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待奴僕的條例
(申15‧12-18)
21
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
2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3 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4 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
5 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
6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裏,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
7 「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
8 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
9 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
10 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
11 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
懲罰暴行的條例
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13 人若不是埋伏殺人,乃是上帝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裏逃跑。
14 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也當捉去把他治死。
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6 「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17 「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8 「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
19 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
20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21 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
22 「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
23 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
24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25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26 「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27 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物主的責任
28 「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牠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
29 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30 若罰他贖命的價銀,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
31 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必照這例辦理。
32 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
33 「人若敞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裏頭,
34 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
35 「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
36 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