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經常提的問題

最經常提的問題

問題:女人應該當牧師/講道嗎?聖經如何說婦女參與事奉的? 當今教會中恐怕沒有比女性出任牧師或講道爭論更大的話題了。因此,這個問題的重要性不是男性對女性的問題。有很多女性認為婦女不應該做牧師而且聖經對女性的事奉有限制——同時也有男性認為婦女可以做傳道人,對女性事奉沒有限制。這不是大男子主義或性別歧視的問題,而是關於怎樣解釋聖經的問題。

提摩太前書2:11-12說:「女人要沉靜學道,一味地順服。我不許女人講道,也不許她轄管男人,只要沉靜。」 在教會,神讓男性和女性擔任不同的角色。男女被造的順序不同(提摩太前書2:13),罪是因為女人進入這個世界的,神通過使徒保羅的筆,禁止女人在屬靈教導上轄管男人。這就排除了女人做牧師,當然也包括講道,教導和對男人在屬靈方面的權威。

但是關於女性事奉或做牧師的以上看法有很多「反對意見」。常見一種說法是:保羅在一世紀的時候禁止女人從事講道,因為那時的婦女未受教育。可是,提摩太前書2:11-14沒有一個字提到教育的因素。如果受教育程度是事奉的資格,那麼大部分耶穌的門徒都不合格。第二種常見的反對意見是:保羅單是禁止以弗所的婦女從事講道(提摩太前書是寫給提摩太,他是以弗所教會的牧師)。以弗所城以希臘/羅馬女神亞底來神廟著稱,當地婦女管理對亞底來的敬拜;可是提摩太前書沒有一個字提到亞底來,保羅在提摩太前書2:11-12 中也沒有指出拜亞底來神是禁止婦女講道的原因。

第三種常見的反對意見是:保羅只是針對丈夫和妻子說,並未指男人和女人。提摩太前書2:11-14的希臘文可以指丈夫和妻子,但那些詞的基本含義是指男人和女人。而且,在8-10節中也使用了相同的希臘詞彙。難道只有丈夫無忿怒,無爭論,舉起聖潔的手禱告嗎(8節)?難道只有妻子穿著正派,有善行,作敬神的人嗎(9-10節)?當然不是。經節8-10清楚地指所有的男人女人,不單單是丈夫和妻子;根據上下文經節11-14中也沒有轉義去指丈夫和妻子。

另一種關於婦女不能做牧師/講道人的反對意見跟聖經中提到的女性人物有關:如未利暗,底波拉,戶勒大,百基拉,非比等等——她們都處於領導地位。這個反對意見錯在忽略了一些重要事實。關於底波拉,她是13位男法官中的唯一一位女法官。關於戶勒大,她是聖經中眾多男性預言家中唯一的女性預言家。未利暗被放在領導地位的唯一原因是摩西和亞倫的姐姐。在列王時代兩個重要的女人是亞他利雅和耶洗別 ——她們不可能被當作女性屬神的領袖。

使徒行傳18章中出現的百基拉和亞居拉是兩個信實的基督宣道者。百基拉的名字先出現,似乎暗示她在事奉中的地位「高於」她丈夫。可是,百基拉所做的事奉沒有一項與提摩太前書2:11-14所說相悖。百基拉和亞居拉將亞波羅接到他們家,將神的道給他講解得更詳細(使徒行傳18:26)。

在羅馬書16:1, 儘管非比被當作「女執事」而不是「僕人」——那不說明非比在教會中是講師。「可以講道」是對長老的要求,但不對執事(提摩太前書3:1-13;提多書1:6-9)。長老/監督/執事被描述為「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他的兒女信主」以及「「值得尊重的男人」。在提摩太前書3:1-13和提多書1:6-9里,陽性代詞泛指長老/監督/執事。

提摩太前書2:11-14的結構使這個「原因」變得很清晰。13節以「因」開始,給出了保羅在11-12節中所說的「果」。為什麼女人不應該講道並轄管男人呢? 因為——「先造的是亞當,後造的是夏娃,且不是亞當被引誘,乃是女人被引誘」。這就是原因。神先造了亞當,然後又造了夏娃作亞當的「助手」。這個創造的順序可以廣泛應用在人類家庭的關係中(以弗所書5:22-33)和教會裡。夏娃被引誘的事實也被當作女人不能做牧師和轄管男人的原因。這導致一些人相信女人不應該做牧師因為她們更容易被誘惑,此概念值得爭論……如果女人易受誘惑,她們為什麼被允許教導小孩(小孩子更容易受欺騙)和其他女人(那些更易受誘惑的)?那不是這段經節所說的。女人不講道或不轄管男人是因為夏娃被引誘,因此神給了男人在教會中的教導權威。

婦女有接待,善心,教育和助人的恩賜;教會的許多事奉依靠她們。女人在教會禱告和講話不受限制(哥林多前書11:5),只是不能超過男人有教導的權威。聖經沒有說女人不能享有聖靈的恩賜(哥林多前書12章)。女人同男人一樣受神的呼召參與事奉,展示聖靈所結的果實(加拉太書5:22-23),向萬民宣傳福音(馬太福音28:18-20;使徒行傳1:8;彼得前書3:15)。

神授予男人在教會裡據有屬靈教導權威的位置,這不是因為男人是天生的好教師,也不是因為女人下等或愚笨;它就是神為教會設計的運作方式。男人要做屬靈領袖的榜樣——通過生活中的一言一行;女人的權力要稍遜一籌。聖經鼓勵女人教導女人(提多書2:3-5),聖經也不限制女人教導孩童。對女人唯一的限制是不能在屬靈上轄管男人;從邏輯上這就包括了女人不可以做牧師/講道。不是說女性不重要,她們可以利用神的恩賜在其他事工上做更多的事。



女人應該當牧師/講道嗎?聖經如何說婦女參與事奉的?

