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救恩論──黑暗中死蔭裡的

曙光

救恩論(又譯:救贖論),是聖經中重要的教義之一。神的救恩透過耶穌基督的救贖,臨到一切信主的人,不分種族、邦國、膚色、教育程度。

假如沒有救恩,人類的前途就沒有希望,因為人們一直與神為敵,一直犯罪作惡,一直向死亡進軍,一直摧毀自己。

有了救恩,人類才有希望,才有重新做人的機會,才能脫離憎恨,進入神的大愛之中。

救恩顯明神有堅定不移的愛和無窮的生命大能。信徒若忽視救恩,就不是忠實的信徒;教會若忽視救恩,就不是信仰純正的教會。「我們若忽略這麼大的救恩,怎能逃罪呢?(來二3)。冷淡、退後、信心軟弱、生活失敗、工作無力,都是忽視救恩的後果。

第一節 救恩的預備

神拯救人類的計劃,是他永世計劃的一部分。救贖的大工,不是一種臨時想出來的補救辦法,而是早已安排妥當的一種方案。

神預知人類始祖會悖逆違命(注意:預知是一種先見之明;他預先知道人會犯罪,並不意味著他預定人去犯罪。)神的救贖計劃,在創世之前,早已完備(弗一4;羅十六25-26)。神的救贖行動,在始祖犯罪之時,就已開始,直到主耶穌被釘在十字架上,復活、升天之時,才算大功告成。在這一段長久的年代之中,神的救贖計劃,逐漸顯明出來:

1.當神對夏娃和蛇(撒但)宣判的時候,神宣告夏娃的後裔,要傷蛇的頭(創三15)。傷蛇的頭,是蛇的致命傷,這正是爭戰還未開始,已經預告爭戰必定勝利!

2.在夏娃的後裔之中,神揀選了亞伯拉罕;在亞伯拉罕的後裔之中,神揀選了大衛;在大衛的後裔之中,有一位耶穌基督。他是大衛之根,又是大衛的後裔(啟廿二16)。他是大衛的後裔,是歷史上的事實,馬太福音和路加福音第一章的族譜中清楚指出(1)。至於他是大衛之根,意思是他是大衛的根源,是在大衛之先:先有基督,後有大衛!這是神的啟示,是先知早有預言的(賽十一1)。他是大衛的後裔,而大衛卻稱他為主(詩一一零1;徒二34),這豈不是十分奇妙的事?

3.以色列人的會幕和他們所領受的律法(特別是禮儀律),是神救恩的預表、模型,我們若詳細查考保羅書信和希伯來書,就會明白領悟神的救恩一步一步的顯示出來(羅三25,八3-4;林前五7-8;弗五1-2;西二11-12、16-17;來八5,九9-10,十10-12)。

第一節 附註

1.馬太福音的族譜,是父系的族譜;路加福音的族譜,是母系的族譜。

第二節 救贖的原則

神愛世人,世人卻不愛神,「與神隔絕,因著惡行,心裡與他為敵」(西一21)。神「喜愛公義,恨惡罪惡」,「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出三四7):世人卻是犯罪作惡,或自以為義,心中無神,眼中無人,自私自利,生性叛逆,惹神忿怒。

神拯救罪人,不能違背他公義和慈愛的本性,為此,救贖必須有符合神本性的原則:

1.罪人需要贖罪

犯罪的人,若要免罪,就須贖罪。若要贖罪,必須獻上神所規定的贖罪祭。律法時代以祭牲贖罪,恩典時代以「神的羔羊」(聖子耶穌基督)為永遠的贖罪祭(來十1-14)。舊約的贖罪祭是影兒(預表),新約的贖罪祭是本體(實體)。

2.贖罪需要贖價(1)

救贖的「贖」是指贖價說的。贖價的觀念,早已記載在舊約聖經之中(參看出十三11-16;利廿五25;詩四九7,一零七2)。主耶穌捨命,是付出重價,贖我們的罪(林前六20;可十45;彼前一17-19)。

3.

