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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仆婢的条例(申15:12-18) | |||
1 | “你要在众民面前订立的典章是这样的。 | ||
2 | 如果你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要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他可以自由出去,不必补偿什么。 | ||
3 | 他若是单身来,就可以单身出去;他若是有妇之夫,他的妻子就可以和他同去。 | ||
4 | 他的主人若是给他妻子,妻子又给他生了儿女,那么妻子和儿女都要归给主人,他自己要单独出去。 | ||
5 | 如果那奴仆明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 | ||
6 | 他的主人就要把他带到审判官(“审判官”原文作“ 神”)那里,又要把他带到门前,或是门柱旁;他的主人要用锥子刺穿他的耳朵,他就要永远服事他的主人。 | ||
7 | 如果有人把女儿卖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 | ||
8 | 如果主人选定她归自己,以后又不喜欢她,就要准她赎身;主人没有权力可以把她卖给外族人,因为主人曾经欺骗了她。 | ||
9 | 如果主人选定她归自己的儿子,就必须照着待女儿的规矩待她。 | ||
10 | 如果他另娶一个妻子,那么,对她的饮食、衣着和性的需要,仍然不可减少。 | ||
11 | 如果他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自由出去,不必补偿什么。 | ||
惩罚杀人者或伤人者的条例 | |||
12 | “打人以致把人打死的,必要把那人处死。 | ||
13 | 人若不是蓄意杀人,而是 神交在他手中的,我就给你设立一个地方,他可以逃到那里去。 | ||
14 | 若有人任意待他的邻舍,用诡计把他杀了,你要把他从我的祭坛那里拿去处死。 | ||
15 | “打父母的,必要把那人处死。 | ||
16 | “拐带人口的,无论是把人卖了,或是还留在他手中,必要把那人处死。 | ||
17 | 咒骂父母的,必要把那人处死。 | ||
18 | “如果人彼此争论,一个用石头或拳头打另一个,但他还没有死,不过要躺在床上, | ||
19 | 以后,他若是能起来,能扶杖出外行走,那打他的就可算无罪,但要赔偿他停工的损失,并且要把他完全医好。 | ||
20 | “如果有人用棍打他的奴仆或婢女,以致死在他的手下,他必须受刑罚; | ||
21 | 但如果他还活一两天,那人就不必受刑罚,因为那奴仆是他的财产。 | ||
22 | “如果人彼此争斗,击伤了怀孕的妇人,以致流产,但没有别的损害,那伤害她的必须按照妇人的丈夫要求的,和照着审判官断定的,缴纳罚款。 | ||
23 | 如果有别的损害,你就要以命偿命, | ||
24 |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 ||
25 |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 ||
26 | “如果有人击打他奴仆的一只眼,或婢女的一只眼,把眼打坏了,就要因他的眼的缘故让他自由离去。 | ||
27 | 如果有人打落了他奴仆的一只牙,或婢女的一只牙,就要因他的牙的缘故让他自由离去。 | ||
牲畜伤人的赔偿条例 | |||
28 | “如果牛触了男人或女人,以致死亡,那牛必须用石头打死,只是不可吃牛的肉;牛的主人却不必受刑罚。 | ||
29 | 如果那牛以前常常触人,牛主也曾经受过警告,他仍然不把牛拴好,以致触死了男人或是女人,就要用石头把那牛打死,牛主也必要处死。 | ||
30 | 如果给他提出赎金,他就必须照着提出的数量全数缴付赎命金。 | ||
31 | 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触了人的女儿,都必须照着这定例办理。 | ||
32 | 如果牛触了人的奴仆,或是婢女,必须把三百四十克银子给他的主人,那牛也必须用石头打死。 | ||
伤害牲畜的赔偿条例 | |||
33 | “如果有人把井敞开,或是有人挖了井,而不把井口遮盖,以致有牛或驴掉进里面, | ||
34 | 井主要赔偿,要把银子还给牛主或驴主,死的牲畜可以归自己。 | ||
35 | “如果有人的牛伤了他邻舍的牛,以致死亡,他们要把活牛卖了,平分银子,也要平分死牛。 | ||
36 | 如果人知道那牛以前常常触人,牛主竟不把牛拴好,他必须赔偿,以牛还牛,死的可以归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