問題:聖經如何說同性性關係的?同性戀是罪嗎? 聖經一直告誡我們同性性行為是罪(創世紀19:1-13:利未記18:22;羅馬書1:26-27;哥林多前書6:9)。羅馬書1:26-27 特別教導同性性行為是否定神和違背神的結果。聖經告訴我們當一個人繼續活在罪裡,不信神的時候,神「任憑他們縱情於」更邪惡墮落的罪裡,為的是給他們看背棄神之後的無益和無望的生活。哥林多前書6:9說同性「性侵犯者」是不能承受神的國的。

神沒有創造有同性戀傾向的人。聖經告訴我們一個人因為罪才變成同性戀者(羅馬書1:24-27),並且都是出於他們自己的選擇。一個人可能生來對同性性行為敏感,就像一個人生來有暴力或其它罪的傾向。這不能成為一個人陷入罪的慾望中而選擇罪的借口。如果一個人天生容易發怒,他順自己的性情做的事就是正確的嗎?當然不是!同性性行為也是同樣道理。

然而,聖經沒有說同性性行為比其它罪更嚴重。所有的罪都是對神的悖逆。同性性行為只是哥林多前書6:9-10中羅列的眾多罪中的一個,它們會阻止人進入神的國。依照聖經,神的赦免同樣是針對同性戀者的,就如同對姦淫,偶像敬拜,兇殺,偷盜者一樣。神也承諾賜予戰勝罪的力量,包括同性戀者和其他所有相信耶穌基督為他們救恩的人(哥林多前書6:11;哥林多後書5:17)。



聖經如何說同性性關係的?同性戀是罪嗎?

問題:聖經如何說紋身/身體穿孔的? 舊約律法要求以色列人:「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紋。我是耶和華」(利未記19:28)。儘管今天的基督徒不再受舊約律法的制約(羅馬書10:4;加拉太書3:24-25;以弗所書2:15),但畢竟有過禁止紋身的律法,這值得我們注意。新約中沒有說信徒應不應該有紋身。

關於紋身和穿孔,一個好的檢驗方法是看我們能不能誠實地,憑良知請求神祝福並使用這一特殊行為來成全他的美意。「所以,你們或吃或喝,無論作什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哥林多前書10:31)。聖經沒有明令反對紋身或穿孔,但也沒有給任何理由相信神會讓我們紋身或穿孔。

另一個要考慮的因素是正派。聖經教導我們要穿著正派(提摩太前書2:9)。穿著正派的一個方面是確信衣服要遮擋身體應該遮擋的部位。正派的中心含義是指不要專門吸引別人的視線,穿著正派的人們不會引起別人的特別注意。而紋身和穿孔大多肯定要招人注目。從這點看,紋身和穿孔就不算正派了。

對待聖經沒有明確講解的問題,一個重要的原則是看你是否對做這件事會取悅神而感到猶豫,如有猶豫那最好放棄。「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馬書14:23)。要謹記我們的身體和靈魂是救贖的,屬於神的。儘管哥林多前書6:19-20沒有直接說紋身和穿孔,但它給了我們一條原則:「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裡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哥林多前書6:19,20)。我們無論在哪裡,做什麼,都應該遵循這一真理。如果我們的身體屬於神,在紋身和穿孔之前,就一定得徵得他的「應許」。



聖經如何說紋身/身體穿孔的?

問題:一次得救永遠得救嗎? 一個人一次得救就永遠得救了嗎?當人們認識了基督為救主,他們就被帶到一種能永久得救恩的與神的關係中。聖經的許多章節講述了這個事實。(a)羅馬書8:30說:「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這段經節告訴我們從神揀選我們的那一刻,就好像我們在天堂與神同在得著了榮耀。沒有什麼能阻止信徒一天沒有榮耀,因為神已經在天堂把它定了下來。一旦人稱義,他的救恩就是有保障的——如同他在天堂得著榮耀一樣有確據。

(b)保羅在羅馬書8:33-34問了兩個重要的問題:「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裡復活,現在在神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誰能責備神的揀選呢? 沒有人, 因為基督是我們的中保。誰能定我們的罪呢?沒有人,因為基督為我們而死,他就是那個要定人罪的。我們的中保和審判官就是我們的救主。

(c)信徒從他們信的那時起就重生(再生)了(約翰福音3:3;提多書3:5)。基督徒如果失去救恩,他就沒有重生。聖經沒有說新生命會被取消。(d)聖靈在所有的信徒裡面(約翰福音14:17;羅馬書8:9),聖靈給信徒施洗使他們成為基督的肢體(哥林多前書12:13)。一個信徒如果沒有得救,他就「不在聖靈裡」,並與基督的肢體分離。

(e)約翰福音3:15講明只要相信耶穌基督的人就「得永生」。如果你今天信主得著了永生,明天又失去了,那就不能稱之為「永」生。因此如果你的救恩失去,那聖經中關於永生的承諾就出錯了。(f)最具結論性的證據,我認為是聖經所說:「因為我深信無論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現在的事,是將來的事,是高處的,是低處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這愛是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裡的。」(羅馬書8:38-39)。記住拯救你的神也是保守你的神,我們一次得救將永遠得救。我們的救恩是永久的,這一點確信無疑!



一次得救永遠得救嗎?

問題:聖經上講永生的保障了嗎? 當人們認識了基督為救主,他們就進入與神永恆的關係中,這種永恆的關係是有保障的。猶大書24節說:「那能保守你們不失腳,叫你們無暇無疵,歡歡喜喜站在他榮耀之前的我們的救主獨一的神。」神的力量能保守信徒不跌到。是神把我們帶到榮耀面前,而不是憑我們個人的能力。我們永生的保障是神保守我們的結果,而不是因為我們自己持守救恩。

主耶穌基督說:「我又賜給他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誰也不能從我手裡把他們奪去。我父比萬有都大,誰也不能從我父手裡把他們奪去」(約翰福音10:28-29b)。耶穌和天父把我們緊緊握在手中,誰能將我們從他們手裡奪去呢?

以弗所書4:30告訴我們信徒是「受了他的印記,等候救贖的日子到來。」如果信徒沒有永生的保障,印記就不可能等到救贖的那一天;只能到犯罪,背叛神或不信的那一刻。約翰福音3:15-16告訴我們只要相信耶穌基督的人「都得永生」。 如果一個人被承諾了得永久的生命,但又被剝奪,這就不能稱之為永生。如果永生的保障不是真的,那麼聖經中關於永生的應許就出了差錯。

關於永生保障的最有力的論據在羅馬書8:38-39:「因為我深信無論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現在的事,是將來的事,是高處的,是低處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這愛是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裡的。」我們永生的保障基於神對得贖人的愛;我們永生的保障是由基督重價買來的,由天父應許的,並受了聖靈印記的。



聖經上講永生的保障了嗎?

