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课

论时代

━━神的管家计划

一、序言

改革神学院名旧约教授W. Van Gemeren博士正确地指出:神在不同的世代逐步完成其救恩大计,直至万物皆获得复兴之时,而每一时代总有神作为之特色,与其它时代有别〔注1〕,但这只是单方面的行动,因在人方面,神向人亦有所要求,人故要向神的吩咐负上责任,如此才能达成神的计划,所以历世历代属神的人皆可称为“神奥秘的管家”,“所求于管家的,是要他有忠心”(林前4:1-2)。

过去与现在,不少人对“时代论”这神学课题仍有不少混淆不清,而致误解深种,进而敌对、漫骂及摒弃,至为惋惜。本课试图解释“时代论”是一门正统的神学教义,对明白整本圣经的神学信息、神对世人的要求与其管理世界的旨意,大有裨益。

二、“时代”的定义

“时代”一词表面看来似与时间有关,然而从圣经神学观点看,“时代”是一个“神的管家法制”,兹从三方面探讨“时代”的定义。

A.英文的字义

“时代”(dispensation)乃从拉丁文“dispensatio”(意“分派”)演绎而来;由此,“时代”这词可包含三个意义:1)分配工作的行动;2)管理工作的准则;3)要求尽职的安排。故此,时代论乃是神在某段订定的时间内,据自启示渐进的原则向人实施的一项“管理系统”〔注2〕。易言之,时代论乃是一个迎合时代潮流的“管理法”。

B.圣经的用途

1.旧约的观念━━在旧约神学思想下看,“时代”一词正源自旧约的管家观念(如创15:2;39:4;43:16;代上28:1等),这些管家皆在他们的主人管理下承受职责,并为主人忠心完成吩咐(如以利以谢忠于亚伯拉罕;如约瑟忠于法老;大卫之臣仆忠于大卫等不赘)。管家的职守与主人之管治法有关,而主人之管治法亦因时遇而有异。

2.新约的字义━━“时代”之希腊文(oikonomia)是由oikos房子,及nomia“律法”、“管理”、“规律”、“筹划”二字组成,全字可译成“家务的管理”,此字在新约共出现廿次,译法有多款:(1)oikonomos:九次译成“管家”(路12:42;16:1,3,8;林前4:1,2;加4:2;多1:7;彼前4:10;一次译“管银库”(罗16:23);(2)oikonomia:三次译成“管家”(路16:2,3,4);二次作“安排”(弗1:10;3:9);二次译“职分”(弗3:2;西1:25);一次为“责任”(林前9:17);一次是“章程”(提前1:4)。由此,“时代”一词强调三方面的重点:(1)管家的职责;(2)职任的安排(包括职任的章程、准则);(3)职务的时限。

3.蒲草文献的用法━━据希腊文字源学大家Moulton及Milligan二人的考究,oikonomos或oikonomia这两词常出现在蒲草文卷内,往用作指定那些管理家务(包括财务、教育及产业)的人〔注3〕,故可译作“管家”、“管账”。此字在纸草文物内惯指职务的“管理法”。

C.综合意义

由上文之讨论,从字义角度言,“时代”此字在英文、新约原文、草卷文等所集结的意义,皆指出它在新约内的用途有数个重点:1)管理(十三次);2)职任(三次);3)时间表(三次),而以“时间”及“表”二字的组合最能显出其实意,因管理(本身已附带职责的含意)的步骤或方法是关乎在定规的形式内要求遵守服从(从“表”字可见),而在某段时间内实施(从“时间”字表达)。换言之,“时代”这神学用词乃指神在一段时期内以特别的方式与人(管理)交往〔注4〕,如此“时”与“式”是“时代”的钥字,而“管家主义”正是““时代主义”的代名词。

从神学角度言,“时代”这字的“管家意义”与五个相连观念有关:1)“管家”字显出主仆之关系(如路16:1),主人发施号令,仆人须遵守服从(路16:2);2)“管家”亦显出受托的责任(如路12:42下;林前9:17;弗3:2;西1:25);既有职责在身,受托者须忠心办理,并警醒去作(路12:37,42上;林前4:2);3)倘仆人对主人不忠不义(路16:8),仆人遂不能再作管家(路16:2),可见仆人之职乃带有期限(参路13:6-9的“三年期”;路12:42的“按时”分粮;另参加4:2;提前1:4);仆人失职可随时受主人解雇(路12:2,3)及受罚(路13:6-9的“砍了”;另路12:45-46);4)仆人撤职后,主人另需雇用别个仆人,在新仆的新管理法下,另一管理时期又再开始;5)管家所管的是神的奥秘(林前4:1;弗3:2;西1:25),故一切的筹划、定规皆在神的全智中,人无法猜揣,除非神向人启示,人才明白神的心意,管家就是将神的心意向人宣告、显明、分解的受托人。

D.定义

“时代论”或“时代主义”按性质言是一个“管家主义”或“管家时期主义”,故神学家Thomas S. Piper建议以“管理关系”(governing relationships)为代名词〔注5〕;C. C. Ryrie则建议以“管理组织”(economy)替代之〔注6〕;但不管其代名词如何,简言之,“时代”是“在神的旨意中一个显著的行政管理蓝图”,是“神对世人的一项管家计划”,这是时代神学的定义核心。

故此,时代论可有三方面的强调,彼此亦互相关连:

1)由神而看,时代论是一个管理法━━是神的管家计划,

2)由人而看,时代是一个责任感━━是人尽职的本分,

3)由世界看,时代论是一个历史期━━是按境遇需要而更换。

三、与“时代”相连的神学观念

时代论是一类由多处的圣经真理归纳而成的神学系统(如“三位一体论”,“代罪救赎论”等亦是由归纳法演绎而来的系统神学),源自五个神学前题:

A.时代论的世界观━━时代论视世界如神的大家庭(household-world),由神作“家主”,选召适当的仆人,用他定规的方法,派他管理世界(“世务”)(此点将“主仆关系”说明)。

B.时代论的启示观━━时代论视神的启示是递进的,是神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按其规定的管治法,将其心意按部就班式向人启明(如太21:33-40的凶恶园户比喻内,有“仆人”、“别的仆人”、“儿子”等说明神的管治法因时而异,而启示的教导乃循着历史时序而前进)(此点强调“心意”与“时间”的配搭)。时代论极强调神在人类历史中逐步将其心意向人显现,所以时代论严格说来是一个“历史启示的管家职务进展论”〔注7〕。

C.时代论的神治观━━时代论视神管治世界的法则在乎人对其启示观念的认识而定(如家长向其儿女在不同成熟时期而定准其管治之法,参加3:23;4:1-3所表达的观念),因此神便给人对其启示有多少认识的考验,亦即试验其信心或责任感的程度,使人能增进对神的认识(此点将“治法”与“时间”连在一起)。

D.时代论的祸福观━━时代论视神是公义与慈爱的神;他既要求人活在他管治下,遂也要求人对他绝对顺服,服者蒙福,逆者遭判(此点将“施令”与“责任”连在一起,亦回应巴勒斯坦约的预告,参申30:15)。

E.时代论的神旨观━━时代论视神是永不改变的神(immutable),因这涉及神的本质与属性;可是在管治法方面,神可在不同的时代以相同或不同的方法“善管”世人(如有“神后悔”一词,是法则非本质的改变),但总以自己的荣耀及世人之幸福为最终目的(此点将“计划”与“目的”连串一起。)

四、时代论的管家主义

时代论的神学溯源来自圣经中的管家观念,这管家观念有五方面的特色,这些特色亦是时代论的前题。

A.管治的方法━━时代论先强调世人的管家责任。起初神与亚当在伊甸园立约,神以主人的身分吩咐亚当作为仆人(创2:15),并说明尽职的福乐及失职的后果,亚当欣然听命,那时神传达意旨是直接的,不用第三者为媒介转达之。这管治法可称为“直接神治法”。

