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神論
認識神是信徒一生之久的追求。神說:「我喜愛良善,不喜愛祭祀;喜愛認識神,勝於燔祭。」(何六6)可見認識神是一項神聖的使命。
一、神的存在
多年前約伯呼叫:「唯願我能知道在哪裡可以尋見神。」(伯廿三3)這是理性上意欲知道神在哪裡的呼求,信徒需要明白如何靠著理性的根據指出神的存在。基督徒的信仰是合理的,因為「信仰追求理解,信仰成就理解」(R. Hazalton語)。
要證明一件事的真實,科學法是正確的方法,只是此法強調重演性(一件事常重演才被接受為真理),但這不是證明一件事之真確性的唯一方法。正如一個人犯罪,法官便運用人證、物證及邏輯推理來入他於罪,因此在神學上證明神存在的邏輯演繹有六大主流:
1. 宇宙論:又名「因果論」,認為宇宙本身的存在必有其存在的前因,這前因就是神;就如有房子的存在就必有建造者的存在(此論多是自然神論者的立場)。
2. 目的論:又名「設計論」,意說宇宙的存在非漫無目的或設計而忽然存在;此論強調宇宙之律錯綜複雜,卻精密和諧,自行運作,毫無瑕疵,故必有一位超人設計者存在;所謂生命非出於偶然,是為此理(此論得甚多諾貝爾得獎科學家讚許)。
3. 本體論:在人天性中本有敬拜神的天賦,這宗教感是動物沒有的,是神所賜予的,如俗語說:「舉頭三尺有神明。」不論野蠻或文明地方皆有此感(此論由笛卡兒、安瑟倫等倡導)。
4. 道德論:又稱「是非心論」,謂人之天性有良知,使人向善避惡,也要求天理彰顯,此心理在萬物中,唯人才有,顯然人與動物不同,因此這「良心執法能力」是「外力」的賦予,這「外力」是神(此論蒙康德提倡,魯益師等廣介)。
5. 理性論:在人天賦中有理解力、思考力可推敲出神的存在;從宇宙設計的千姿百態、井然有序、良知道德本質的來由、直觀帶來客觀的真理,足證在萬物之上有一支配萬物的能力存在(此論甚得巴特推崇)。
6. 啟示論:因宇宙論、目的論、本體論、道德論、理性論皆有其缺點,如只能指出有一個「他力」存在,卻不知道這「他力」是誰,故此,這個「他力」必先主動向人啟示,人才能明瞭是誰。是以啟示論強調,神將其存在先向人啟示出來,再由人透過其天賦接受及領悟神的真實;沒有啟示,就沒有人能認識神。此論彌補上文各論的不足(此論多是福音派學者支持)。
二、神的屬性
(一)神的屬性對人來說可分二方面
1.可賦予人的。如:愛、聖潔、公義、智慧。
2.不可賦予人的。如:全知、全能、無所不在、完全。
(二)在詮釋上,神的屬性可分為三大項
神的本體(存在)、神的道德(感情)、神的工作。
1.神的本體:本體是指神本質上的能力,也指出祂的全備無缺。
(1) 神是靈(約四24),故此人不能看見祂(西一15)人只可在靈方面才能與神相交。
(2) 神無所不知(詩一零三14;賽四六10;耶十六17;王上八39;來四13)
(3) 神無所不能(太十九26;可十27;路十八27;伯四二2;賽一24;耶卅二17;創十八14)。
(4) 神無所不在(詩一三九8;耶廿三23∼24;羅十6∼8;徒十七27∼28;代下十六9;「耶和華的眼目遍察全地」)。
(5) 神是永恆的(詩十八46,四二2,九零2;出三14;羅九26;來三12;提前一17;創廿一33;太十六16;徒十四15;約十二34;尼九5;啟七2)。
(6) 神是不變的(來十三8,一12,六17∼18;詩一零二27;瑪三6;雅一17)。
(7) 神是獨一無二的(出廿3;申四35∼39,六4;賽四四6,四五5∼6;王上八60;可十二28∼32;約十七3;提前一17;猶25)。
2. 神的德性:德性指出神是有位格的神,靠此,人可以和祂契合溝通、接受祂、享受祂、被祂愛、受祂眷顧。
(1) 神是聖潔(利十一44,十九2;出十五11;賽一4,六3)。
1聖潔指出神與萬有分開,祂是超越萬有的。
2聖潔亦指出神在道德倫理品質上的卓越,超越一切被造物。
3聖潔加強神的公義、良善、真理;祂名叫「以色列的聖者」。
(2) 神是公義(出九27;申卅三19;拉九15;詩七11,十一7;約十七25;帖後一6;約壹一9)。
1聖潔與公義不能分開,是指出神那凜然可畏的超越性。
2公義使神與一切的道德污點不共戴天,要求懲罰。
3公義指出神的作為沒有屈枉正直的成分在內。
*神的聖潔與公義合併起來產生對世人的審判。
(3) 神是慈愛(約壹二2,四10、16;耶卅一3;出卅四6;詩一零三8,一三六)。
1 神的聖潔使其關心正務,祂的愛使其關心人的好處(E. Lewis語)。
2 神的愛是內向亦是外向;不是求取,而是給予。
3 神的愛是始終不渝,孜孜矻矻為謀求人的福利,甚至犧牲自己。
(4)神是憐憫(出卅四6;申四31;撒下廿四14;詩廿五6,一零三8、13,一一六5)。
1 慈愛和憐憫是雙胞胎,慈愛是內向,憐憫是外向;慈愛是基質,憐憫是行動。
2 憐憫也是神良善一面的顯明。