問題:聖經上關於不同種族之間的婚姻是怎麼說的? 舊約律法要求以色列人不要跟不同種族的人成親(申命記7:3-4),原因是如果以色列人跟敬拜偶像的人,異教徒或不信教的人結婚的話,他們會轉離不跟從神。新約中也陳述了類似的原則,但程度大不一樣:「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通呢?」(哥林多後書6::14)。正如以色列人(相信唯一真神的信徒)被要求不要同不信主的人結婚一樣,基督徒(相信唯一真神的信徒)也被要求不要跟不信主的人結婚。具體到回答上面的問題:聖經沒有說不同種族之間的婚姻不對。

判斷一個人要看他的個性,而不是膚色。我們都應該小心不要偏愛某些人,而對另外一些人持有偏見和種族歧視(雅各書2:1-10,特別是1和9節)。基督徒男女擇偶標準是看對方是否也是基督徒(哥林多後書6:14),是否是在耶穌基督裡重生的人(約翰福音3:3-5)。聖經選擇配偶的準則是看對基督的信心,而不是膚色。不同種族之間的婚姻不是對與錯的問題,而在於智慧,識別和禱告。

不同種族的夫妻可能會經歷難以被別人接納的問題,這是不同種族之間的婚姻應該慎重考慮的。許多不同種族的夫妻受到歧視和嘲諷,有時甚至來自他們的家人。一些不同種族的夫妻因為他們的孩子膚色不一樣會感到困擾。這些事情是一對不同種族的伴侶在決定是否結婚之前需要考慮並準備的。再一次,聖經中關於基督徒婚姻的唯一界限看對方是否是主內的肢體。



聖經上關於不同種族之間的婚姻是怎麼說的?

問題:誰是該隱的妻子?該隱的妻子是他的妹妹嗎? 聖經沒有明確地說誰是該隱的妻子,那麼答案可能是該隱的妻子是他的妹妹或侄女或曾侄女。聖經沒說該隱殺了他兄弟亞伯的時候有多大(創世紀4:8)。既然他們都是農夫,看樣子都是成年人,可能都有自己的家庭。亞伯被殺那時,可以確定亞當和夏娃不止該隱和亞伯兩個孩子——當然那之後他們肯定又有了很多孩子(創世紀5:4)。該隱在殺了亞伯之後為他自己的性命感到驚恐的事實表明,那時亞當和夏娃可能已經有很多孩子甚至孫子或曾孫。該隱的妻子(創世紀4:17)是亞當和夏娃的女兒或孫女。

因為亞當和夏娃是人類的始祖,他們的孩子除了近族通婚別無選擇。直到後來有了足夠的人而不必近族通婚了,神才禁止近親結婚(利未記18:6-18)。亂倫常造成後代基因畸形,因為兩個有相近遺傳基因的人(比如兄妹)生的孩子——父母的缺陷很大程度上又遺傳給他們。不同家族的人結婚生子——父母雙方有相同基因缺陷的概率很低。人類經歷了跨世紀的,一代接一代的繁衍,基因缺陷也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擴大,因此人類遺傳密碼已經受到大幅度「感染」。因為亞當和夏娃沒有基因缺陷,他們和他們的後幾代人要比我們現在的健康狀況好得多。亞當和夏娃的孩子也幾乎沒有基因缺陷,所以他們之間通婚是安全的。該隱娶了他的妹妹可能讓人感到奇怪或反感,但最初神祇造了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第二代除了近族結婚外也沒有別的選擇。



誰是該隱的妻子?該隱的妻子是他的妹妹嗎?

問題:基督徒是怎樣看待自殺的?聖經是怎麼說自殺的? 根據聖經,一個人自殺並不決定他是否能進天堂。如果一個沒有得救的人自殺,他的行為無異於加速了進入火湖的行程。然而,自殺的人落入地獄是因為他們拒絕了基督的拯救,而不是因為他們自殺。聖經提到4個具體的自殺了的人:掃羅(撒母爾記上31:4),亞希多弗(撒母耳記下17:23),心利(列王紀上16:18),猶大(馬太福音27:5),這幾個都是邪惡的罪人。聖經看待自殺跟謀殺一樣——顧名思義——自我謀殺。神是決定人生死的,把這個權力放在你自己手裡,根據聖經這是對神的褻瀆。

聖經是怎麼說基督徒自殺的呢?我不相信一個自殺的基督徒會丟掉救恩下地獄。聖經教導從一個人相信基督的那一刻起,他就獲得了永生的保障(約翰福音3:16)。根據聖經,無論發生什麼,基督徒都擁有永生,這一點毫無疑問。「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信奉神的兒子之名的人,要叫你們自己知道有永生」(約翰一書5:13)。任何事都不能把基督徒和神的愛隔離!「因為我深信無論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現在的事,是將來的事,是高處的,是低處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這愛是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裡的。」(羅馬書8:38-39)。如果沒有「受造之物」能使基督徒與神的愛隔絕,即使一個自殺了的基督徒也是「受造之物」,當然自殺也不能將他與神的愛隔絕。耶穌為我們的罪而死……如果一個真正的基督徒因受到精神打擊導致懦弱而自殺——耶穌的死也償還了這個罪。

這不等於說自殺不是違背神的一種嚴重的罪。依照聖經,自殺就是謀殺,它是錯誤的。我對那些自稱是基督徒卻採取自殺的人的信仰的真實性表示懷疑。沒有任何一種情形可以說剝奪自己的生命是有理的,尤其是基督徒。基督徒是響應神的呼召為神而活——什麼時候死只有神能決定。《以斯帖記》中有一個關於基督徒自殺很好的比喻:在波斯有一個法律,任何沒有被邀請的人如果出現在國王的面前就會被處死,除非國王親自赦免此人——以示慈悲。自殺對基督徒來講好像未得王者的召喚就強行去見他,神會行使權柄保留你的永生,但並不意味他喜悅你的所為。哥林多前書3:15儘管不是在說自殺,但可以很好地說明基督徒自殺是什麼情形:「雖然得救,乃像從火裡經過的一樣。」



基督徒是怎樣看待自殺的?聖經是怎麼說自殺的?

問題:寵物/動物也上天堂嗎? 寵物/動物有靈魂嗎? 聖經沒有特別講是否寵物/動物有「靈魂」或者是否寵物/動物會進天堂。但我們可以用一些聖經的原則來闡明這個題目。神將生氣吹給人(創世紀2:7),而動物只是有氣息的活物(創世紀1:30;6:17;7:15,22)。人和動物的主要區別為:人是按著神的形象造出來的(創世紀1:26-27),而動物不是。以神的形象而造意味著人像神,有靈性,有思想,有感情,有意志——並且——死後會繼續這種狀態。假如寵物/動物確有「靈魂」或非物質的一面,它一定有別於人或「質量」要差一些。這個差別可能意味著寵物/動物的「靈魂」死後不能繼續。

考慮這個問題的另一因素是:神在創世紀的造物過程中確實創造了動物。神造了動物並說它們是好的(創世紀1:25)。因此,沒有理由說新天地裡沒有動物(啟示錄21:1)。在至福千年的王國中一定有動物(以賽亞書11:6;65:25),但要確切地說這些動物當中是否有我們在地球上的寵物幾乎不可能。我們知道神是公義的,當我們進入天堂後會發現無論有無寵物/動物,我們都將完全贊同神的決定。



寵物/動物也上天堂嗎? 寵物/動物有靈魂嗎?