B.管法的转换━━及至亚当失职后,神与世人仍存主仆关系,但因这关系有了隔膜,神治理人的方法便有所更换;后来他以律法传达其心意,人遂要向这颁布的律法负上服从之责,才能享受听命的福分;否则便需负上悖逆的后果。

耶稣基督降世又另再说明神管理世人的法则有了更变。基督道成肉身显示律法为管治之法至此暂告一段落(参约1:17;太11:13;加4:3-5),此后信靠基督在十架上代死的功效乃成为新时期的得救法门(参徒13:39),管法的转移并非说神的救赎法有了更改,而是说神成就救赎的法门不同(如十架前救赎是往前看,十架后是往后看),这非说神的作为千变万化,而是神视人对他的启示心意作如何程度的反应而定。改革家加尔文虽写在恩约神学或时代神学发展至较健全的系统前,他的话仍铿锵有力:“若管家管教小孩用一方法,小孩成幼童又以别法,幼童为少年又另法,少年变青年又一法,这不能说管家前后矛盾,只说其管法视时代需要有所变换,然而宗旨始终如一,引导人至神的救赎恩典去”〔注8〕。

C.管家的责任━━在每个管家时期内,管家的责任可有异同。先前时代,可有些一般性(general)的责任原则移迁至下一时代,而每时代固有该时期独特(specific)的责任。

责任是一个考验,尽职与失职皆带来两极端的结果:祝福或咒诅,人对责任固有选择接受或拒绝的自由。在每一时代内,人的责任与神的启示相连,神如何启示,人便如何负上由启示而来的责任,故启示的传达亦是责任的传递,启示有深浅多寡,责任亦如是。

D.管法转移的原因━━神在历史上有多次“时代性”的大审判(如亚当的审判,创3:14-19;洪水的审判,创6-9章;巴别塔的审判,创11:1-9等不赘);每一审判是与人的失职有关,神不会无故谬然惩罚人,故圣经史的特征乃是人重复地屡次失败,失败累积至一颠峰使神非介入施以公义性之审判不可,审判过后神又再重新吩咐人听命,人又进入另一管家时期。神的救赎计划(管治拯救法)不能因人的失败而受挫折,因在每时代里总有“不向巴力跪拜的人”,神的救赎象螺旋形向上挺进的(ascending spirl),直至新天新地之时期。

E.管家的对象━━时代论视神管治的对象始终如一,就是神在地上的见证人,他们是管家,由亚当领先;见证人失败,神以别个见证人替代,直至亚伯拉罕时,神拣选他为永久性见证人的先祖,应许他与其子孙永远的福祉,包括属地与属灵的。亚伯拉罕的子孙称为“以色列人”,他们如一棵大树,愈长愈大,枝叶茂盛,惜后来无果可呈,虽经神的仆人多次晓告与警诫,仍未能悔悟,失败如山倒,终被砍伐下来(参路13:6-9节“不结果无花果树之比喻”,以色列如枝叶茂发的树,到期限还无果实,虽经管家求情宽限,又掘土加粪,至终仍被砍下),但树身虽倒,树不仍存,这是神“永不拔出”的应诺(参结37:25;赛6:13;摩9:15)。

主前586年,以色列这棵树被巴比伦砍伐下来,神的选民开始在天下万国中漂流失败。在基督降生时期,神在是时以其爱子将亚伯拉罕的约福(包括大卫的约)赐给当时的选民,只是基督在地上的遭遇正是“他到自己的地方来,自己的人倒不接待他”(约1:11),于是神的国从他们手上夺““神的国从他们手上夺去,赐给那能结果子的百姓”(太21:43),在神的选民拒绝天国约恩时,神遂从他们的“树不”子当中挑选“新选民”,成为教会(教会起初先以犹太人为主,后陆续包括外邦人,正如先知多处的预言〔参赛55:4-5;56:6;60:10-12;摩9:12〕),也是回应亚伯拉罕约中的祝福原则(参创12:3),外邦人能承受亚伯拉罕的约福,在保罗的诠释上清楚说明,他以野橄榄接枝在好橄榄上的园艺学为喻,释明外邦人象靠此法得以享受橄榄根的肥汁,于是便能进入(不是替代承受而是分享)亚伯拉罕的约福内(参罗11:17,24)。

在基督再临间,这“新选民”━━教会━━乃是此时期的新管家,他们是神在地上的新见证人(参路24:48;徒1:8),教会时期完成结,另一新时代开始,教会“见证事奉”的形式将有改变,因那时基督已亲自在地上作王,而在此时“认识耶和华的知识要充满遍地,好象水充满洋海一般”(赛11:9;哈2:14;耶31:34)。

五、时代论的时代特色

时代论的特征非将圣经武断地划分为多个不同的时代,而是强调神在不同的时代内有不同管治世人的生活方式与准则。神不同的管治时期亦是人不同的管家时期,彼此关连,兹从三方面简述神不同的管治时代与人该负起的管家责任:

A.新约的“时代”名称

“时代”的数目属虽是人所划分,却符合圣经的启示渐进原则,新约亦将“神的管治法”称为三款:

1.弗1:10(“要照所安排的,在日期满足的时候,使天上地上一切所有的,都在基督里同归于一”)━━“日期”(oikonomian)原意见上文。“在日期满足的时候”一词反照有“日期不满足的时代”,那是万物未能与基督同归于一之时,然而现今仍未能说是万物与基督合一,故此这是预指将来主再来后的时期〔注9〕,俗称为“天国实现时期”〔注10〕,这样据此节之暗示,神的管治法有三时期: (1)非“日期满足”时期; (2)日期开始满足时期(万物开始与基督同归于一时期),俗称“教会时期”,只是万物还未服在基督脚下(来2:8),故仍待将来才完全满足应验; (3)万物与基督同归于一之时期。

2.弗3:2(“谅你们曾听见神的恩典时期〔时期一字与弗1:10的“日期”为同字〕托付我传给你们”━━自译,和合本译文有太多补字)━━表示保罗承受一个前未启示过的真理,称为“福音的奥秘”(弗3:5-6),此时乃俗称“福音时期”━━亦即“教会时期”,与“律法时期”相对(参罗2:12-16),此节故反照有“福音时期”,亦有非福音时期。

3.西1:25(“为此〔指教会〕我成为神的执事,照神的时代托付我转传给你们,使神的道理更完整〔指整套的道,非只片面或只得部分〕━━自译)━━“时代”与上文之“日期”及“时期”同一原文,“神的时代”照下文乃“历世历代隐藏的奥秘,如今向神的众圣徒显明了”的教会时期(西1:26-27),故“神的时代”即俗称“教会时代”。既然这时代是先前未曾启示的真理,遂必有另一非教会时代。

小结:新约显然将福音时期区分出来,使之与先前的时代有别,那是由圣灵降临后基督内住人心的时代起,亦是从此信徒在基督里不再有种族之分了;这一切全由基督降生启始的,亦回应约1:17所言:“律法本是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来的”,这非说律法时代没有恩典与真理,恩典时代没有律法之遵循,而是说管治法有了转移。神的话是前后呼应、连贯分不开的(continuity),只是在执行管理法上有所差异矣(discontinuity)〔注11〕。

B.时代区分的推理

时代论并不强调从永远至永远之间可分为多少时代,只注重圣经历史是一个神管理世人史;时代论进而强调神的时代管治法始终如一的将人带至救赎的峰点,使人明白在神里面只有幸福喜乐;于是神按部就班地进行他的管治大计,按人所作所为而产生的后果,作出相对适应性的管家要求,务使人明白“服神者昌、逆神者亡”(祸福)的万世准则。

