishnah, Shabb 7:2, 10:3;而Sabba. 6a說在安息日搬東西者該受石頭打死(注  8))。被詰問時,那人聰明地迴避話題(五  11)。後來主在殿中找到(原文「遇見」)他時(可能後者在那裡獻感恩祭,參可一44;路十七14),主透露這人患病的真相,同時顯出他有赦罪的權柄(五14)。那人回去報告猶太人(宗教領袖),可能是要解釋他在安息日「工作」之舉是可原宥的(身體醫好了,他不能躺在地上賴死呀!)。這人沒有違反安息日工作的律法,而耶穌則不同,所以猶太人逼迫(διοκειν,現在進行式)他(五  16),這是本書內猶太人首次公開逼迫主的記載。

2.猶太人第二方面的反對:責耶穌褻瀆神(五17-18)

耶穌就對他們說:「我父作事直到如今,我也作事。」所以猶太人愈發想要殺他;因他不但犯了安息日,並且稱神為他的父,將自己和神當作平等。

主對他們解說,神雖在享受其安息,但他沒有停止作工,其子基督也是一樣(五  17)。可是猶太人愈發想殺他(五18),歸納原因有二:

( 1)主稱呼神為「我父」(五  18下「他的父」)---這是猶太人從不敢發出的宣言,他們只說「我們的父」(參主禱文「我們的父」,太六9),而從不敢將神「獨霸」為個人化之「我的」父;故主如此實在是宣告他自己與神不單擁有極親密的關係,也是將自己當作與神平等。

( 2)主犯了安息日---主說「我父作事直到如今」,指出神自創造天地後安息,但也在其「安息日」作工(如供應嗎哪,保守選民等),所以神也破壞了安息日的律法。若猶太人認為耶穌破壞了安息日之律,神也是,這是主基本的辯論。就這兩個基本的原因,便引起猶太宗教領袖對主的反感,因此他們與主的衝突愈見尖銳。

二、對猶太領袖的自辯(五  19-47)

這段承接五章十七節「我父」的宣稱,在那裡耶穌稱神為「我父」,可見他與神具有同等的質,這又何解說呢?於是他便詳細辯釋他與父的關係,及證明他與父神具有同質同性:

A  子與父的關係(五19-30)

耶穌對他們說:「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子憑著自己不能作什麼,惟有看見父所作的,子才能作;父所作的事,子也照樣作。父愛子,將自己所作的一切事指給他看;還要將比這更大的事指給他看,叫你們希奇。父怎樣叫死人起來,使他們活著,子也照樣隨自己的意思使人活著。父不審判什麼人,乃將審判的事全交與子。叫人都尊敬子如同尊敬父一樣。不尊敬子的,就是不尊敬差子來的父。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那聽我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時候將到,現在就是了,死人要聽見神兒子的聲音;聽見的人就要活了。因為父怎樣在自己有生命,就賜給他兒子也照樣在自己有生命;並且因為他是人子,就賜給他行審判的權柄。你們不要把這事看作希奇;時候要到,凡在墳墓裡的,都要聽見他的聲音,就出來;行善的復活得生,作惡的復活定罪。我憑著自己不能作什麼;我怎麼聽見,就怎麼審判;我的審判也是公平的;因為我不求自己的意思,只求那差我來者的意思。

本段經文充滿舊約背景,可說是由舊約神學延至新約神學,是新約中最詳細辯明耶穌與父神關係的一段文字。

主逐漸引證他實有父的權能,因他與父是同質的。作者在此細證耶穌的神性,分七方面:

( 1)  子自己不會作父不作的事;凡父作的,子也照作(五19)。

( 2)  父叫死人復活(真神獨有的權能),子也能(即「更大的事」)(五20-21)。

( 3)  父審判的權(真神獨具的權能,參申卅二39;撒上二6;王下五7)交給了子(五22)。

( 4)  尊敬子如同尊敬父(五23)。

( 5)  信子者如同信父,永生就屬於他們(五24)。

( 6)  凡聽到子的聲音便活了(五25)---「死人」指「屬靈的死」,「活了」指「屬靈的活過來」(肯特等人的說法)或復活時的情形(魏斯科等人的說法)(五21、28)。

( 7)  父的生命在子裡可得著(五26-30)---父的生命權(即審判生死之權,參二7,十八25;申三十20;士十一27;伯十12,卅三4;詩十六11,廿七1,卅六9,四二8)賜給了子。這審判生死的時候是在末日復活時(不是在他第一次來臨時施行審判,參三17),那時善惡的終局便分明了,他的審判必是公平的。伯爾納(J.H. Bernard)說本段經文的觀念源自舊約的末世論。(注  9)

B  子與其神性的證明(五31-47)

主為了證明他所說的是實話,就提出五個重要的「證人」來,指出他與神平等:

1.耶穌自己的見證(五31)

我若為自己作見證,我的見證就不真。

本節說子單憑自己的宣稱作憑證似嫌不夠有力,這並非說他不能為自己作證(參八  14),而是說凡法定的證明(法庭式的證據)必須靠別個證人的證言才得成立。(注  10)

2.另一位的見證(五32、37-38)