問題:死後會發生什麼? 死後會發生什麼的問題可能讓人感到迷惑。聖經沒有明確地講人什麼時候到達最後永生的目的地。聖經告訴我們人死了的那一刻,就會因他是否接受了基督為救主而決定他是否被帶到天堂還是地獄。對信徒來說,死後即脫離了肉體,與主在一起(哥林多後書5:6-8;腓立比書1:23)。對非信徒而言,死後意味著在地獄接受永久的懲罰(路加福音16:22-23)。

下面所說的人死之後的事可能會讓人困惑。啟示錄20:11-15描述地獄的人將被拋到火湖裡。啟示錄21-22章描述了新天和新地。所以,人死後會寄居在一個「暫時的」天堂和地獄,直到最後的復活。一個人終極歸宿不會改變,變的只是終極歸宿的確切「位置」。 信徒在死後的霎時將被送到新天新地(啟示錄21:1);非信徒在死後的霎時將被扔在火湖裡(啟示錄20:11-15)。這就是所有人的終極歸宿——完全取決於一個人是否相信耶穌對於罪的救恩。



死後會發生什麼?

問題:聖經如何說十一奉獻的? 十一奉獻是許多基督徒爭戰的問題。有很多教會過分強調十一奉獻,同時,也有很多基督徒拒絕聽從聖經關於向主奉獻的告誡。十一奉獻/捐獻應該是一種喜樂,一種祝福。不幸的是在當今的教會中很少看到這種情形。

十一奉獻是舊約中的概念。律法規定所有以色列人把財產和收成的十分之一交到殿中(利未記27:30;民數記18:26;申命記14:24;歷代志下31:5)。有些人理解舊約中的十分獻一是一種稅法,它提供祭司和利未人的祭祀制度。新約中沒有要求,甚至沒有建議基督徒應該遵守一種法定的十一奉獻制度。保羅說信徒應該拿出收入的一部分用來支持教會(哥林多前書16:1-2)。

新約中沒有說應該拿出收入的多少,只說要「照自己的進項」(哥林多前書16:2)。基督教會採用了舊約中十分之一的依據,勸告基督徒這是「最低數額的」奉獻,但基督徒不必遵守十一奉獻的義務。他們應根據自己的能力奉獻,「照自己的進項」。這意味著有時的奉獻超出十分之一,有時少於十分之一;取決於基督徒的個人能力和教會的需要。每一個基督徒應該殷切地禱告,尋求神的智慧是否參與十一奉獻或者應該奉獻多少(雅各書1:5)。「各人要隨本心所酌定的,不要作難,不要勉強,因為捐得樂意的人是神所喜愛的」(哥林多後書9:7)。



聖經如何說十一奉獻的?

問題:什麼是講方言的恩賜?現今有講方言的恩賜嗎?用方言禱告是怎麼回事? 第一次講方言發生在五旬節,使徒行傳2:1-4。 使徒出去用眾人的語言跟眾人分享福音,「都聽見他們用我們的鄉談,講說神的大作為!」(使徒行傳2:11)。希臘文「鄉談」按字面翻譯過來是「語言」。所以,方言的恩賜是指一個人用他本不知道的聽道人的語言傳道。在哥林多前書12-14章,保羅講到了奇妙的恩賜,他說:「弟兄們,我到你們那裡去,若只說方言,不用啟示,或知識,或預言,或教訓,給你們講解,我與你們有什麼益處呢?」(哥林多前書14:6)。根據使徒保羅所說,與使徒行傳裡關於方言的描述一致,講方言是對自己聆聽神的話有益,對別人沒用處——除非把方言翻出來。

一個有翻譯方言恩賜的人(哥林多前書12:30)能明白講方言的人說的話,即使他自己不懂那種語言。翻方言的人會把講方言的人表達的信息說出來給大家聽,這樣每個人都能明白。「所以那說方言的,就當求著能翻出來」(哥林多前書14:13)。保羅關於沒有被翻譯出來的方言的結論是有力的,「但在教會中,寧可用悟性說五句教導人的話,強如說萬句方言」(哥林多前書14:19)。

如今有沒有方言的恩賜呢?哥林多前書13:8提到說方言之能終必停止,當然這個停止是跟哥林多前書13:10提到的「完全」的到來有關。有些人指出預言和知識的「要停止」跟方言的「要停止」有差別,以此證明方言直到「完全」到來之前才會停止。當然有這種可能,因為經文中也沒有具體說。有些人引用以賽亞書28:11和約餌書2:28-29這兩節經文證明講方言是神將要來審判的跡象。哥林多前書14:22描述方言是「為不信的人做證據」。根據這個論據,講方言的恩賜是警告猶太人神要審判以色列,因為他們拒絕接受耶穌基督是彌賽亞。神已經審判了以色列(公元70年羅馬人摧毀耶路撒冷),講方言的恩賜已經不再是最初的目的。如果這種觀點可行,就是說儘管方言的主要目的已經達到,並不意味著方言會停止,聖經沒有斷言講方言的恩賜已經停止。

同時,如果講方言的恩賜在當今教會中還很活躍,它應該符合聖經上說的。它會是一種真實的容易明白的語言(哥林多前書14:10),它是為了向講另一種語言的人傳講神的話(使徒行轉2:6-12),它會符合神通過使徒保羅下達的命令,「若有說方言的,只好兩個人,至多三個人,且要輪流著說,也要一個人翻出來。若沒有人翻,就當在會中閉口,只對自己和神說就是了」(哥林多前書14:28-29),它也會跟哥林多前書14:33一致,「因為神不是叫人混亂,乃是叫人安靜」。

神肯定會賜給一個人講方言的恩賜,讓他跟講不同語言的人交通。聖靈有最高權威分配屬靈的恩賜(哥林多前書12:11)。可以想像得出,如果不用去語言學校就能馬上講當地的語言,可能會有更多的宣教士;但神好像並沒這麼做。方言在今天不會以在新約時期的方式出現,當然那會非常有用。大多數宣稱講方言的信徒在實踐中跟上面提到的聖經對講方言的說法是不一致的。這些事實總結出方言的恩賜已經停止,或至少在神對當今教會的計劃裡非常罕見。

那些相信方言是自我教導的「禱告語言」的人,他們的根據是哥林多前書14:4和14:28,「說方言的,是造就自己;作先知講道的,乃是造就教會」。貫穿14章,保羅一直強調把方言翻譯出來的重要性,參看14:5-12。保羅在4節中說的是:「如果講方言不翻出來,你除了教導自己別無他用,讓你自己顯得比別人更屬靈。如果你講方言並把它翻譯出來,你就教導了眾人」。新約裡沒有說「用方言禱告」有什麼意義,也沒有描述「用方言禱告」的人。更進一步,如果「用方言禱告」是為自我教導,那麼對那些沒有方言恩賜的和無法自我教導的人不是不公平嗎?哥林多前書12:29-30清楚地說明不是人人都有講方言的恩賜的。



什麼是講方言的恩賜?現今有講方言的恩賜嗎?用方言禱告是怎麼回事?