人类史由亚当开始,那是一个无罪时代,亚当堕落后,全人类在他里面陷入罪境中,是为有罪时代,但人对罪(性质与后果)的敏锐暂处在“未启蒙时期”(参罗7:7-8),故神借摩西颁布律法,叫人知罪(罗3:20),并认识罪的恶毒(罗7:13),是为律法时代的神学课程。基督之来临为了“除尽罪孽,赎尽罪恶”(但9:24上),开始另一时代,人也进入另一管家神学课程内,直至基督第二次来临,“引进永义”(但9:24下),于是便进入“万物复兴”之时。

从这粗枝大叶的释诠圣经启示真理,至少可将时代区分有五:(1)无罪时代;(2)从堕落至律法颁布时;(3)律法时期;(4)基督初临时期,即现今时期;5)基督复临后时期。

此外,再按圣经历史之推算,挪亚之洪水乃全地性之审判,是新时代肇始的先兆,故可将“从堕落至律法颁布时期”分为前后二期,前者由堕落至洪水,后者由洪水至律法,合共六个管理时期,在洪水至律法之间,神选召亚伯拉罕为万国蒙恩的媒体,故神处理世人之管法实有一个新开始,这样遂多了一个新时期,不少学者主张基督复临后乃要建立一个有政治、社会、属灵的国度,俗称“千禧年国”,是为一个实在的时期(是非参下课之讨论),那便增多了二个时期。

C.时代的历史特征

圣经的时代是神在某段历史时间内之“家主对管家的交往记录”,从历史与预言(将来史)看来,人类为管家对神为家主的表现是一种循环性的历史进展,包含受职、失职、受诅、挽回、另一时代开始━━此类型的历史程式有点象士师记时代的历史循环情况。换言之,这个循环性的历史模式在每个上文推理的时代内皆显出五个共同的特征:(1)神以主人身分命托于他的仆人,这吩咐乃按神在永世的救赎计划内,向仆人宣布他们的责任与享受由尽责来的福乐及承担失职的后果;(2)神的仆人受托后在神管治之恩典内尽力而为;(3)历史显示,仆人屡次失职,遂承担一切早已明告失职的后果;(4)在人失职受诅的前后,神往往按其恩典宣告眷爱失职者之挽回法,及宣告新职期的来临;(5)神以超凡的行动结束上一职期。这五个历史循环似螺旋向上挺进的样式朝着神管理万世的目标前进。

六、时代论的时代简介

时代论的时代历史期乃为诠释圣经史事之方便而立定(非硬性如此,不可忘记),按分析下各时代可符合一个诠解的架构,兹以五点简介每时代:

A.第一时代:纯洁无罪的管家时期( Dispensation of Holiness)〔注12〕。

1.主要经文:创1:26-3:24。

2.管治之法(神的命托与人的责任)。

a.治理全地(创1:28);修理看守生活境界(创2:15)。

b.以伊甸园分别善恶树作实物教材,指出顺服的福乐与违反之后果(创2:16-17)。

3.管治的转移(人的失职与后果)。

a.亚当与造物界同受咒诅(创3:14-19)。

b.亚当夫妇被逐伊甸园,此行动表示神的不悦与神不欲直接与罪人保持过去的密交(创3:24)。

4.新管治的预告(神的恩典与挽回之法)。

a.神替人造衣以示他愿意遮盖人的羞耻(创3:21)。

b.神应许人将来必蒙救赎(创3:15)。

5.管治期结束(时代的结束,新职期的开始)。

a.亚当夫妇被逐乐园,他们在园中职分被革除(创3:24上)。

b.神安设基路伯封闭乐园,结束人在果园的管家职分时期(创3:24下)。

B.第二时代:良心自治的管家时期(Dispensation of Autocracy)〔注13〕;这段时期又再分为二个阶段:1)从亚当被逐至挪亚(创4-8章);2)从挪亚至亚伯拉罕蒙召(创9-11章)。

(一)第一阶段

1.主要经文━━创4:1-8:22。

2.神的命托与人的责任。

a.在此时期,人凭良知及父母的引导自由向神负敬拜的责任(创4:3-4)。

b.人亦凭良知的管治尽上道德行为的责任(创4:6-9)。此时人类因没有社会之律法或政权管理组织之约束,人的良知(各人眼中看为正)便成为生活之约束〔注14〕。

3.人的失职与后果

a.该隐的罪行显明人失职(创4:8)。

b.个人方面该隐凶相毕现(创4:11-14),其后裔相继效尤(创4:23-24),至全地人也罪大恶极(创6:5)。

c.神的宽容到了尽头(彼前3:20),故此全地性之洪水咒诅全地之罪行(创6:11-13;7:6等不赘)。

4.神的恩典与挽回之法

a.对该隐方面,神以呼唤、提醒借此意图挽回他(创4:6,9-10),又应许保存他的生命(创4:15)。

b.在罪恶泛滥时,神先取去以诺,避免死亡之审判,表征神能使人脱离人间咒诅(创5:24),再保留义人挪亚全家,以为义人留种(创6:9;7:1,16;彼后2:5)。

c.应许不再咒诅地(创8:21)及应许自然律不再有所更变(创8:22)。

5.时代结束与新职期的开始

a.旧世界与旧世代(创7:1)因洪水而结束,新生命随之开始(创8:16)。

b.新生命带来新管家职期,这管家职责与前相同(治理全地,创9:1-2与创1:28)亦有不同(创9:3与创1:30)。

(二)第二阶段〔注14〕

1.主要经文:创9:1-11:30

2.神的命托与人的责任

a.治理全地(创9:1-2);吩咐与亚当所受的相同(参创1 :28),但在此时人要向他人负上道法律、良心律之责任。

b.随着领受治理全地之吩咐,此时人另赋有杀生之权(创9:3,与创1:29有异),却不能滥杀(创9:4)。

c.神给人治理全地之权中赋加流人血者之罪需受报应的警告(创9:5-6),这是人的治理权之运用,神鉴于上时代罪恶之泛滥,故现今赐予人有“法庭式的死刑判权”,靠此人才能阻抑罪恶之扩张与蔓延。

3.人的失职与后果

a.人治理别人之权源自神给挪亚的“死刑判权”,但不久那施权者挪亚本身亦因醉酒之事立显人的失职,他的儿子含之淫秽性不敬虔的心态是挪亚后裔中的毒素,于是,罪又开始向人张牙舞爪起来(创9:20-21)。

b.人的失职扩至建造巴别塔,企图倚靠团结之力,传扬己名,亦借此欲摆脱向神的敬拜(创11:1-4)。

c.天下人囗音变乱后,人分散世界各地,不能“同心合力”的反叛神(创11:5-9;10:1-32乃分散的后果,这是作者叙写史事常用的颠倒法,“先果后因”)。

4.神的恩典与挽回之法

a.神以“挪亚之约”应许挪亚及其后裔得蒙保守(创9:8-17)。

b.再从万国万族中选召一民族〔闪系〕作拯救万人之法门(创9:26-27;11:10-26)。

c.又从闪系中选亚伯拉罕家族作拯救世人之器皿(创11:27-30)。

5.时代的结束与新职期的开始

a.巴别塔事件结束此时代人之失职。

b.亚伯拉罕蒙召进入一簇新管家职期。

C.第三时代:先祖约治的管家时期(Dispensation of Patriarchal Covenants)〔注16〕。

神管治世人之基本法本以全人类为对象,并无指定某一民族为代表、出囗。现今神从万民中特选一人,使他为一族一国以色列,并以它成为代神策管全人类的媒体、中保;今后神要全人类向此民族负责,并以万民对他们的态度为蒙福或受诅的准则(与太25:34- 40的原则相同),故此全人类历史的动态均环绕以色列为中心〔注17〕,这是神对人的一项崭新管治法。