罪人需要有人替他擔當所犯的罪

有罪必罰,除非有人替他受罰或擔當他的罪過,否則,他是無法脫罪的。主耶穌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我們的罪,他為我們受罰、受死,救我們免受罪刑,出死入生(賽五三4-6;羅五6-8;林後五14;彼前二24)。

神的愛子耶穌基督,為我們捨命,作我們的贖罪祭,為我們付出贖價,替我們擔當罪過。面面俱到,樣樣齊備,符合救贖的原則,滿足他的慈愛,也伸張他的公義,真是兩全其美!

第二節 附註

1.主耶穌為我們付出贖價,這贖價歸給誰呢?古代教會有人認為:罪人犯罪,是被撒但擄去,所以這贖價歸給撒但。然而,聖經上沒有這種說法,詩篇四十九篇七節明白指出,贖價是歸給神的。神是「審判全地的主」(創十八25),可知贖價不是歸撒但,而是歸給神。(啟五9-10)。

第三節 救恩的完善

神的作為都是盡美盡善的,創造和救贖是神的二大奇妙作為,而救恩是神盡善盡美的永遠計劃之一。救恩的完善,可分三方面:

1.救恩不單拯救靈魂,也拯救身體。如果靈魂得救,身體卻朽壞滅亡,那就不是完善了。基督降世為人,付上那麼大的代價,若只救靈魂,不救身體,那是功虧一簣!我們信主之時,靈魂得救了(林前五5「靈魂」一詞原文只有一字「靈」字;來十39「靈魂」一詞,原文只有一字「魂」字;來十二23原文只有一「靈」字;雅一21原文只有「魂」字;雅五20原文只有「魂」字。綜合來說,在得救的事上,靈得救就是靈魂得救,魂得救也是靈魂得救。靈和魂在信主時,同得拯救,舉一知二。在得救的事上「靈」「魂」是一致的,得救是同時發生的)。至於身體的得救,是在主再來信徒被提(身體得贖)的時候。未信主的人,在最後大審判之時(啟二十11-15),復活被定罪(約五29)。

2.救恩包括呼召、稱義(重生、得救)、成聖、得榮(羅八28-30;彼前一3-9,五10;西一12-13;徒廿六18;提後二10;來二10)。神作事,是有始有終的,不會半途而廢。他救就救到底,救到完全的地步,不但使我們得救,也使我們成聖、得榮。

3.救恩包括今生和來世的時間,約翰福音五章廿四節:「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那聽我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罪人一信主,「就有永生」,「已經出死入生了」,從那時起,他已走上永生的路程,成為屬主的人,直到永世,無窮盡期。這就是聖經所說,主是我們「永遠得救的根源」(來五9)。聖經中的救恩教義,明顯與將來的永恆有關,這就是「福音的指望」(西一23)。為此,無論如何困難、喪志,千萬要在所信的道上恆心,百折不撓,堅定不移。

第四節 得救的途徑

救恩是為全人類預備的,所有的罪人必須循著福音所指示的途徑去接受救恩,才能得救。這途徑已經概括在使徒行傳第二十章二十一節裡:

1.向神悔改

犯罪就是得罪神、悖逆神,所以必須向神悔改。「悔改」意為「回心轉意」,是聖靈藉著神的話語(福音的信息),在罪人心中的初步工作。罪人自願向神低首下心,不再抵抗,不再堅持己見,不再自以為義,而是向神改變觀點,改變態度。這種心意的轉變,使他自然而然地知罪、悔罪、承認自己是個罪人(約十六8)。

2.信靠耶穌基督

一次正式地接受主耶穌為個人的救主。「信」主的「信」字,不是自信,而是有根據的信──根據神的應許;有目標的信──信耶穌為個人的救主。「信」就是接受,就是服從,就是信任不疑。這「信」,是神所賜的(弗二8-9),是活的信,是大有力量的。「信」就是「聯合」,信主耶穌就是藉著信心與基督的死和復活聯合在一起(與主的同死,與主一同復活)。這種信心是從「求告主名」開始的,凡屬蒙聖靈光照、感動而悔改的人,必須藉著祈禱,求主拯救。救恩就會立刻臨到他的身上。