問題:聖經是怎麼說恐龍的?聖經裡出現過恐龍嗎? 關於聖經中恐龍的問題是長期以來一直在基督徒內部有爭議的問題之一,其它的涉及地球的年齡,對創世紀的正確解釋以及如何解釋我們周圍的物理證據等等。那些相信地球年齡較老的人趨向於贊成把聖經紀錄下來的人沒有見過恐龍,根據他們的論點,在地球上第一個人類行走的幾百萬年之前恐龍就已經絕跡。

那些相信地球年齡較輕的人趨向於贊成聖經確實提到了恐龍,只不過沒有使用「恐龍」這個詞,而採用了希伯來詞Tanniyn。 Tanniyn 在英文版的聖經中有幾種不同的翻譯;有時被譯成「海怪」,有時被譯成「大蛇」,最常見的翻譯是「龍」。Tanniyn 看來像是某種身形龐大的兩棲動物。這種動物在舊約中出現了近三十次,它們生存在陸地和水裡。

除了舊約中近三十次提到巨型兩棲動物外,還出現了其它幾種動物,一些學者認為聖經的作者指的就是恐龍。巨獸是神所造的物之首,它的尾巴象香柏樹(約伯記40:15ff )。一些學者試圖把巨獸鑒定為大象或河馬,另一些人指出大象和河馬的尾巴都很細,無法比作香柏樹。恐龍像腕龍屬或梁龍,他們都有像香柏樹一樣的大尾巴。

幾乎每一種古代文明都有關於巨型兩棲類動物的藝術描繪。刻在岩石上的物象,手工製品以及在北美洲發現的小泥塑都跟現代對恐龍的描繪相仿。在南美洲的石刻中,人騎在像恐龍的動物上面,讓人驚奇的是,那種動物很像三角恐龍,翼龍或看似雷克思貓的暴龍等樣的動物。古羅馬鑲嵌,瑪雅陶罐和巴比倫城牆都證明人類對這些動物有著跨越文化,跨越地域的魅力的共識。馬可波羅遊記也認真記述了有關囤積寶藏的野獸的精彩故事。現代關於這些地方的報告繼續存在,但往往招致過多的批評。

除了說明人類和恐龍同時存在的真實的人文和歷史證據外,還有物理證據:例如在北美洲和亞洲的中西部發現有人和恐龍足印的化石。

那麼,聖經上有恐龍嗎?此事還無定論。它取決於你如何詮釋現有的證據,如何看待周圍的世界。在這裡我們相信地球較年輕的解釋,並接受恐龍和人類共存的事實。我們相信由於環境的巨變和人類無情的捕殺,恐龍在洪水紀之後的某一時期滅絕。



聖經是怎麼說恐龍的?聖經裡出現過恐龍嗎?

問題:基督徒受洗有什麼重要意義? 根據聖經,基督徒受洗是信徒內在生命的外在見證。基督徒受洗表明信徒對耶穌的死亡,埋葬,復活的認定。聖經說:「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他的死嗎?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樣」(羅馬書6:3-4)。在基督徒的洗禮中,浸入水裡的行為象徵著跟基督一同埋葬,從水中出來象徵著與基督一起復活。

基督徒受洗前要符合兩項要求:一,受洗的人必須相信耶穌基督為救主;二,受洗的人必須明白洗禮的意義。如果一個人知道主耶穌是救主,理解基督徒受洗是順服的一步,當眾表明對基督的信仰;而且也願意受洗——那麼就沒什麼理由阻止信徒接受洗禮。根據聖經,基督徒受洗是順服的一步,公開表明相信基督是唯一救贖的信仰。基督徒受洗的重要性在於這是順服的一步——公開承認信仰基督並服從他,認同基督的死亡,埋葬和復活。



基督徒受洗有什麼重要意義?

問題:聖經關於飲濃酒/淡酒是怎麼說的?基督徒飲濃酒/淡酒是罪嗎? 一些經節鼓勵人們遠離酒精(利未記10:9;民數記6:3;申命記14:26;29:6;士師記13:4,7,14;撒母耳記上1:15;箴言20:1;31:4,6;以賽亞書5:11,22;24;9;28:7;29:9;56:12;彌迦書2:11;路加福音1:15)。但聖經沒有禁止基督徒飲用啤酒,紅酒(淡酒)和其它含酒精的飲料。聖經要求基督徒不要醉酒(以弗所書5:18)。聖經訓斥醉酒和它帶來的後果(箴言23:29-35)。聖經也要求基督徒的身體不能被任何東西轄制(哥林多前書6:12;彼得後書2:19)。聖經也禁止基督徒作侵害其他基督徒或讓他們做出違背良心的事來(哥林多前書8:9-12)。根據這些原則,基督徒很難說他們飲酒是榮耀神的(哥林多前書10:31)。

耶穌把水變成酒,甚至耶穌有時也飲葡萄酒(約翰福音2:1-11;馬太福音26:29)。在新約時代,水不很乾淨;沒有現代的衛生設施,水中含有細菌,病毒和各種各樣的污物,現在的第三世界國家仍然存在這種狀況。因此,人們經常喝含污物少得多的葡萄酒(或葡萄汁)。提摩太前書5:23中,保羅告訴提摩太不要喝水(那可能是他胃痛的原因)而改喝葡萄酒。聖經裡希臘文葡萄酒這個詞是日常用詞,那個時代,發酵的葡萄酒沒今天這麼高的度數,不能把它說成葡萄汁,也不同於現在的紅酒。聖經沒有禁止基督徒飲用啤酒,葡萄酒(淡酒)和其它含酒精的飲料。酒本身並未受到罪的玷污,基督徒要抑制的是醉酒和嗜酒成性。聖經的原則表明基督徒飲酒在任何程度上講都不會讓神喜悅,這是難以辯駁的。



聖經關於飲濃酒/淡酒是怎麼說的?基督徒飲濃酒/淡酒是罪嗎?