1.主要经文:创11:31至出18:27。

2.神的命托与人的责任

a.神无条件选召亚伯拉罕,以离开本地本族本家为应召的条件(如救恩是白白的,但条件是接受),并向他宣告应召后的福乐(创12:1-3;13:15-17;17:2-8)。

b.享受神的约福需要服从神的话(创22:18;26:5),否则就从民中剪除(创17:14),但神的应许约福必成就在信而顺服者身上。

3.人的失职与后果

a.亚伯拉罕自迁居迦南地后便屡次显出小信失败的表现(参创12:10-20;16:1-16;20:1-18);以撒也不例外(创26:6-16);雅各的更喋喋可陈(创27:1-29;46:1-4)等。

b.先祖的失败使其后裔备受苦楚与折磨(出1:11,14,16;2:23;5:6-19);其后的以色列人,虽然得蒙拯救,脱离埃及,但在往应许地时还诸多埋怨,失落信心(出14:11-12;15:24;16:2),但这只是与享受约福而言,恩约不能因此便废弃无效。

4.神的恩典与挽回之法

a.据弥7:20言,以色列的“国运”乃建在亚伯拉罕约上,这约直接向亚伯拉罕的子孙,间接向全地人作出三方面的保证:1)家族方面(子孙无数,“女人的后裔”〔即弥赛亚〕由他而来);2)国族方面(以色列成大国,国王是神在地上的总管家);3)万族方面(全地因这家族、国族而蒙恩)。此三方面的祝福便成为神今后管理全地,直至永远国度出现前的行政蓝图,神此后所作一切皆受这约的条款所“约束”。

b.先在列祖生平中,神多次向他们施恩,如亚伯拉罕(在传道经44:19-21他称为“恩典之父”,故他的生平确实铺满蒙恩的轶事)在摩利(创12:6-7);在伯特利(创12:8-13:4);在幔利(创13:8);在摩利亚(创22:2)等地的事迹(参创24:27);如以撒在利河伯(创26:12-22);在别是巴(创26:23-25)等地;如雅各及约瑟等的生平中蒙恩实例不胜枚举。

c.神对诸先祖之恩眷何其众多,雅各子孙因饥荒而迁居歌珊地,使他们与埃及人远隔文化与宗教上的往来,叫他们的后裔能保存其种族血统的统一与纯全。

d.以色列人在埃及受苦,但在苦中仍不缺乏神的恩福(出1:7,12,20),最后神为他们兴起一位救星摩西,领他们脱离为奴之辖制(出5:13;33:12-17)。

5.时代的结束与新职期开始

a.先祖约治管家时期以神在西乃山颁布律法为结束,一来律法的内容前所未有,再者据加3:15-29的辩证,律法时期与应许时期明显颖异,约治时期结束非等于再无应许之祝福出现,而只说明此后神的管治法有了一个新媒体、新制裁、新要求为管治之准则。

b.律法的颁布开始了一个新职期,此后人要向律法负上责任,律法便如轭般套在人身上,要求人顺从执行(参太12:28-30;徒15:9;加5:1;以色列男丁满12岁便称为“律法之子”,意说从今他便服在律法下,要尽上满足律法“诸般之义”的责任;参太3:15)。

D.第四时代:摩西律法的管家时期(Dispensation of the Mosaic Law)〔注18〕。

在任何的神学系统中,律法时期为一个独立的时期是无可否认的,非但这时期的开始各学派绝无异议,就是内容或甚至结束的时间亦见解相若(就是非持守时代论者也有二个时代),这时期可分为二阶段:1)从律法颁布至旧约结束;2)从耶稣降生至圣灵降临(阶段之分划只为方便言)。

(一)第一阶段:从律法颁布至旧约结束

1.主要经文:出19章至玛4章(全)

2.神的命托与人的责任

a.律法是神心意所在,是神要求选民的生活规则,他们乃“君尊的国度、圣洁的国民”(出19:6),故当有这般的生活风范,因那亦是他们为管家的法则(所以遂产生有“勾人入教”proslytism的“法利赛式宣教使命”,参太23:15)。

b.这法则分多元性的要求,有对神的,对别人的,对社会的,对个人的(参上章“摩西的约”),每项诫条息息相关;若一条破坏,全系统亦受影响,如一点面酵可将全团发起来(参雅2:10;加3:10)。

c.律法诫命的遵守,人可享受丰富的人生(在理论上得永生,参利18:5;结20:11,13,21;尼9:29;太19:17;路10:28;罗10:5;加3:12)〔注19〕,这是神的设计,亦是神心意的一面镜子。

3.人的失职与后果

a.神的选民答应向神尽上“摩西之约”的责任(出19:8),但旋即事与愿违,摩西一下山便发现他们犯上第一次拜金牛犊的罪(出32:15-24);此后这罪如背上之蛆与他们的国命如影随形,至国祚衰亡为止。

b.自摩西领受律法后,以色列国史算是破坏远超遵守神的律法,若有偶然的复兴,那只是局部的或暂时的。他们的失职起始在进入迦南地途中。在应许地的门槛加底斯,因他们不信二名探子反转向十个小信探子的报告,而至产生近四十年漂流的收场。此后在士师时代、王国时代,他们的历史乃是“反叛失职史”(参结16,23等伟大篇章缕述他们的失职史),亦同时证明律法的功用(罗3:20;加3:24)。

c.因以色列违背神的命托,以致神以数次的审判彰显他的公义;先是主前722年北国亡于亚述,再是主前586年南国在巴比伦手下灭亡,最后在主时70年覆次亡于罗马帝国,此后由首次被逐境外的选民便分散漂流在世界各国中,正如神在摩西律法中之“巴勒斯坦约”内所言一般(申28-30章)。

4.神的恩典与挽回之法

a.神学家G. F. Oehler称单是神主动与以色列订立“律法之约”,足显这是神对他们一个莫大恩典的行为〔注20〕。以色列首次接受律法圣职后,旋即因不耐烦等候神的启示立时失职,破坏先前的诺言(出19:8),向金牛像膜拜,摩西见状怒摔法版,并立即肃清叛徒(出32:25-29),律法遂也烟消云散,以色列回复散沙般的群众,不晓何去何从,但神再命摩西复造法版,可见神的恩慈浩大无边,这样他们的前途生活样式才有所遵循。

b.律法之内容透露神恩不乏(如出20:6;34:6-7;申4:6-8;5:10;33:1-4等),有向以色列的,亦有向外邦人的(如出12:48-49;利17:8-10;22:18-22;申23:1-7;赛56:3等)。恩典是神由上而下向人白白的利益,也借此显明神人间那“约的连系”(covenant relationship)。这些在律法条文、律例、典章内有无数的实例〔注21〕。

c.此后在选民史内,不论在旷野时期的漂流,争取时期的胜利,士师时期的拯救,王国时期的管治,归回时期的重建,到处皆窥见神恩踪迹。严格说来,尼希米记录一次的感恩祷词实可作为“神恩追溯史”(9:5-37)。前恩典神学院神学家A. J. McClain谓:“我们只要细读罗5:20便可知律法时期内的神恩何等浩瀚,至旧约时期亦可称为恩典时期”〔注22〕。

d.再且,在选民向神那内心的祷愿(如出33:13)、祈求(伯9:15)、颂赞(代下6:3)、呼救(诗13:5)、求赦(但9:4)、仰望(诗130:7)、奋兴(诗85:6-8)等类的感恩词内可见他们的心思意念全建在神的恩典本性上,可说是“一生一世必有恩惠慈爱随着我”(诗23:6)的回应〔注23〕。事实上,摩西的律法全建在神恩慈本性上,是以恩典建筑起来的(出34:6-7)。

e.在律法时期内,神挽回选民(延伸至世人)之法有多项的表达方式:1)以拯救之法靠因信称义的原则进行,这是千古不变唯一的准绳,只是信的对象有四:神自己(如民14:11;20:12;申1:32;王下17:14);神的律法(诗106:24;119:66);神的代表(如先知,代下20:20);神的作为(诗78:32;赛7:9)。总言之,信是准则,神是绝对的对象。至于献祭,那是能使罪人接受圣洁神的恩典的媒体,并不能使人完全〔注24〕;2)以应许之约表露神使人完全的心意,亦同时表达神的管理法至善无瑕(如巴勒斯坦约、大卫的约、耶利米约等);3)以弥赛亚的降世与救赎将神恩更具体地向人显明(约1:14-18);4)以圣灵浇灌并内住信徒,策保信徒明白神的律法。这一切皆证实神恩浩荡,神的荣耀必重临他的选民。

