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救贖論

基督教在倫理教訓上與別的宗教大同小異,但在創造、啟示與救贖三大方面,基督教端的與眾不同,超越同儕,這三大特質是神獨有的能力成就的,正如以賽亞書四十章18至26節內,神以創造的能力向假神發出挑戰,問它們能否將世界「造成」;在以賽亞書四十一章21章至24節內,神以啟示末後必成的事之能力再向假神發問,看它們能否說預言,啟示將來的事;又在以賽亞書四十二章1至9節內,神以救贖的大能向假神發出最後詰問,看它們能否在人間施行救贖,言下之意他們絕不可能,所以這三大神獨有的權能,使基督教凌駕其它宗教之上。

此外,在這三大偉工之中,只有救贖稱為「創世前早為人預備的」(弗一4),在沒有創造前已有救贖之意,救贖在創造之前,確是奇妙無比;今在救贖這回事上,神愛人的心端的長闊高深,淵源長遠。

一、救贖的前題

1. 人的處境:人離開神,與神隔絕,走上滅亡之路,人也不會自動走向神。

2. 神的心意:神不欲一人沉淪,卻願萬人得救(提前二4),因此,祂主動為人擬定救贖大計,使人不致滅亡,反得永生(約三16)。

3. 基督的代死:救恩計畫出自神,也出自基督的甘願,祂到世上來為人捨命,代替人承擔罪罰(腓二6∼8;可十45),脫離將來的忿怒(帖前一10)。

二、救贖的步驟

救贖的步驟有五,由神的責任到人的責任,大功才告成:

1. 神的預定:神在自己的「前知」(亦稱「預知」)裡早已預定救贖大計,祂按部就班作成救贖(弗一4)。

2. 神的律法:神以律法喚醒人對罪的敏銳(羅三20,五20,七9;約壹三4),叫人倚靠神恩得救贖(加三19、22)。

3. 神的呼召:神主動呼召人(約六44),否則人永不自動到神面前;神揀選那些響應(應召)的人賜他們永生(太廿二14)。神揀選性的呼召或呼召性的揀選也視乎人的心田如何(太十三16)。

4. 人的悔改:悔改是人對神的呼召作信心接受(約一12;林前一18∼24,此段表示神拯救相信的人,亦即蒙召的人),先有態度上的改變(認罪),再有生命的改變(重生)。

5. 救恩是神人合作:是基於人憑信心接受(弗二8),不是硬性的賜給,也不是橫蠻揀選主權的實施(約六47,七37,八24)。

三、救贖的果效

1. 神的公義得以滿足(林後五21)。

2. 罪已得赦(來九22;約壹二12)。

3. 人有新生命、新地位(人可坦然無懼到神面前,來四16,十19∼20),神人關係和好如初(羅五1∼2、11)。

4. 終必享受永生(永生是毛蟲生命蛻變成蝴蝶)(羅六23)。

四、救贖的字彙

聖經對罪的詞彙眾多,叫世人多認識罪的本相;其次是救贖,救贖字彙更進一步說明救贖真理的豐富意義,這些字彙寫出一幅完全救贖的畫像:

1. 拯救:軍事性意義,原指從敵人手中救出來(如士師),今用在屬靈上,喻神將人從罪境中救上來(徒四12,十六31)。

2. 救贖:商業性意義,原指奴隸市場的買賣交易,今用在屬靈上,喻神將人從罪奴市場中買贖出來(羅三24)。

3. 稱義:法庭性意義,原指法官宣判犯人無罪釋放,是清白(「稱義」)的人,今用在屬靈上,喻神宣判人無罪釋放得自由(羅三24)。

4. 和好:人際性意義,原指人際間關係的破裂,後和好如初,今用在屬靈上,喻神人間的仇敵關係破除,神人和好如恆(羅五1、10;林後五17∼19)。

5. 重生:生理性意義,原指生命誕生(「重生」原文亦意「從上頭生」),今用在屬靈上,喻信徒誕生入神的家庭裡,成為神家中的人(約三3、5)。

6. 成聖:宗教性意義,原指人將祭物分別為聖,獻給神用,今用在屬靈上,喻神將信徒從世界中分別出來,使他與眾不同,有新身份與地位(羅六19;來十14)。

7. 嗣子:家庭性意義,原指「領養孩子」的古代風俗,今用在屬靈上,喻神將信徒領養過來,使之永居神家一分子(約一12;羅八17;約壹三1)。

五、救贖的永恆

(一)救贖的確據

人的得救是確定不移的,不是感情作用,而是建立在重要基礎上:

1. 聖經的教導(約一12;徒十六31;羅十9∼11)。

1.    聖靈的印記(羅八14∼16;弗一13∼14,四30)。

3. 生命的表現:如內心的平安與喜樂(腓一25∼26;彼前四12∼13);對神話語的渴慕(彼前二2);價值觀的改變(羅十二1∼2;腓三7∼8);不再喜犯罪(約壹三9);喜愛傳福音(林後四13);結出聖靈的果子(加五22∼23)等。

(二)救贖的確立

救贖的確立是指「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問題,意見有二:

1.反對「一次得救,永遠得救」(如亞米念派),常用經文有五:

(1)希伯來書六章6節

答:此段之讀者還未得救,故不是失落救恩。

(2)哥林多前書九章27節

答:本段是論獎賞,非論永生。

(3)腓立比書二章12節

答:「作成得救的工夫」是指以行為顯出得救的生命。

(4)腓立比書三章11節

答:經文的「或者」原文eipos,意「這樣」,參新譯本,故是肯定性的表示,非懷疑有沒有。

(5)約翰福音十五章2、6節

答:本段經文是論事奉,非指永生。

2. 贊成「一次得救,永遠得救」(如加爾文派),支持經文眾多,主要如下:

(1)約翰福音十章27至29節:我的手、父的手、神所賜。

(2)約翰福音十七章12節:保守、護衛。

(3)腓立比書一章6節:成全這工。

(4)哥林多前書一章8節:堅固到底。

(5)以弗所書一章13至14節:聖靈印記。

(6)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23至24節:成就這事。

(7)帖撒羅尼迦後書三章3節:保護脫離。

(8)提摩太后書一章12節:保守交付。

(9)提摩太后書二章13節:神不失信。

(10)猶大書24節:保守至終。

六、救贖的專題

(一)舊約信徒如何得救?

1. 贖罪的條件千古不變,是信心的問題(來十一6),因信稱義是舊新約信徒得救之法(創十五6;加二16)。

2. 舊約信徒靠祭物(預表救贖)而向神表達信靠及求赦之恩。

3. 他們的得救是期待性(往前看,相信神有方法除去他們的罪刑;新約信徒得救是往後看,接受神在十架上除去罪刑之法),仰望神的彌賽亞完成救贖偉工。

(二)嬰孩夭折問題

下面的見解是一般福音派人士的見解,以供讀者參考:

1. 死亡是神對罪的審判,嬰孩有罪性卻無罪行,他的夭折只證明神審判其罪性,非其罪行。

2. 耶穌的死帶來贖罪的功效(賽五三11),替代了嬰孩因罪性而受之永刑,故此他們的夭折便能自動上天堂,他們的得救是恩典,非信心或悔改的行為(Roy B. Zuck語)。

3. 五祭中的贖罪祭及贖愆祭所預表的,在基督的代死這事上已應驗,故此嬰孩因罪性所帶來之永刑已被贖去。

(三)未聽福音者的命運

1. 神從永遠到永遠要求人對祂有信心,故凡對祂有信的皆蒙悅納(來十一6)。

2. 神是公義的神,祂不以有罪為無罪(出卅四7),但祂也是公平的,祂的審判也按人對祂的認識酌量施行(路十二47、48)。

3. 神施判的定准有五:按真理、按行為、按律法、按良心、按福音(羅二2、6、12、15、16)。

(四)洗禮可使人得救否?

1.雖有甚多教會主張洗禮使人得救,但聖經卻反對此理。

2.提倡洗禮得救者常用經文有四:

(1)使徒行傳二章28節

答:「叫」字原文eis是「因著」之意(參王正中編W. Baur《新約希臘文中文辭典》,浸宣一九八六版第一七六頁),但若洗禮使人得救,為何彼得在下次講道時隻字不提,參考使徒行傳三章19節。

(2)使徒行傳二十二章16節

答:先「求告」才洗禮,「求告」是悔改認罪的代名詞。

(3)馬可福音十六章1節

答:「而」字是「和」字,「信和洗」是兩件事。

(4)提多書三章5節

答:「和」字即「就是」,重生的洗就是聖靈的更新。

3.若儀式使人得救,就很難與其它經文和諧,如:

(1)羅馬書二章28至29節。

(2)加拉太書二章16節。

(3)加拉太書五章6節。

(4)以弗所書二章8至9節。

(5)約翰福音全書強調信而得救,從沒一次提及洗禮叫人得救,連耶穌多次的論證中也沒提及(約三3的「水」是指聖靈的潔淨工作,如水洗淨肉體的污穢,聖靈清潔人靈魂的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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