不少自稱是信主的人,沒有照著上述的途徑去祈求主、接受主,結果,他們雖然加入了教會為會員,生命仍是大有問題。當然,每一個人信主得救的經歷,不能盡同,但在原則上,得救的途徑是一樣的。

若不是聖靈工作,就無法帶領一個未信的人來到主面前接受救恩。若有聖靈的工作,一個罪人悔改、信主、得救、生命改變,是很奇妙,也很容易發生的。

神在聖經中指示我們得救的途徑,神藉聖靈的工作和信徒所傳的福音,使人照著這途徑去得著救恩,這是二千年來一直發生的事,許多人悔改、信主,人生大大改變,成為忠實的基督徒。「因為萬有都是本於他,倚靠他,歸於他,願榮耀歸給他,直到永遠。阿們。」(羅十一36)。

第五節 得救的確據

得救重生,是內在生命的經歷,是千真萬確的事。為此,對一個信主得救的人來說,他自己是否已經得救,應該是清楚知道的,至於別人是否得救,卻不一定完全知道,因為個人經歷,只有自己最明白。

「人有了神的兒子就有生命;沒有神的兒子就沒有生命。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信奉神兒子之名的人,要叫你們知道自己有永生。」(約壹五12-13)

「知道自己有永生」,就是知道自己已得救,已重生,這是很重要的。若還未得救,卻以為自己已經得救,那是自誤,太危險了。應當及早尋求解決,免得一旦離世,才發現自己還未得救,已經太遲,無法挽救了。

各人境況不同,得救的經歷、感受也會不同。例如:一個生長在基督徒家庭的兒童或青少年,他們接受主得救的經歷,往往不如一個出身不信的家庭那麼突出、明顯。有人得救的時候,心中有奇妙的平安和喜樂;有人得救的時候,立刻判若兩人。其他的人,得救的感受,可能多少有些不同,千萬不要根據自己的經歷,作為判斷別人是否得救的標準。

得救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確據,是聖靈住在信主的人裡面:「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羅八16)「他又用印印了我們,並賜聖靈在我們心裡作憑據。」(林後一21-22)。信主耶穌,就是接受主耶穌作個人的救主。在信主的時候,主耶穌復活的生命,就進入我們裡面,我們就成了神的兒女(約壹一12-13)。

聖經記載:聖靈住在我們裡面(約十四17),神也住在我們裡面。「我們所以知道神住在我們裡面,是因為他賜給我們聖靈。」(約壹三24)我們可以說,聖父、聖子藉著聖靈住在我們裡面;聖靈住在我們裡面,我們就有了新生命;有了新生命,就有新生活:

1.心裡渴慕主和主的道(詩四二1-2,六三1;彼前二1)。從前讀聖經味同嚼臘,現在讀聖經有亮光,充實心靈的需要。祈禱的時候,真是來到主的面前。

2.發現內心已經改變:對人生、對神、對罪的觀念、態度奇妙地改變了(約九25;腓三7-8;林後五14-16)。

3.行差踏錯的時候,有主的責備、管教,因而心中不安,認罪、悔改之後,平安又恢復了。(來十二5-13)

4.願意饒恕人,也願意同信徒相親相愛(約壹三14;弗四32)。

5.在苦難中、逼迫中,仍能倚靠主,順服主(羅五1-5)。

6.知錯能改,不慎跌倒了就趕快起來(約壹一9,三9,五4;彌七7-8;箴廿四16)。

7.會結出聖靈的果子(加五22)。

以上七點,是信主得救的人常有的經歷。然而,有人在某些方面比較明顯,在其他方面比較沒有那麼明顯,只要你個人覺察到有聖靈在你裡面工作的效果,那就是得救的確據了。

第六節 得救者的福分

信主得救之後,信徒成為天父家中的一分子,享受神兒女「榮耀的自由」(羅八21(1)),生活中有主帶領、同在,供應所需,苦難中有安慰,試煉中蒙保守,向前奔跑靈程力上加力,恩上加恩,真是有福的人生!我們若肯學習擴大信心的容量,就必一生一世蒙福得福。