5.时代的结束与新职期的开始

a.律法期是一个考验期,人本可借之满足神之要求(至少理论上),可是人在这试验上屡次失败,使律法(从另一角度看)不能在人身上产生如期的效果(罗8:3;来8:7-8;10:1),至后来才有完全的救赎法为人献出。

b.神的选民历四百九十年荒废了遵守神律法中安息日的诫条(耶25:11)及其它律法,故被神交付外邦国的管治,这种“行政的移交”是神一类的审判,所以选民国之灭亡是时代转移的前奏。

c.以色列人在律法时代共有三次从外邦地回归祖国,每次据自神与他们订立那巴勒斯坦约的条款━━应许地隶属他们。在归回之期,他们数度意图恢愎“神治行政”的祖国,但他们的成功只是昙花一现,以致他们的管治权在外邦人手下不断地“移交”,以色列复国的盼望只在乎那挽回他们国运之弥赛亚的降临,至他出现时,以色列的新职期亦开始了。

(二)第二阶段:从基督降世至工圣灵降临

1.主要经文:太1章至徒1章

2.神的命托与人的责任

a.基督降生在律法时期内(加4:4),他的降临为要应验神应许给选民诸约内的条款,所以基督的要求亦是神的要求,基督的言行全然代表神,他与神永远合一。

b.基督降世为了献给以色列人一个神治国度(约18:37),亦即要恢愎“神治行政的政权”,回应亚伯拉罕约内之“成为大国”的诺许。神治之国建立成因全在于人对基督的态度━━悔改(太3:2;4:17;约1:12;3:3,5),否则只成梦泡。这属灵的先决条件正是弥赛亚国度内的一项举世无俦的特征,亦是符合旧约及新约多处预言并解释国度的特殊情况(如赛2:3;59:20-21;耶23:5-6;32:37-41;33:15-22;结20:40-42;37:24-28;罗14:17;林前4:20;15:50等不赘)。

3.人的失职与后果

a.以色列蒙弥赛亚亲自献国给他们,可惜他们的“客店”竟无地方容纳他们百年来引颈渴待来临的救主。在基督生平中,他虽多次以言(如“登山宝训”)行(如“弥赛亚神迹,参赛35:5)为献国的支持,但选民对他仍存轻蔑的态度,还称他的能力源自鬼王别西卜,非圣灵之大能,这亵渎圣灵的罪乃是国家性(national)及决定性(decisive),拒弃神国赐与的表示,因此亦使他们丧失了能在当时目睹神国建立的机会(参太12:24-45)。

b.在基督最后献国给选民时,他们竟“最后性”(final)的弃绝他(太21-25章,尤参凶恶园户之比喻〔21:33-46〕;娶亲筵席的比喻〔22:1-14〕;为圣城哀哭之事〔23:34-38〕),他们高叫“我们不要这人作我们的王”(路19:14),“除了该撒我们没有王”(约19:15)等语,及后来的十架是他们失职最明确的证据。

c.以色列人宁要外邦人管治他们,亦不要神的弥赛亚为他们的家主;他们宁作外人之管家,也不要作神的儿子之管家,于是“神的国便从他们手上夺去,赐给那能结果子的百姓”(太21:43)。随着不久便有圣城被焚毁之历史,这一切的后果远在巴勒斯坦约内已有明言,近在基督之“橄榄山论谈”内(太24-25章)复有预告,于是选民再回到主前586年启始的“流亡史”中,续作其“亡命之徒”的生涯。

4.神的恩典与挽回之法

a.在基督生平内,“恩典”是个不在话下的钥字,因他正是恩典的化身(约1:14-17))。旧约形容神的属性也是如此(如出34:6;诗25:10;85:10;89:14)。基督的宣言称为“恩言”(路4:22),他的比喻亦以恩典为中心(如路15章),他的行动多以恩赦罪人为主(如路7:36-50;约4:6-26)。

b.选民中可承受之国已从他们手上夺去,赐给那能结果子的百姓,选民欲复得神国,这非靠圣灵大能不可,故至基督生平末期时,他才多次启示圣灵的来临与其职事(约14-16章)(在早期除少数牵涉圣灵片断事迹外〔如太12:28〕,基督对圣灵的神学竟少费唇舌,只字不提),因圣灵的降临乃是新时代的开始。

c.圣灵的浇灌原是新时代特征之一,亦回应旧约多处伟大预言的宣告(如结11:19;36:26;珥2:28-29;亚12:10;赛11:2;61:1等不赘)。圣灵本在弥赛亚国内大大工作,惜此国遭弃,圣灵只能单方面在人心内作感动悔改的职事(如彼得证道时只单方面引用圣灵的职事〔属灵的〕徒2:16-21;珥2:32),全盘的职事(属灵的与属地的〔属政治〕)则要等待将来基督再度降临时才能全套应验(参罗11:26)。

5.时代的结束与新职事的开始

a.基督被钉死(附回天家)算是旧约时代的结束(太27:51),这时标在新约内亦有多处辅证(参来7:11-12;林后3:11-14;加3:19,25;弗2:15;西2:14;罗10:4等)。

b.五旬节时圣灵降临刻划新职期的开始(帖后2:13),故保罗提醒这时期的人消极方面不要销灭圣灵的感动(帖前5:19),积极方面要服圣灵管治下(弗4:30上),直至基督再来(弗4:30下)。

E.第五时代:圣灵管治的管家时期(Dispensation of the Holy Spirit)〔注25〕。

在旧约时,圣灵下降随他旨意,而受圣灵降临者也不一定是信神的人〔注26〕。圣灵在那时的工作是突然性的,如今在新约,基督应许圣灵内居信徒心中(约3:34;7:37-39;14:14-16;15:26-27;16:8-11;20:22;路11:13;24:49),成为永远住所,这是前所未有的创举,因此保罗亦向以弗所信徒查询“你们信的时候受了圣灵没有”(徒19:2),此言反照新时代已来临,而刻划新时代开始的标志乃圣灵的“洗礼”,这“灵洗”在信(包括悔罪)的时刻便会赐下的,“灵洗”这分圣灵之工作乃在教会成立那日启始的。

教会时期(即圣灵启始居住人心时期)是一个簇新的时期,直至圣灵内居人心的职事“期满”,这时期才告一段落,这号称“圣灵管治的时期”(徒2章-启19章)可分两阶段:1)由教会成立至教会被提(徒2章-启3章);2)教会被提至基督复临(启4章-19章),前者俗称“教会时期”,后者却称“灾难时期”〔注27〕。