另有一位給我作見證;我也知道他給我作的見證是真的。差我來的父,也為我作過見證。你們從來沒有聽見他的聲音,也沒有看見他的形象。你們並沒有他的道存在心裡;因為他所差來的,你們不信。

主指出有另一位(「另一位」原文  是指同質的別位)替他作證,這位是誰,作者在此暫不宣佈(五32)。屈梭多模及多人將「他」作施洗約翰,但  字的用途否定這解釋。原來他就是五章三十七至三十八節提到的父。幾乎所有學者都持這意見。

父怎樣為子作證?父用他的聲音(參太三  17),用他的形象(如道成肉身),用他的道(如舊約),然而人對父為子所作的見證太眼瞎了。

3.施洗約翰的見證(五33-35)

你們曾差人到約翰那裡,他為真理作過見證。其實我所受的見證,不是從人來的;然而我說這些話,為要叫你們得救。約翰是點著的明燈;你們情願暫時喜歡他的光。

施洗約翰曾為主作證(參一  26-36),其實他的見證有神的授權(「不是從人來的」,五34),他曾是(原文是過去式動詞,指施洗約翰此時已死了或在監中,工作完畢了)點著的明燈,為真光作證,可是人情願喜歡他的光而不愛真光(五35)

4.耶穌工作的見證(五36-38)

但我有比約翰更大的見證;因為父交給我要我成就的事,就是我所作的事,這便見證我是父所差來的。

「工作」( )一字在本書出現二十七次。此字可用在人(如三19-20)或在撒但身上(八41),但當用在主身上時,可譯作「神跡」。(注  11)主的工作比施洗約翰的見證更大,因施洗約翰只能用口證道,他從未行過一件神跡。但主除了述說神的道外(五  38),更用神跡證實他有父差派的權柄。

5.聖經的見證(五39-47)

你們查考聖經;因你們以為內中有永生;給我作見證的就是這經。然而你們不肯到我這裡來得生命。我不受從人來的榮耀。但我知道你們心裡,沒有神的愛。我奉我父的名來,你們並不接待我;若有別人奉自己的名來,你們倒要接待他。你們互相受榮耀,卻不求從獨一之神來的榮耀,怎能信我呢?不要想我在父面前要告你們;有一位告你們的,就是你們所仰賴的摩西。你們如果信摩西,也必信我;因為他書上有指著我寫的話。你們若不信他的書,怎能信我的話呢?」

上文「神的道」(五  38)是神兩種見證之一(神跡是其二),這見證是關乎永生之道的(五39),而這道也是猶太人經常查考的(「查考」字是直述式indicative,非命令式imperative語態)。猶太人卻不領受這見證(五40),可見他們心中沒有神的愛(五42),因為愛神者必愛神之道。他們倒會接待別人,只喜歡人間的名譽榮耀,卻棄絕人子(五43-45)。他們肯信摩西的話,而竟不信摩西所寫有關彌賽亞之言,因他們太偏重人間的遺傳,以致不信摩西所記的彌賽亞正近在眼前,親口對他們說話(五46-47)。

〔附:若將下文有關主的見證放在此處,便共有七大見證:( 6)聖靈的見證(十五  26);(7)門徒的見證(十五27)。〕

結論

作者在本章中引證數個要點,可說是本段的中心主題:

( 1)  主在自己的地方(「本地」)受到人們強烈的反對,這些反對者都是自己國家的宗教領袖;他們的反對足可代表全國對主的態度。

( 2)本段記載在本書中首次的「安息日事件」;這事件在基督生平中占極重要的地位。

( 3)  四福音中皆有辯證主是神的一部份,但本段是最清楚及最有力的。

從此,耶穌在猶太地的遭遇可算是荊棘滿途,所以下一步(六章),主暫時又退回加利利稍避鋒頭,因他的「時候」還未到來。

注文

1  p66, p75, A, B, D, W, θ等抄本卻沒有定冠詞。

2  如J. N. Sanders, "John,"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vol. E-J, Abingdon, 1962, p. 935; ICC; Bultmann.

3  B. Lindars上引書第213頁。

4  這是新約希臘文抄本的分類法,新約希臘文抄本大約共有五千本,裡面含有全或部份新約聖經,它們往往被歸類成為(一)蒲草本,(二)大楷本,以及(三)小草本。瑞士學者衛斯坦(Johann Jakob Wettstein)是第一位試圖把抄本有系統地分類命名。於1751-52年,他在阿姆斯特丹發行了兩冊極出色的新約希臘文。根據衛斯坦的系統,歷史最悠久的大楷抄本都用拉丁、希臘的大寫字母及希伯來字母為分類的代號,而小草體抄本則純用阿拉伯數字編。

5  J. B. Lightfoot上引書第293頁。

6  H. A. Kent上引書第88頁。

7  同上書第89頁。

8  B. F. Westcott上引書第83頁;B. Lindars上引書第216頁。

9  J. H. Bernard, "John," International Critical Commentary, I, T. & T. Clark, 1947, loc. cit.

10 R. Brown上引書第223-224頁;由19:15及Ket. 2:9的拉比傳統。

11 M. C. Tenney, "John," EBC, p.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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