3 憐憫帶出神積極的眷顧。
*慈愛與憐憫合在一起便產生對人救贖的行動。
(5)神是生命(詩卅六9,八七6∼7;約一4)。
1神是一切生命的源頭。
2神是生命的掌管者。
(6)神是光(詩卅六9;約一4約壹一5)。
1光指出神品質裡的純潔。
2光也指出神所帶領的路是光明大道。
*生命與光在一起時便產生給人光明的人生。
(7)神是真實(詩十九9,一一九160;羅三4;約十七17)。
1真實表示神沒有虛謊謬語。
2真實表示神之言誠信可靠,公道正直。
(8)神是信實(申七9;詩卅七3,八九33;提後二13;來十23)。
1信實表示神言出必行,祂的應許從不落空。
2信實表示神永不使信徒對祂失望。
*真實與信實是神本質的一部分,合在一起時給人絕大的安全與保障。
(9)神是恩惠(詩八六15,一一二4,一四五8;尼九17)。
1恩惠是慈愛與憐憫的基礎。
2恩惠是不計較人的不可愛。
(10) 神是善良(代上十六34;詩二十五8,八六5,一零零5,一零六1,一一九68,一三五3;何六6)。
1良善是神的特質,也是神特別喜愛人有的一面。
2良善是聖靈九果之一,也是三一神之工作。
*恩惠與良善結合一起時,世人能獲得生命最大的幸福。
3.神的工作
(1) 神是創造主(創一1;詩卅三6;耶十12;尼九6;賽四五18;拿一9;約一3;來一1∼2):表示神獨一無二,不可妄拜假神。
(2) 神是天父(約十七11;賽六三16;耶三4):表示神的慈愛與眷顧。
(3) 神是萬有維持者(來一3;西一16∼17;詩六六9;箴二8):表示神的供應及看顧。
(4) 神是萬軍之耶和華(撒上一3;賽一9、24,九7,十23,十三4,廿四23,廿九6;詩卅四7):表示神的保護及引導;信徒是「長勝軍」。
(5) 神是救贖主(賽四三14;太八23∼27):表示神不單是靈魂的救贖主,也是生命肉體的拯救者。
(6) 神是審判官(詩五零6,五八11;傳十一9;但七26;來四13;啟廿11∼13):表示神是輕慢不得的,無論何人總要在神面前交賬。
(7) 神是永遠的王(詩廿四、10,廿九10;賽四三15;啟十九6):表示神在人的生命中永遠執掌王權;祂也在地上設立一個能執掌王權的王國,使人在祂的國度內永享安寧。
三、神的三位一體
「三一神」是聖經清楚教導,是神以三種存在模式或工作形式向人表顯祂的屬性及作為,這三種形式只是表達方式不同,神性卻彼此不分。
(一)三一神論的聖經根據
1.舊約根據
(1) 神用「我們」來作吩咐,暗示三一神分享同等權柄與地位(創一26,三22,十一7;賽六8)。
(2) 耶和華的使者與耶和華不同(創廿二11∼12,廿四7;士六11、14;王上十九5∼7;亞一12∼13),祂不是耶和華,但又稱為耶和華(創十六7,十八1、13∼14,十九1∼2;瑪三1),祂又能作只有神能作的(士二1)。
(3) 耶和華的靈與耶和華不同(賽四八16,五九21,六三9∼10),但祂又作只有神能作的。
(4) 故此,耶和華的使者、耶和華的靈及耶和華同是神的稱號(耶和華的使者就是道成肉身前的耶穌)。
(5) 直接經文有數句(賽十一2,四八16,六一1,六三9∼10)。
2.新約根據
(1) 耶穌基督+神+聖靈(約壹五1、7)。
(2) 神+聖靈+耶穌基督(太三16;徒五30∼32;林前十二3∼6;林後十三14;弗四4∼6;帖後二13∼14;多三6;彼前一2;猶20∼21;啟一4∼5,三1)。
(二)三一神論的聖經邏輯
1. 耶穌基督擁有神獨有的屬性,如全能(來一3;啟一8;太廿八18)、全知(西二3;約十六30,廿一17)、不變(來一12,十三8)、永恆(約一1,八58)、全善(來四15,七26;弗三19;提前六15∼16)。
2. 耶穌基督稱為神(約一1、18;來一8;約壹五20;羅九5;多二13),接受人給神的敬拜,行只有神能行的神跡(約三1)。
3. 耶穌基督不是父神,也不是聖靈,這是指工作方面而言,但祂們全是靈;在性質上,祂們是同等的,如耶穌基督也有神的七靈(啟三1),祂是神(羅九5),故此,神、靈、子皆相同(三位一體)。參下圖:
4. 直接經文眾多(太三16,廿八19;可一10∼11;徒五30∼32;林後十三14;弗二18,四4∼6;帖後二13∼14;多三6;彼前一2;約壹四2∼3;猶20∼21;啟一4∼5)。
(三)三一神論的比喻(有限度)
1.如太陽(星體、光、熱力)。
2.如人(父、子、孫)。
3.如樹(根、干、枝)。
4.如水(氣、固、液)。
(四)三一神分別的「救贖工作」
1.聖父:在萬世前訂立救恩計畫。
2.聖子:在世上的一時段裡完成神的救贖計畫。
3.聖靈:在救贖完成後感動人接受神的救贖。
* 此簡略的介紹不完全地只點出三一神在救贖方面的工作,詮釋有待詳論,於此只刻劃祂們「合作」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