(一)第一阶段:由教会成立至教会被提

1.主要经文:徒2章-启3章。

2.神的命托与人的责任。

a.在此期间,在一方面言,圣灵内居教会(加4:6;弗2:22;林前3:16;6:19;林后1:22;5:5;提后1:14),神的命托乃“教会大使命”(太28:19-20;路24:47-48;徒1:8),神此时不再以一国(以色列)表显他的心意,却要多国的人彰显他的荣耀。另方面,人的责任乃是对福音的态度,信者蒙恩,不信遭弃,因信称义是旧新约内一贯使人得救唯一途径(罗1:16;3:22,26;4:16;5:15-19)。

b.再者,在圣灵管治下,人要象“基督的人”(徒11:27),这是整段时期信徒的目标,故此时期的劝勉多与圣灵的职事有关:首先人的得救称为灵的重生(约3:3-6;约壹5:10;多3:5-6),亦称为从一位灵受洗(林前12:13),圣灵内居信徒(弗3:17;罗8:9-15;约壹2:27等不赘);这样信徒蒙圣灵的印证,有圣灵为得基业的凭据(弗1:13;4:30);在生活方面,不要使圣灵忧伤(弗4:30);不要销灭圣灵的感动(帖前5:19);不要抗拒圣灵(徒7:31);不要亵渎圣灵(如太12:32),要被圣灵充满(弗5:18),要被圣灵感动,成为圣洁(帖后2:13);要顺圣灵而行(加5:16);要体贴圣灵(罗8:2);要追求圣灵恩赐(林前14:1);要靠圣灵行事(加5:25);要顺圣灵撒种(加6:8),要在灵里祷告(犹20);要以圣灵的安慰(徒10:31)帮助别人;要结圣灵的果子(加5:22-23)等。

3.人的失职与后果

a.在圣灵管治时期,人对福音的反应还是漠不经心,以致信的总不及不信的多。况且信徒对自身的责任又不太积极推行,致福音传遍天下的事工极缓慢进行(致有如启2-3章七教会受责的话)。

b.教会愈近末期愈在真道上失败,愈离开主的心意(参提前4:1-3;提后3:1-13;彼后3:3-6;犹17-19),充满“玷污皱纹等类的病”(弗5:27),结果主以审判结束此时(太24:1-26),而真教会则在审判期前被提(帖前4:16-17),在基督审判台前(林后5:10-11;林前3:10-11;彼前4:17)受工作的审判。

4.神的恩典与挽回之法

a.信徒白白得救赎正是神沛施恩典的明证,故福音称为“恩惠的福音”(徒13:43;14:3;20:24,32;弗1:5-6),圣灵亦广施恩赐于教会,使“基督的身量”日渐广大,信徒的生活多蒙神恩眷(林前15:10;林后1:12;彼前5:5,10),在患难时(帖后1:12;2:16-17;林后4:15);在事奉时(林前3:1;林后6:1;加1:15;弗3:2,7-8);在捐献时(林后8:2;9:8,15);在生活成圣过程时(林后6:1,14-15);在等候主再来时(提后1:9;多2:11;彼前1:13)等不赘,可说是遍“地”蒙恩。

b.教会虽在多方面未能满足主的心意,但她仍是主心血所在,是他宝血买赎回来的(弗5:25;林前6:20),故他在厉责教会之余(如启2-3章)仍不愿教会经历灾难期的审判(启3:10;帖前5:9等);这是至大神恩的显明,也是挽回教会之法,亦顺此作警世之途径。

5.时代的结束与新职期开始

a.教会在灾前被提乃教会时期的结束(非恩典时期或圣灵管治时期的结束),到此时圣灵内住教会的职事遂告一段落(弗1:14),但圣灵拯世的工作仍继续进行,故在灾难期中,圣灵的职工将相当显著。

b.教会离开后,地上事件的发生集中在以色列国身上,他们在此时期备受神的管教,直至“以色列全家得救”(罗11:26),故他们乃这时代的管家,职期有七年之久。

(二)第二阶段:从教会被提至主再来

1.主要经文:启4-19章

2.神的命托与人责任

a.灾难期在教会被提后开始,此期在旧约名称不少,但以“雅各的患难”(耶30:7)一词最具代表性意义,因这是神划分出来管教选民之时(如神划分教会时期出来去完成神在万世计划中之一部分),旨在使选民蒙洁净后而转向弥赛亚神。

b.人在此期间的责任是向灾难信徒所传“天国福音”的回应(太24:14),或对“我的弟兄”(太25:40,指以色列人,非中译“我这弟兄”)的态度如何,因为人向犹太人的态度正反照他们对神的态度〔注28〕,这亦是回应亚伯拉罕约的原则(创12:3;参俄15-16)。

3.人的失职与后果

a.人在灾难期间本有甚多机会转向上主真神,先有教会的被提,复有千万勇敢冒死为主见证的灾难信徒(启7:1-8;14:1-5),再在地上发生前所未有的灾难(太24:21;启16:18),继在灾难期中神迹迭出,力证神所言不虚(如启11:3-13);惜在此时的世人冥顽不悟,恶性难易,还极毒的亵渎神(启16:21),宁死亦不愿悔悟归向真神(启6:15-17)。

b.人在万世无俦的归主机会下仍不悔改(启9:20-21;16:11),故必须承担拒绝神的后果,以致神迫不得已以审判式的刚硬他们之心,使他们非受责打不可(帖后2:11-12)。在灾期之末,只有因信称义的人才能进入“天国”,其它皆受最后审判肃清了(参结20:34-38;赛65:11-66:16;耶25:30-33;太13:30-31,49-50;25:31-46;启14:14-20;19:11-21等不赘)。

4.神的恩典与挽回之法

a.灾难期按性质言乃审判之时,但那不愿一人沉沦的神早已安排极多机会使人逃避此浩劫(如灾难时的神迹、见证人),这些全是恩典的表征,神恩在每一时代总不短绌,在灾难时亦不例外。

b.灾难期是旷世未逢之苦难时辰,亦是撒但尽情肆虐,怒发狂威之时(启12:12),故反对者日见增多,不法之事使人间没有片处乐土,反哀鸿遍野(太24:12),神唯一挽回之法乃缩短灾期之日子(太24:22),以便主基督早日再临,结束一切非法的恶事(太24:29-30)。

5.时代的结束与新职期的开始

a.主基督自天家复临地上乃灾难期的结束,他的回来亦结束了“外邦人统治以色列”的日期(路21:24)。

b.基督复回后便建立之旧新约预告之“弥赛亚国度”,在万民中成为全地之王(启11:15;19:16;结20:33;34:24;37:24-25;赛9:7;24:25;32:1;55:3-4;耶17:25;23:5;32:14-18;但2:44;7:18;亚9:10;14:9等不赘),治理他们,是以基督的再临便是新职期的开始。

F.第六时代:基督临在的管家时期(Dispensation of the Messianic Kingdom)〔注29〕

神在地上要建立一个神治国度,在他创造人时早有此心意(创1:26)〔注30〕,这心意在不同时期内多次多方向世人表达与透露,在主基督首次来临时,他本要成就此心意,惜事与愿违,他只好在再临时才完成之,这期间神的心意(虽非全部计划)仍能继续进行,在以色列人的“硬心”、“枝子被折”时期(语见罗11:7,17-25),完结后,基督便复临地上亲自治理世人。这时期在属灵与属地部分均近臻善境,若达此美境,诚如G. N. H. Peters博士言:这非要神的儿子亲临治理不可〔注31〕。

1.主要经文:启20:1-21:1

2.神的命托与人的责任

a.其督的治理乃凭公义与正直,铁面无私,不徇罪恶(耶23:6;赛2:4;11:3-5;但9:24;诗72:7;96:10等不赘),故其命言出必从。

b.在此时,以色列为神在地的主要见证人(赛44:8,21;61:6;66:21;耶16:19-21;弥5:7;番3:20;亚4:1-7,11-14;8:23)。因“弥赛亚国”主要是为他们设立的(太25:34),应验旧新约的诺言,故弥赛亚在他们当中身兼数职,是君王、祭司,“在两职间筹定和平”(亚6:13),人除向他绝对听命外,还需付上敬拜事奉的责任(赛56:7;66:20-23;耶33:18;亚14:16-21;结40:1-46:24)。

