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課

論時代

══神的管家計劃

一、序言

改革神學院名舊約教授W. Van Gemeren博士正確地指出:神在不同的世代逐步完成其救恩大計,直至萬物皆獲得復興之時,而每一時代總有神作為之特色,與其它時代有別〔注1〕,但這只是單方面的行動,因在人方面,神向人亦有所要求,人故要向神的吩咐負上責任,如此才能達成神的計劃,所以歷世歷代屬神的人皆可稱為「神奧秘的管家」,「所求於管家的,是要他有忠心」(林前4:1-2)。

過去與現在,不少人對「時代論」這神學課題仍有不少混淆不清,而致誤解深種,進而敵對、漫罵及摒棄,至為惋惜。本課試圖解釋「時代論」是一門正統的神學教義,對明白整本聖經的神學信息、神對世人的要求與其管理世界的旨意,大有裨益。

二、「時代」的定義

「時代」一詞表面看來似與時間有關,然而從聖經神學觀點看,「時代」是一個「神的管家法制」,茲從三方面探討「時代」的定義。

A.英文的字義

「時代」(dispensation)乃從拉丁文「dispensatio」(意「分派」)演繹而來;由此,「時代」這詞可包含三個意義:1)分配工作的行動;2)管理工作的準則;3)要求盡職的安排。故此,時代論乃是神在某段訂定的時間內,據自啟示漸進的原則向人實施的一項「管理系統」〔注2〕。易言之,時代論乃是一個迎合時代潮流的「管理法」。

B.聖經的用途

1.舊約的觀念══在舊約神學思想下看,「時代」一詞正源自舊約的管家觀念(如創15:2;39:4;43:16;代上28:1等),這些管家皆在他們的主人管理下承受職責,並為主人忠心完成吩咐(如以利以謝忠於亞伯拉罕;如約瑟忠於法老;大衛之臣僕忠於大衛等不贅)。管家的職守與主人之管治法有關,而主人之管治法亦因時遇而有異。

2.新約的字義══「時代」之希臘文(oikonomia)是由oikos房子,及nomia「律法」、「管理」、「規律」、「籌劃」二字組成,全字可譯成「家務的管理」,此字在新約共出現廿次,譯法有多款:(1)oikonomos:九次譯成「管家」(路12:42;16:1,3,8;林前4:1,2;加4:2;多1:7;彼前4:10;一次譯「管銀庫」(羅16:23);(2)oikonomia:三次譯成「管家」(路16:2,3,4);二次作「安排」(弗1:10;3:9);二次譯「職分」(弗3:2;西1:25);一次為「責任」(林前9:17);一次是「章程」(提前1:4)。由此,「時代」一詞強調三方面的重點:(1)管家的職責;(2)職任的安排(包括職任的章程、準則);(3)職務的時限。

3.蒲草文獻的用法══據希臘文字源學大家Moulton及Milligan二人的考究,oikonomos或oikonomia這兩詞常出現在蒲草文卷內,往用作指定那些管理家務(包括財務、教育及產業)的人〔注3〕,故可譯作「管家」、「管賬」。此字在紙草文物內慣指職務的「管理法」。

C.綜合意義

由上文之討論,從字義角度言,「時代」此字在英文、新約原文、草卷文等所集結的意義,皆指出它在新約內的用途有數個重點:1)管理(十三次);2)職任(三次);3)時間表(三次),而以「時間」及「表」二字的組合最能顯出其實意,因管理(本身已附帶職責的含意)的步驟或方法是關乎在定規的形式內要求遵守服從(從「表」字可見),而在某段時間內實施(從「時間」字表達)。換言之,「時代」這神學用詞乃指神在一段時期內以特別的方式與人(管理)交往〔注4〕,如此「時」與「式」是「時代」的鑰字,而「管家主義」正是「「時代主義」的代名詞。

從神學角度言,「時代」這字的「管家意義」與五個相連觀念有關:1)「管家」字顯出主僕之關係(如路16:1),主人發施號令,僕人須遵守服從(路16:2);2)「管家」亦顯出受托的責任(如路12:42下;林前9:17;弗3:2;西1:25);既有職責在身,受托者須忠心辦理,並警醒去作(路12:37,42上;林前4:2);3)倘僕人對主人不忠不義(路16:8),僕人遂不能再作管家(路16:2),可見僕人之職乃帶有期限(參路13:6-9的「三年期」;路12:42的「按時」分糧;另參加4:2;提前1:4);僕人失職可隨時受主人解雇(路12:2,3)及受罰(路13:6-9的「砍了」;另路12:45-46);4)僕人撤職後,主人另需僱用別個僕人,在新僕的新管理法下,另一管理時期又再開始;5)管家所管的是神的奧秘(林前4:1;弗3:2;西1:25),故一切的籌劃、定規皆在神的全智中,人無法猜揣,除非神向人啟示,人才明白神的心意,管家就是將神的心意向人宣告、顯明、分解的受托人。