問題:關於賭博聖經怎麼說?賭博是罪嗎? 賭博可以定義為:「用錢冒險,試圖以對某件東西下賭注來增加錢的倍數。」聖經沒有明確譴責賭博,打賭或者抽獎。然而聖經確實提醒我們,要遠離對錢財的貪戀(提摩太前書6:10;希伯來書13:5)。聖經也鼓勵我們遠離「不勞而獲」的誘惑(箴言13:11;23:5;傳道書5:10)。賭博絕對是貪財的反映,並不可否認對人們有不勞而獲的試探。

賭博之錯在哪裡? 賭博是個難以回答的問題,因為如果是有節制或偶爾地賭博,它是對錢財的浪費,但不一定就是「邪惡」。人們以各種各樣的行為浪費錢財。浪費在賭博上的錢財跟看電影(在很多情形中)、吃不必要的昂貴大餐,或者購買不值當的物品相差無幾。同時,把錢財浪費在其它事情上並不證明賭博就是正當的。錢不應該被浪費掉。額外的錢應該存下來為將來給主的工作需要 – 而不是賭掉。

聖經中談到的賭博:儘管聖經沒有明確提到賭博,它提到了「幸運」或「碰運氣」這樣的遊戲。例如,利未記中抽籤選擇祭祀的山羊和替罪羊。約書亞用抽籤決定給不同的種族分配土地。尼希米用抽籤決定誰住在和不住在耶路撒冷的城牆裡。使徒們抽籤決定誰取代猶大。箴言16:23說:「簽放在懷裡,定事由耶和華」。聖經裡沒一處把賭博或「碰運氣」用作娛樂,也沒有展示它是神的信徒可以做的一項活動。

賭場和抽獎:賭場使用各種市場策劃的手段招攬賭客盡可能多地用錢冒險。他們常常提供廉價或免費濃酒,鼓勵人喝醉,因而降低做出明智決定的能力。賭場裡的一切完美裝備都是為了索盡你的錢財,除了消磨時間和虛無的樂趣之外你一無所獲。抽獎試圖把自己塑造成一種資助教育或者社會項目的形象。然而,研究表明參與抽獎的人常常是那些掙錢少,只能花錢買獎券的人。「不勞而獲」的慾望對那些絕望的人幾乎是難以抵制的巨大誘惑。贏的機會微乎其微,而結果是許多人的生活被毀掉。

為什麼抽獎進程不得神的喜悅:很多人聲稱他們抽獎和賭博是要把錢給教會,或者其它美好的事業。也許這是一個不錯的動機,但現實是極少人把賭博贏的錢用在神的目的上。研究表明大部分抽獎中彩者的經濟狀況幾年之後甚至比他們中獎之前還遭。極少人,如果有的話,會真正把錢捐給一個美好的事業。再說了,神用不著我們的錢去資助他在世上的大業。箴言13:11說,「不勞而得之財必然消耗;勤勞積蓄的必見加增。」 神是至高無上的,他會通過誠實的途徑為教會提供他們的需要。神難道會悅納販毒或搶銀行得來的錢嗎?神也不需要、不想要那些為貪圖錢財而從窮人那裡「偷」來的錢。

提摩太前書6:10告訴我們,「貪財是萬惡之根。有人貪戀錢財,就被引誘離了真道,用許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希伯來書13:5聲明,「你們存心不可貪愛錢財,要以自己所有的為足。因為主曾說:『我總不撇下你,也不丟棄你』。」馬太福音6:24說,「一個人不能侍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你們不能又侍奉神,又侍奉財利。」



關於賭博聖經怎麼說?賭博是罪嗎?

問題:聖經是如何教導關於三一神的? 沒有任何方法能充分解釋基督教教義中的三一神,這是最困難的。單憑解釋,人難以徹底理解三一神這個概念。神比我們無限偉大,所以我們無法測度。聖經教導天父是神,耶穌是神,聖靈是神。聖經也教導只有一個神。儘管我們會稍微明白一些關於三一神的不同位格之間的關係,但他是超越人的理性的。這並不是說三一神不是真理,不是基於聖經的教導。

學習這個題目的時候要時常記著「三一神」這個詞不是聖經裡用的。這個詞是用來描述三位一體的神,神包含三個同時存在,永在的位格。要明白這不是說三個神,三一神是由三個不同位格組成的一位神。儘管「三一神」這個詞沒在聖經裡出現,用它並沒錯。說「三一神」比說「三位同在,永在的位格組成的神」簡捷。如果說三一神對你比較困難,你這麼想:祖父這個詞在聖經裡也沒用過,但我們知道聖經裡有祖父;亞伯拉罕是雅各的祖父。所以不要卡在「三一神」這個說法上,重要的是聖經裡存在「三一神」這個詞要表示的概念。除去介紹,我們會引用經節討論三一神的問題。

1)只有一位神:申命記6:4;哥林多前書8:4;加拉太書3:20;提摩太前書2:5。

2)三一神包含三個位格:創世紀1:1;1:26;3:22;11:7;以賽亞書6:8;48:16;61:1;馬太福音3:16-17;28:19;哥林多後書13:14。談論舊約的段落,瞭解希伯來文會有幫助。創世紀1:1,「神」用了複數名詞。創世紀1:26;3:22;11:7和以賽亞書6:8,「我們」用的是複數代詞。「神」和「我們」指的是倆位以上這一點毫無疑問。英文中只有單數和複數兩種形式。希伯來文中有單數,雙數和複數三種形式;雙數只能代表二。希伯來文中,雙數形式只用來指成雙成對的東西,比如眼睛,耳朵和手。「神」和代詞「我們」用的是複數——肯定多於二——所以一定指三個或三個以上(父,子,聖靈)。

以賽亞書48:16和61:1,聖子說話的同時參照出聖父和聖靈。比較以賽亞書61:1和路加福音4:14-19看出是聖子在說話。馬太福音3:16-17 描述了耶穌受洗的經過。這裡看到當父神表明對聖子喜悅的時候,神——聖靈降在聖子的身上。馬太福音28:19和哥林多後書13:14說明了三一神的特性。

3)不同的經文把三一神中的各位區分開來:舊約裡,大寫的「主」不同於小寫的「主」(創世紀19:24;何西阿書1:4)。大寫的「主」有一個「兒子」(詩篇2:7,12;箴言30:2-4)。聖靈跟大寫的「主」(民數計27:18)和「神」(詩篇51:10-12)區分開來。神子同父神區分開來(詩篇45:6-7;希伯來書1:8-9)。新約約翰福音14:16-17,耶穌要求天父賜下一位保惠師,聖靈。這表明耶穌沒有把自己當作天父或聖靈。想想福音書中耶穌跟天父講話的其他場合,難道他是跟自己說話嘛? 不是,耶穌跟三一神中的另一位格——父神說話。