3.人的失职与后果

a.在这能与伊甸园一竞善美的弥赛亚国境内,人在基督“亲政”督管世人时,还有人隐秘式(非公开性)的反抗弥赛亚的管治(赛65:20;亚14:16-19),致后果爆发为公开性的暴叛(启20:7-9),可见“江山易改,罪性难移”。

b.在弥赛亚国建立之初,撒但被囚禁一千年,在千年期后,他被释放出来,作垂死挣扎,四处进行迷惑在弥赛亚国内的反叛分子,又将他们联结起来意图推翻弥赛亚王之政权,至终被真神永远性歼灭(启20:7-9)。

c.于是死亡和阴间交出自创世迄今的人群,在灵魂体齐会合复活后,于白色大宝座前按工作行为(管家之失职)量定审判的程度(启20:11-15;路12:46-48)。随后旧天旧地经历火的炼净,使伊甸园的咒诅完全撤除,这样永远之国才能出现。这原有天地的“改造”亦是圣经预言一贯的主题(参彼后3:10-13;太24:35;来1:10-12;12:24-28;启20:11;21:1;赛65:17;66:22)。

4.神的恩典与挽回之法

a.在弥赛亚亲自执掌王权之时期内,那是““恩典的化身”、“恩典道成肉身”住在世人中间,充充满满有恩典与真理(仿约1:14),虽然他的行政是“铁腕政策”(诗2:8-9),但绝非暴政或专权,而是满有公义、正直、真理、平安与恩惠(亚8:3;赛16:5;40:11)。

b.另一神恩同在的明证乃是圣灵在此时的工作,他的圣职与教会时代般━━为罪、为义、为审判,教导世人(约16:8;赛32:15;44:3;结39:29;珥2:28-29)〔注32〕。在此时,圣灵内居信徒的职事与教会时期般(结36:27;37:14;耶31:33)〔注33〕,以致“认识耶和华的知识充满遍地,好象水充满洋海一般”(赛11:9;哈2:14),因有圣灵广泛无阻的工作,此时人得享神的救恩远胜任何时代,所以大部分世人都归在主的名下(赛11:9;耶31:34)。如J. F. Walvoord博士谓:圣灵在此时的工作较诸以往的世代多而常,故弥赛亚时期确是一个特别与众不同的世代〔注34〕。

c.地因人犯罪而受的咒诅(创3:17-18)在这时期得片部性的解 除(如赛11:6-9;35:1-2,7;30:23-24;65:25),人兽的关系由敌对而恢愎友善的原状(如赛11:6-9;65:25);应许地局部性亦回复伊甸园的美景,人在此时的生活环境有了极大的改善,于是物质的享受为历代之冠(耶31:12;结34:25-27;珥2:21-27;摩9:13-14),疾病也鲜见(赛29:18;33:24;35:5-6;耶30:17;结34:16),悲伤之事少有(赛61:1-3),长寿为人生的常规(赛65:20),人口率骤增,因生病与死亡率锐减(耶30:19-20;结47:22)。

d.外在方面,人的环境是前所未有的理想,因有基督亲临秉政,故人整体说来皆是服从基督的,只是还有反叛分子,虽不至于公开背叛悖逆,直至在弥赛亚国之末被释放出来的撒但搅扰,作最后一次集体性反叛基督管理的权柄,结果神以无比的大能最后性的歼灭一切罪行(启20:7-9)。

e.神另一整顿性的行动乃是“炼净天地”,使旧的过去,新的出现(启20:11;21:1),这是神挽回旧天旧地之法。

5.时代的结束与新职期的开始

a.弥赛亚国时期在其后之白色宝座审判完结后便告一段落,旧天旧地“废去”或“过去”(彼后3:10;启21;这二字原文同一,Pareleusontai意指从一阶段或状态进入另一阶段或状态,不一定需要经过完全毁灭才进达该阶段或状态)〔注35〕,新职期随即出现。

b.新天新地的出现及新耶路撒冷的降临便开始了另一新职期,天地便进入完全符合神创世的心意里。

G.第七时代:新天新地的神治时期(Dispensation of the New Heaven and New Earth)〔注36〕。

神治的国体本是神万世计划中最终的目标,神要在万有之上,为万有之主(林前15:28),这是神在创造万有之前所定规的国度(太25:34)。在弥赛亚国之未,神自然地让其弥赛亚之国溶化入永远之国内(参启11:15),于是弥赛亚国遂与永远之国结成前后二部分的个体〔注37〕(当中有撒但服刑,不信者遭报),前分以基督与信徒为王,有时间规限;后者以三一神为王,延伸至永远(故永远之国是有始无终之国,神的国权自撒但“袭权”后至此毫无阻拦地展示无遗。这时期神人关系乃“天人合一”,人的“责任”只是敬拜与享受,再不用向神负上其它的“管家职责”)。

1.主要经文:启21-22章

2.神的安排与人的福乐

a.新天地是永远国度的神权范畴,“总部”设在新耶路撒冷(如旧耶路撒冷是弥赛亚国的总枢),在那里公义的神(彼后3:13)彰显其神治之权能(启21:3)〔注38〕,与他同在分享其荣美的(启21:11,23)乃是自有人类以来的信徒(来12:22-23),包括教会,称“羔羊之妻”、“新妇”(启21:9;约14:3;17:24;西3:4;约壹3:2),此刻他们的“任务”只有敬拜与事奉(启22:3)。

b.圣城如新妇般“装饰整齐、等候丈夫”(启21:2),迎接新天地的来临,其扮饰之华丽,美焕绝世,无以伦比(启21:10-27)。在此时神恢复地球自创造手脱颖以来的原状,且远胜先前,因神的宝座设于城中,自宝座流下生命河之水流(结47:1;珥3:18;亚14:8;诗46:4),以“生命水”(参约4:14)灌溉全地,亦流通圣城,使两旁之生命树果实盈累,连叶子都可以“医治”万民(“医治”原文therapeian意“保健”)(启22:1-2),叫人联想到甚至荣耀生命的存在也是神的宏恩,故人在敬拜、事奉、颂谢时该缅怀神恩浩瀚,直至永远。

c.新天地时期是一个神的旨意得着“心满意足”之时,神的安排共有“七新事”:1)新天(启21:1);2)新地(启21:1-2);3)新人(启21:3-5);4)新圣城(启21:10-27);5)新圣殿(启21:22);6)新光(启21:23-25);7)新乐园(启22:1-5);及“十再不见”:1)海(启21:1);2)死亡(启21:4);3悲苦(启21:4);4)哀哭(启21:4);5)疼痛(启21:4);6)人建造的圣所(启21:2);7)太阳(启21:23);8)月亮(启21:23);9)黑夜(启21:25);10)罪(启21:27),故这是个史无前例崭新的时代;这又是“神的帐幕在人间,他要与人同在”(启21:2上),使神与人的立约关系至此达到最完善的高峰,是以接着便是“约言”复述宣告:“他们要作他的子民,神要作他们的神”(启21:2下),一切管理与祝福世人的约均在此时达到立约的目标。

七、结论

时代论只强调在历史上神的心意非一次过地向人显明,而是以按部就班的方式指示世人,故此历史的进展乃是神治世界的程序;既有管治的“治”,便有顺治之“责”(accountability),这“治”字就成为时代论的钥字,又是贯通每一时代的关键,“治”与“责”便是时代论的神学中心。

时代论所区分的时代年期虽没有圣经明文的名目,然而在不违反圣经整体真理的角度下看,时代的分期对明白神的“治世”大计有莫大裨益,大部分圣经学者至少将神的“治世史”分为旧新约两时代(如L. Berkhof; E. F. Kevan),亦有分四时代(如C. Hodge)或七时代(如J. Darby; C. Scofield)。名时代论学家J. F. Walvoord谓他曾查考上百之系统神学课本,发现每作者都赞许圣经内是有时代之分的〔注39〕,虽各人分法并不划一,然背后的“管家神学”乃各人皆公认。