一個信主得救的人,除了日常蒙福之外,還有幾種福分是比較具體的,分述於下:

1.重生

「重生」意思是「再生」,與第一次由父母所生大有分別。第一次由父母而生,第二次由神而生:第一次是肉身的生,第二次是靈命的生。重生的人是新造的人(林後五17;加六15),有基督的新生命(約壹五12),與基督同復活(弗二5;西二13)。

重生是聖靈的工作,是人裡面的奇妙改變,其過程不得而知,但其效果卻很明顯(約三8)。重生的人,有如嬰孩,日漸成長,直到長大成人的地步(彼前二1-3;來五12-14)。

主耶穌說:人若不重生,就不能看見神的國,也不能進入神的國(約三3、5)。重生雖是基督徒起碼的經歷,卻很重要,這福分會引進更多的福分。

2.稱義

從前的罪債一筆勾銷,就是赦免。對罪犯宣判無罪,取消其罪人的身份,恢復其公民權利,稱他為義人,就是「稱義」。

稱義不靠行為,只靠恩典(羅三20、24);不靠自己,只靠主耶穌(羅三23-27)。

我們蒙恩得以稱義,就與神和好──重修舊好(羅五1)成為神的後嗣──與基督同作後嗣(多三7;羅八15-17),將來與眾信徒同得天上的基業(徒廿六18;彼前一3-4)。

3.

成聖

成聖一方面是罪惡、污穢的洗除,另一方面是從世人中分別出來,全歸給神,專為神用(林後七1;來九14、22-23;約壹一7-9)。神是絕對聖潔的,凡屬他的一切也是聖潔;所以,屬主的人,也應當聖潔(彼前一16;提後二21)。

聖經中的「聖潔」,不單是禮儀上、律法上的聖潔,更是生命的聖潔、生活的聖潔。

三位一體的神,是我們成聖的根源(猶24;來十10、14;彼前一2)。神選召我們作「聖徒」(林前一2)、作他的祭司(啟一6,五9-10),這是極高貴的福分。(2)

第六節 附註

1.榮耀的自由   中文和合譯本作「自由的榮耀」,其重點在榮耀,與原意不同。原意的重點在「自由」,我們從神領受而享用的是一種榮耀的自由,不是世上許多人那種可恥的自由──放縱任性,損害人群、得罪神的自由。

2.成聖(成為聖潔)先有一個新的開始,然後是漸進的程序。這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一.地位成聖 得救重生之時(林前一1-2,六11)。二.生活成聖  自得救以後,直至朝見主面之時,信徒必須追求生活上的聖潔(來十二14;羅六19;彼前一15;約壹三2-3)。三.全然成聖 朝見主面之後,我們就必全然成聖(帖前五23-24;腓三20-21)。

第七節 得救與善行

時常有人認為各種宗教宗旨相同,無非是勸人行善。為此,他們說:「國內大道,條條通羅馬,殊途同歸,你信你的宗教,我也信我的宗教。」然而,明白福音真理的人,知道這些話若應用在聖經真道上,是講不通的。聖經指出人性已經敗壞,壞到極處(耶十七9)。人無力行善,在神眼中,所有的義,都像污穢的衣服(賽六四6)。一個死囚,在監獄裡大做好事,並不能因此無罪釋放。而且人所做的善事,常常用來賄賂自己的良心,或獲取名譽稱讚或其他的利益。就是為了如此,人人需要信主耶穌,人人需要福音。信主使人得救重生,「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林後五17)。自此重新做人,照著神的心意,行各樣的善事。