4)三一神中的每一位格都是神:天父是神:約翰福音6:27;羅馬書1:7;彼得前書1:2。聖子是神:約翰福音1:1,14;羅馬書9:5;歌羅西書2:9;希伯來書1:8;約翰一書5:20。聖靈是神:使徒行傳5:3-4;哥林多前書3:16(那個住在你們裡面的是聖靈——羅馬書8:9;約翰福音14:16-17;使徒行傳2:1-4)。

5)三一神中的從屬關係:聖經表明聖靈聽從聖父和聖子,聖子聽從聖父。這是一種內在的關係,不否認三一神中任何位格的神性。這是我們有限的理性無法參透無限的神的一個區域。關於聖子參看:路加福音22:42;約翰福音5:36;20:21;約翰一書4:14。關於聖靈參看:約翰福音14:16;14:26;15:26;16:7,特別是約翰福音16:13-14。

6)三一神中不同位格的工作:聖父是源和本:一 ,萬有(哥林多前書8:6;啟示錄4:11);二,神的啟示(啟示錄1:1);三,救贖 (約翰福音3:16-17);四,耶穌做人的事(約翰福音5:17;14:10)。父神是使所有這些事發生的源頭。

天父通過聖子為代表做了以下的工作:一,創造和維持萬有 (哥林多前書 8:6;約翰福音1:3;歌羅西書1:16-17);二,神性的啟示 (約翰福音1:1;馬太福音11:27;約翰福音16:12-15;啟示錄1:1);三,救贖 (哥林多後書5:19;馬太福音1:21;約翰福音4:42)。天父通過聖子做這些事,聖子是天父的代表。

聖父通過聖靈這個途徑做以下的工作:一,創造和維持萬有(創世紀1:2;約伯記26:13;詩篇104:30);二,神性的啟示(約翰福音16:12-15;以弗所書3:5;彼得後書1:21);三,救贖 (約翰福音3:6;提多書3:5;彼得前書1:2);四,耶穌做的事 (以賽亞書61:1;使徒行傳10:38)。聖父通過聖靈的力量做所有這些工作。

沒有一種方法能完全準確地描述三一神。不能用雞蛋(或蘋果)作比擬因為蛋殼,蛋白和蛋黃都是雞蛋的一部分,而不是雞蛋。聖父,聖子,聖靈不是神的一部分,他們每一位都是神。用水作比喻稍好一些但還是不能充分描述出三一神:液體,水蒸氣和冰都是水的存在形式。聖父,聖子,聖靈並不是神的存在形式,他們每一位都是神。因此,儘管這些比喻能描繪出三一神的一個畫面,但這個畫面不是完全準確的。有限的想像無法描述一位無限的神。與其把注意力放在三一神這個詞上,不如集中注意力在神的偉大和超乎我們的無限高的自然屬性上。「深哉!神豐富的智慧和知識。他的判斷何其難測!他的蹤跡何其難尋!誰知道主的心?誰作過他的謀士呢? 」(羅馬書11:33-34)。



聖經是如何教導關於三一神的?

問題:聖經如何說婚前性行為? 跟其它不道德的性行為一樣,聖經多次對婚前性行為做出譴責(使徒行傳15:20;羅馬書1:29;哥林多前書5:1;6:13,18;7:2;10:8;哥林多後書12:21;加拉太書5:19;以弗所書5:3;歌羅西書3:5;帖撒羅尼加前書4:3;猶大7)。聖經提倡結婚之前禁止性行為。婚前性行為跟姦淫及其它形式的不道德性行為是同樣錯誤的,因為這些都涉及到跟你沒有結婚的人有性關係。只有丈夫和妻子間的性關係才是神允許的(希伯來書13:4)。

有很多原因使得婚前性行為變得如此隨便。我們看重性行為的「健身」一面卻忽視了它的「再造」一面。不可否認性會使人愉快,神是這麼設計的;神要男人和女人享受性行為(在婚姻範圍內)。但是性的主要目的不是讓人愉悅,而是繁衍生息。神禁止婚前性行為不是要剝奪我們的快樂,而是要保護我們,防止意外懷孕,防止孩子出生在沒準備好或不想要他們的家庭裡。想像一下如果人們聽從神關於性方面的勸誡,這個世界會好很多:少一些性病傳染,少一些未婚母親,少一些不必要的懷孕,少一些墮胎,等等。神對婚前性行為是絕對禁止的,它拯救生命,保護嬰孩,樹立性關係的正確價值觀,最重要的是榮耀神。



聖經如何說婚前性行為?

問題:耶穌在死後和復活之間的三天在哪裡? 彼得前書3:18-19說:「因基督也曾一次為罪受苦,就是義的代替不義的,為要引我們到神面前。按著肉體說,他被治死;按著靈性說,他復活了。他藉這靈曾去傳道給那些在監獄裡的靈聽。」

18節中「按著靈性」這個詞組的結構跟「按著肉體」的詞組結構是非常一致的,因此最好把「靈性」這個詞和「肉體」這個詞歸在同一範疇。肉體和靈是指基督的肉體和靈。詞組「按著靈性他復活了」指出這樣一個事實:耶穌承受的罪和他的死導致了他肉身的靈跟天父的分離(馬太福音27:46)。如馬太福音27:41和羅馬書1:3-4所說,這裡的對比是在肉體和靈之間,而不在基督的身體和聖靈之間。當耶穌完成了罪的救贖,他的靈又恢復到之前被破壞了的團契當中。

彼得前書3:18-22描述了耶穌為罪受苦(18節)和耶穌得榮耀(22節)之間的關聯,只有彼得說了在這兩者之間所發生的事。19節中「傳道」這個詞不同於新約裡指的傳講福音的含義,它在這裡的意思是通報消息。耶穌受難死於十架,他的身體被治死,當他承擔了罪的時候他的靈也死了。當他把靈交給天父,耶穌的靈又復活了。根據彼得所講,在耶穌死後和復活的某個時候,他對「監獄裡的靈」做過一個特別傳道。

一開始,彼得用「魂」指人而不是「靈」(3:20)。新約中,「靈」這個詞指天使和邪靈,而不是人;22節也包含了這種意義。聖經中沒有一處提到耶穌曾造訪地獄。使徒行傳2:31說耶穌去了「陰間」(《新美國標準版聖經》),但「陰間」不是地獄。「陰間」是一個死了的人暫時待的地方,在那兒他們等待復活。啟示錄20:11-15(《新美國標準版聖經》,《新國際版聖經》)清楚地說明了兩者的區別。地獄是受審判的人的永久和最後的歸宿;陰間只是一個暫時的住所。