圣经神学较有系统性的精研与组织化起来乃是近世的事(包括时代论在内),这并不足为奇,因圣经神学真理是经历长久的发掘才达至一较完整的境界,如圣经教义史神学家James Orr博士指出:基督教的系统神学在教会史中的发展似显示下列的进程:护教论(第二世纪);神论(第三、四世纪);人论(第五世纪);基督论(第六、七世纪);罪论(第八至十世纪);救恩论(第十一至十六世纪);改革时期过后,应用救赎论(第十七、十八世纪,如“称义”、“得救”、“外邦人得救”);末世论(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这样说来,基督教某些教义在教会史某时期内似较其它的受人注视,而在每时期内,圣经真理的钻研总有精益求精的余地〔注40〕,而时代论的精髓早在教父时代(如游斯丁和特土良的“三时代”,爱任纽和亚历山大之革利免的“四时代”四时代”,奥古斯丁及提亚多诺等不赘)的著作中皆可寻索〔注41〕,但时代论成为一套较完整之神学理论才是近年来的事,与其它神学教义相若,非误传为近世之新论。

改革神学家加尔文多年前对时代论的观点至今仍精确独到:神是万世不变的,但他的管世之法则按时代而变动,如农夫在冬天与夏天所作的全不相同,这非说农夫不值信靠,而只说他能运用其头脑在不同季候中操作适当的农业。又如一家之主,其管理孩童之法则也需视该童龄而定〔注42〕,这正是时代论的特征。

书目注明:

〔注1〕:   Willem VanGemeren, The Progress of Redemption, Zondervan, 1988, p. 26.

〔注2〕: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Oxford, 1933, p. 481.

〔注3〕:   James Moulton & George Milligan, The Vocabuary of the Greek Testament, Eerdmans, 1930O , 1972, pp. 442-443.

〔注4〕:   Daniel P. Fuller, The Hermeneutics of Dispensationalism, Doctoral dissertation, Northern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 1957, p. 20(笔者注:此人非时代论神学家)。

〔注5〕:   Thomas S. Piper, "Birds Eye View," Good News Broadcaster, June, 1978, p. 13.

〔注6〕:   C. C. Ryrie, Dispensationalism Today, Moody 1965, p. 29.

〔注7〕:   H. A. Hoyt, "Dispensational Premillennialism," The Meaning of the Millennium, ed. R. Clouse, IVP, 1979, pp. 63-64; Paul D. Nevin, Some Major Problems in Dispensational Interpretation, Doctoral dissertation, Dallas Theological Seminary, 1963, p. 97.

〔注8〕:   John Calvin, Institute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II, Eerdmans, 1953, p. 13.

〔注9〕:   H. A. Kent, Jr., Ephesians: The Glory of the Church, Moody, 1971, p. 24.

〔注10〕:  L. S. Chafer, The Ephesian Letter, Loizeaux, 1935, p. 50.

〔注11〕:  详论旧新两约彼此间的连系及分离,参极精彩的各篇文章,刊登在J. S. Feinberg ed., Continuity and Discontinuity, Crossway Books, 1988。

〔注12〕:  其它名称有“乐园时代”(参陈伟昆着“圣经七时代简介”,种籽出版社1976年版第3页);“自由时代”(参Paul D. Niven上引书第111页);“未试验造物圣洁时期”(Unconfirmed Creaturely Holiness),参C. C. Ryrie上引书第58页);俗称“无罪时期”或“神直接管治时期”。

〔注13〕:  其它名称有“自律时期”(Self-Determination)(参E. Saver, From Eternity to Eternity, Paternoster, 1954, p. 21);“道德责任时期”(参C. E. Manson, "Eschatology," mimeographed classnotes, Philadelphia College of the Bible, 1965, p. 45);俗称“人治时期”或“神间接(以良心)管治时期”。

〔注14〕:  Theodore Epp, Rightly Dividing the Word of God: "A Study of Dispensations," Goodnews Broadcaster, 1954O , 1976, p. 21.

〔注15〕:  有学者如C. C. Ryrie将此阶段分为另一显著时期,称“民治时期”或“社治时期”(Dispensation of Human Government)(参氏着上引书第59-60页)。笔者视此段与全时代的特征并无具体之差别,故无再划分之必需,反将此时期作为全段期之另一阶段较为易明。

〔注16〕:  其它名称有“应许时代”,源自来6:15;11:9;加3:18这三段经文,指出亚伯拉罕凭应许承受应许之地;“应许”字乃指“未得待实得”之意,但在先祖生命中,神已将应许(创12章)变成恩约(创15章),这恩约曾多次向众先祖坚定,永不废弃,表示神现以约言为新管治之法。

〔注17〕:  T. Epp上引书第33页。

〔注18〕:  又称“摩西法治的管家时期”,“律法时期”。

〔注19〕:  A. F. Johnson, "Romans," Everyman's Bible Commentary, II, Moody, 1976, p. 46.

〔注20〕:  G. F. Oehler, Theology of the Old Testament, Funk & Wagnalls, 1982, p. 175.

〔注21〕: 详论参C. C. Ryrie, The Grace of God, Moody, 1963, pp. 33-55。

〔注22〕:  A. J. McClain, Law and Grace, Moody, 1954O , 1967, p. 66.

〔注23〕:  详论可参H. C. Woodring, Grace Under the Mosaic Law, Doctoral dissertation, Dollas Theological Seminary, 1956, pp. 175-187。

〔注24〕:  J. F. Walvoord, "Dispensationalism," mimeographed classnotes, Dallas Theological Seminary, n. d.. p. 13.

〔注25〕:  其它名称有“恩典时期”、“教会时期”或“圣灵时期”。这些各称表面看来易导人于迷,但约1:17清楚说明,这是指重点或特征而言。T. S. Piper却称之为“身体时期”(Dispensation of the Body)(见氏着上引书第13页),但此词不见经传。

〔注26〕:  T. Epp, p. 84.

〔注27〕:  有关教会被提的末世论是非辩证碍于篇幅,只能在下章讨论;有些学者则将徒2章-启19章统归一时期而论。

〔注28〕:  J. F. Walvoord, The Millennial Kingdom, Dunham, 1966O , 1969, p. 288.

〔注29〕:  其它名称有“千禧年时期”,“弥赛亚国时期”或“基督亲治时期”。

〔注30:     T. Epp. p. 92.

〔注31〕:  G. N. H. Peters, Theooratic Kingdom, III, Krsgal, 1952 r, pp. 220-221.

〔注32〕:  J. F. Walvoord, p. 309.

〔注33〕:  J. F. Walvoord, The Holy Spirit, Zondervan, 1958O , 1970 (7th), pp. 233-234.

〔注34〕:  参同上书页;又G. N. H. Peters, III, P. 465。

〔注35〕:  T. Epp, p. 100.

〔注36〕:  其它名称有“永远国度时期”。

〔注37〕:  笔者与J. D. Pentecost, Things to Come: An Introduction to Biblical Eschatology., Dunham, 1958, p. 492; G. N. P. Peters, II, pp. 634-636不约而同表同感。

〔注38〕:  有些学者(如T. Epp, p. 100)认为约14:2-4的“地方”就是这处。

〔注39〕:  J. F. Walvoord, "The Necessity of Dispensational Interpretation," GoodNews Broadcaster, Nov. 1966, p. 10.

〔注40〕:  James Orr, The Progress of Dogma, Hodder & Stoughton, 1901, Revell, reprint, pp. 24-30, 30-31.

〔注41〕:  参马有藻着“时代论神学初探”(待版中)。

〔注42〕:  John Calvin上引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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