善行的必要

罪人得救,不是靠自己的善行。然而,得救的人,卻有行善的本分!這是聖經中很明顯的真理(弗二8-10;多二14)。善行是神所喜悅的一種屬靈的祭(來十三16)。信了主的人,若不行善,反而行惡,是自欺欺人,他們的生命大有問題,因他們有信心,卻沒有行為,這信心是死的:死的信心,怎能令人得救?「......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約壹三7;參看雅二14-17)。

善惡的標準

什麼才算是善?什麼才算是惡?各國、各民族、各地區、各時代,有不同的看法,莫衷一是。聖經是信徒信仰和行為的準則,為此,我們的善惡標準,應以聖經的啟示為根據。「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六8)

行公義──行為公正,在言行上、態度上,不虧負人

好憐憫──以恩慈的心待人

存謙卑的心──與神同行──謙卑順服,照神的意思,行神的路:所作所為,照神指引(詩廿五4;摩三3);跟從主耶穌的腳蹤(約八12;彼前二21):隨聖靈行事(加五16、25)(1)。

總之,行神眼中看為正的就是善;行神眼中看為不正的就是惡。這是聖經中顯而易見的原則(參看撒上十五19;王上十一16,十五11,廿二43;王下十二2,十八3;賽六六4;耶三二30)。

行善的力量

「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在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的由不得我。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羅七5-5)。這是一切求善、求美的人的悲哀。且看聖經怎樣指示我們,解決我們的難題:

一.神兒子生命的人,才有勝過罪惡和行善的力量:「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不習慣犯罪),因為神的道(神的種)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不能習慣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約壹三)

二.靈的感動指引,是信徒行善的力量:「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裡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羅八2)聖靈的律,是聖靈運行的準則。這個準則是自然而然的力量,能在基督裡釋放我們脫離罪和死的律。「罪和死的律」,是一種衝力,人不願犯罪,仍會去犯罪;人不願死,仍受死亡威脅,也會向死亡進軍。當我們信主之時,聖靈進入我們裡面,聖靈的律就成為我們的力量,可以勝過罪和死的轄制,讓我們順從聖靈的意旨去生活。

三.有效的心志是信徒行善的力量:「神為了成全自己的美意。就在你們裡面動工,使你們可以立志和行事。」(腓二13,新譯本及多種英文譯本,有此譯法)信徒行善的力量,是神的教導、指引、感動之下,立定了心志去行。許多時候,信徒立志祈禱,甚至禁食祈禱,為要遵行神的旨意,他們就從神得著充足的力量,去完成神的旨意。此外,在許多事上,促使他們立志,並達成他們的心願,都是神在信徒心中的奇妙工作。

第七節 附註

1.見W.J. Deane's EXPOSITION ON MICAH,The Pulpit Commentary。

第八節 救恩的保證

舊約聖經中有救恩的教義,神是以色列民族的救主(賽四九26,六三8),也是所有尋求神的以色列人民個人的救主(詩十八2)。

以色列人雖然是神的選民,在舊約時代,卻落得一個悲慘的下場──北國以色列先亡於亞述,南國猶大後亡於巴比倫。

使徒保羅清楚指出,以色列人「向神有熱心,但不是按著真知識: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羅十2-3)。他們「離棄活水的泉源,為自己鏨出破裂不能存水的池子」(耶二13)。摩西臨終之前,曾囑咐他們「要選擇生命......且愛耶和華你的神,聽從他的話,專靠他,因為他是你的生命......」(申三十15-20)。

然而,他們並沒有選擇生命,沒有專靠他,反而靠自己,希圖身體力行,靠守法而生存。注重律法過於賜律法的主,結果失敗了。他們「追求律法的義,反而不著重律法的義」,「是因為他們不憑信心求,只憑著行為求,他們正跌在絆腳石上」(羅九31-33)。主是生命的泉源,不靠主(憑信心),只靠己(靠行為),注定失敗,因為沒有一個人能守律法而被稱為義,也沒有人能靠行善得救。