我們的主把他的靈交給了天父,死了,在死後和復活之間的某一時間,造訪了死人的境界,給那裡的靈(可能是墮落的天使;參看猶大書6)傳達了信息,那些人跟諾亞時代發洪水之前的時期有關。20節講得清楚。彼得沒有告訴我們耶穌跟這些被囚禁的靈說了什麼,大概不會是救贖的信息,因為天使是不能被救撥的(希伯來書2:16),可能是對撒旦及其同夥誇勝(彼得前書3:22;歌羅西書2:15)。以弗所書4:8-10 說耶穌也去了「樂園」(路加福音16:20;23:43)並把在他死之前就信了的人送到天堂,這一段沒有詳述細節,但大多數聖經學者都同意「擄掠了仇敵」所說的就是這個意思。

綜上所述,聖經沒有明確地講耶穌在死後和復活之間的三天做了什麼。然而他確是對墮落的天使和不信的人誇勝,我們能確切知道的是耶穌不給人第二次救贖的機會。聖經說我們死後要面對審判(希伯來書9:27),只有一次機會。關於耶穌死後和復活之間做了些什麼確實沒有明確的答案,這也許是那些只有等我們得著榮耀的那一天才能明白的奧秘之一。



耶穌在死後和復活之間的三天在哪裡?

問題:關於離婚和再婚聖經怎麼說? 首先,不管一個人對離婚有什麼樣的看法,記住聖經瑪拉基書2:16a上說的很重要:「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是我所恨惡的』」。依照聖經,神對婚姻的計劃是終身的承諾。「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馬太福音19:6)。儘管如此,神意識到婚姻牽涉到兩個罪人,離婚將不可避免。舊約中,神制定了律法來保護離婚者的權利特別是婦女(申命記24:1-4)。耶穌指出因為人心之硬而制定這律法,並不是神想要的(馬太福音19:8)。

關於離婚和再婚的爭論主要是圍繞耶穌在馬太福音5:32和19:9中說的話。「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大概是經文中提到的唯一神允許離婚和再婚的理由。釋經家理解這個「例外」是指婚姻靠媒妁之言時代發生的「對婚姻不忠誠」。按猶太人的傳統,男女一旦訂婚就被認為是夫妻了,在「訂婚」期間和婚後發生的不道德行為是離婚的唯一理由。

但是在希臘文中,「對婚姻不忠誠」的意思包括各種形式的性的不道德行為,它可以指私通,嫖妓,姦淫等等。耶穌可能是說如果發生性不道德行為,離婚是可以的。性關係是繩系婚姻關係必不可缺的一部分「二人成為一體」(創世紀2:24;馬太福音19:5;以弗所書5:31)。因此,由於婚姻之外的性關係破壞了這種結合而成為離婚的理由。耶穌也講到了再婚:「另娶」(馬太福音19:9)表明在某種特定情況下(不管如何解釋)離婚和再婚是被允許的。但注意只有無辜的一方被許可再婚。儘管經文中沒有說,神允許離婚後再婚是對被傷害一方的憐憫,而不是針對有性不道德行為的一方。也許有「犯罪方」被允許再婚的例子——但在經文中沒有這個概念。

有些人把哥林多前書7:15當作另一個「例外」:如果非信徒跟信徒離婚,信徒再婚是許可的。但是,經文並未提到再婚,只是說如果不信的配偶要離去,信主的不必束縛在這樣的婚姻中。另外有些人主張儘管聖經上沒說,虐待(配偶或孩童)也應該成為離婚的理由。這可能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但我們不應該擅自推斷神的話語。

無論「對婚姻不忠誠」的含義是什麼,它是允許人們離婚,而不是要求人們離婚;這就是為什麼有些例外原因站不住腳。即使發生了姦淫,一對夫妻也可以藉著神的恩典,學習饒恕並開始重建他們的婚姻關係。神寬恕了我們那麼多的罪,我們可以學他的樣子去饒恕姦淫的罪(以弗所書4:32)。很多時候,配偶毫無悔改之心並繼續不忠行為,這種情況下就可以應用馬太福音19:9所述。許多人在離婚之後很快又結婚,而神可能希望他們持守單身。神有時要人單身,這樣他們就沒有分心的事(哥林多前書7:32-35)。有些情況下離婚之後再婚是一種選擇,但不是唯一的選擇。

令人苦惱的是基督徒的離婚率跟世俗的離婚率幾乎一樣高。聖經清楚地說神厭惡離婚(瑪拉基書2:16),和好與饒恕應該是信徒生活的標誌(路加福音11:4;以弗所書4:32)。神看出會有離婚,即使是在他的兒女當中。如果出現了馬太福音19:9可能沒有說到的情況,離異或再婚的信徒不應該感到神對他們的愛少了。神常使用基督徒的不順服行為就成大好無比的。



關於離婚和再婚聖經怎麼說?

問題:手淫——聖經說它是罪嗎? 聖經沒有特別提到手淫或者講明手淫是否是罪, 然而,關於導致手淫的行為是罪性的,這一點毫無疑問。手淫是淫亂思想、性刺激和/或者色情影像來帶的後果。這些就是需要處理的問題。如果擯棄和戰勝了淫亂和色情之罪 – 手淫的問題就迎刃而解。

聖經告訴我們要避免一切淫亂和污穢(以弗所書5:3)。我看不出手淫如何能過這一關。有時要檢驗是不是罪要看你是否願意(驕傲地)告訴別人你做的事。如果別人發現這事後會令你尷尬恥辱,那它看起來就是罪;另一個好的檢驗方法是看我們能不能誠實地,憑良知請求神祝福並使用這一特殊行為來成全他的美意。我想手淫不屬於我們能以之為自豪並誠懇感謝神的事情。

聖經教導我們:「所以,你們或吃或喝,無論作什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哥林多前書10:31)。如果對做一件事是否會取悅神感到猶豫,那最好放棄它,關於手淫一定如此。「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馬書14:23)。我看根據聖經,手淫是無論如何不會被認為榮耀神的。還有,我們要謹記我們的身體和靈魂是重新獲得的,它屬於神。「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裡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哥林多前書6:19,20)。我們無論在哪裡,做什麼,都應該遵循這一真理。因此,依照以上原則我會肯定地說根據聖經手淫是罪。我相信手淫不會取悅神,是不道德行為,也不能通過神對我們身體所有權的檢驗。



手淫——聖經說它是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