今日不少基督徒也有這種錯誤──忽視生命的主,缺少與主結連相通,卻滿懷渴望有聖潔和勝利的人生!救恩由神而得,卻要靠自己的行為去成全;得救由信主而來,但其最後的決定卻須看自己的能力!這等於說,救恩並無保證,若你不堅持信心到底,就是到了天堂門口,仍有掉在地獄的危險。這是受到律法時代思想的影響,以致有人不慎跌倒了,就以為主不要他了,從此無面見教會中的弟兄姐妹。主的救恩果真這麼靠不住嗎?其實並非如此,且看聖經怎麼說:

約三16 「凡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

約三18 「信他的不被定罪......。」

約五24 「......那聽我的話,又信差我來者,就有永生,不至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

約十28-29 「我又賜他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誰也不能從我手裡,把他們奪去。......誰也不能從我父的手裡,把他們奪去。」

羅八33-39 「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誰能定他們的罪呢?......無論是生、是死;是天使、是掌權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

人的軟弱或失敗

如果我們注視人的軟弱或失敗,就容易引起一種錯覺,認為根據神的公義和信徒的公義感,跌倒或失敗的人,理應下地獄去。

事實上,聖經也很明顯地指示我們這一類的問題:

1.信主得救的人不可犯罪(羅六1-2),但是,在肉身之中,犯罪的可能性仍然存在著(約壹二2;加六1)。

2.信主得救的人,有責任離開不義,追求聖潔(林後二19;彼前一15、16;提後二19)。

3.信主得救的人是神的兒女,神必按各人的情況,管教、鞭打他們(來十二5-13)。

4.信主得救的人,若離棄道理(意思是:離道反教(1),就沒有重新懊悔的機會(2)(來六4-8);若故意犯罪,就再沒有贖罪祭了(3)(來十26)。解釋這兩段經文,要十分小心,聖經未曾明說的,我們切不可遽下斷語。

遇見難解的經文,怎麼辦?

1.得救的人,是信靠主耶穌而得救的。「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羅三22)。得救的人,是神的兒女,是神所生的(約一12-13)。他們裡面的新生命,是從主而來的。神的生命和神的義,是永恆不變的,這是救恩的最大保證。

2.得救與滅亡,是生命問題。信主就得救,不信主就滅亡,是在信主的時候決定的;行為和工作,是生活的問題。生活完美、工作忠心或生活失敗、工作不力,是賞罰問題,不是上天堂、下地獄的問題。若把聖經中生命和生活的問題看清楚了,就知道救恩的保證是十足可靠的。

3.難解的經文,有時無法在短期內解決,這與個人的經歷和靈命靈智的程度有關。遇有難解的經文,只好保留,不可勉強曲解或謬解,以免誤己誤人。

4.得救以後,離道反教、故意犯罪的人,他們的結局,我們無權決定,只有審判活人、死人的主可以決定。神自有他的辦法和原則,對待這一類的信徒,實在不必我們去操心。

結論

一.救恩的保證,像聖經中預定的教義一樣,是對信徒有益無損的。我們不能不信,不能不傳,但也不能過分強調。過分強調某一方面的教義,常常會發生偏差的現象。

二.救恩的保證,可幫助不慎跌倒的人,一再起來(箴廿四16;彌七8),不致自暴自棄,一跌再跌,以致無可收拾。

三.救恩的保證,會堅定心力交瘁的人堅定信心,知道主愛到底,主救到底,緊握主的應許,就可情況轉變。

四.救恩的保證,對年老病弱的人,是一種最大的安慰和鼓勵,幫助他們安然渡過淒涼的晚景。

以上的話,不是空洞的理論,而是根據明顯的經文和數十年個人所見的實例,為聖經的真理作證。

第八節 附註

1.「離棄真理」,不是一般性的冷淡、退後、停止聚會,而是離道反教,抨擊他從前所信的,背道而馳,化友為敵。(參看JBF註釋)

2.「不能叫他們重新懊悔了」,意思是靈裡麻木,沒有悔改的可能性。

3.「贖罪的祭就再也沒有了」,是得不著赦免的意思,留待來日主跟他們算帳。

回到最前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