D.定義

「時代論」或「時代主義」按性質言是一個「管家主義」或「管家時期主義」,故神學家Thomas S. Piper建議以「管理關係」(governing relationships)為代名詞〔注5〕;C. C. Ryrie則建議以「管理組織」(economy)替代之〔注6〕;但不管其代名詞如何,簡言之,「時代」是「在神的旨意中一個顯著的行政管理藍圖」,是「神對世人的一項管家計劃」,這是時代神學的定義核心。

故此,時代論可有三方面的強調,彼此亦互相關連:

1)由神而看,時代論是一個管理法══是神的管家計劃,

2)由人而看,時代是一個責任感══是人盡職的本分,

3)由世界看,時代論是一個歷史期══是按境遇需要而更換。

三、與「時代」相連的神學觀念

時代論是一類由多處的聖經真理歸納而成的神學系統(如「三位一體論」,「代罪救贖論」等亦是由歸納法演繹而來的系統神學),源自五個神學前題:

A.時代論的世界觀══時代論視世界如神的大家庭(household-world),由神作「家主」,選召適當的僕人,用他定規的方法,派他管理世界(「世務」)(此點將「主僕關係」說明)。

B.時代論的啟示觀══時代論視神的啟示是遞進的,是神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內,按其規定的管治法,將其心意按部就班式向人啟明(如太21:33-40的兇惡園戶比喻內,有「僕人」、「別的僕人」、「兒子」等說明神的管治法因時而異,而啟示的教導乃循著歷史時序而前進)(此點強調「心意」與「時間」的配搭)。時代論極強調神在人類歷史中逐步將其心意向人顯現,所以時代論嚴格說來是一個「歷史啟示的管家職務進展論」〔注7〕。

C.時代論的神治觀══時代論視神管治世界的法則在乎人對其啟示觀念的認識而定(如家長向其兒女在不同成熟時期而定准其管治之法,參加3:23;4:1-3所表達的觀念),因此神便給人對其啟示有多少認識的考驗,亦即試驗其信心或責任感的程度,使人能增進對神的認識(此點將「治法」與「時間」連在一起)。

D.時代論的禍福觀══時代論視神是公義與慈愛的神;他既要求人活在他管治下,遂也要求人對他絕對順服,服者蒙福,逆者遭判(此點將「施令」與「責任」連在一起,亦回應巴勒斯坦約的預告,參申30:15)。

E.時代論的神旨觀══時代論視神是永不改變的神(immutable),因這涉及神的本質與屬性;可是在管治法方面,神可在不同的時代以相同或不同的方法「善管」世人(如有「神後悔」一詞,是法則非本質的改變),但總以自己的榮耀及世人之幸福為最終目的(此點將「計劃」與「目的」連串一起。)

四、時代論的管家主義

時代論的神學溯源來自聖經中的管家觀念,這管家觀念有五方面的特色,這些特色亦是時代論的前題。

A.管治的方法══時代論先強調世人的管家責任。起初神與亞當在伊甸園立約,神以主人的身份吩咐亞當作為僕人(創2:15),並說明盡職的福樂及失職的後果,亞當欣然聽命,那時神傳達意旨是直接的,不用第三者為媒介轉達之。這管治法可稱為「直接神治法」。

B.管法的轉換══及至亞當失職後,神與世人仍存主僕關係,但因這關係有了隔膜,神治理人的方法便有所更換;後來他以律法傳達其心意,人遂要向這頒布的律法負上服從之責,才能享受聽命的福分;否則便需負上悖逆的後果。

耶穌基督降世又另再說明神管理世人的法則有了更變。基督道成肉身顯示律法為管治之法至此暫告一段落(參約1:17;太11:13;加4:3-5),此後信靠基督在十架上代死的功效乃成為新時期的得救法門(參徒13:39),管法的轉移並非說神的救贖法有了更改,而是說神成就救贖的法門不同(如十架前救贖是往前看,十架後是往後看),這非說神的作為千變萬化,而是神視人對他的啟示心意作如何程度的反應而定。改革家加爾文雖寫在恩約神學或時代神學發展至較健全的系統前,他的話仍鏗鏘有力:「若管家管教小孩用一方法,小孩成幼童又以別法,幼童為少年又另法,少年變青年又一法,這不能說管家前後矛盾,只說其管法視時代需要有所變換,然而宗旨始終如一,引導人至神的救贖恩典去」〔注8〕。

C.管家的責任══在每個管家時期內,管家的責任可有異同。先前時代,可有些一般性(general)的責任原則移遷至下一時代,而每時代固有該時期獨特(specific)的責任。

責任是一個考驗,盡職與失職皆帶來兩極端的結果:祝福或咒詛,人對責任固有選擇接受或拒絕的自由。在每一時代內,人的責任與神的啟示相連,神如何啟示,人便如何負上由啟示而來的責任,故啟示的傳達亦是責任的傳遞,啟示有深淺多寡,責任亦如是。

D.管法轉移的原因══神在歷史上有多次「時代性」的大審判(如亞當的審判,創3:14-19;洪水的審判,創6-9章;巴別塔的審判,創11:1-9等不贅);每一審判是與人的失職有關,神不會無故謬然懲罰人,故聖經史的特徵乃是人重複地屢次失敗,失敗累積至一顛峰使神非介入施以公義性之審判不可,審判過後神又再重新吩咐人聽命,人又進入另一管家時期。神的救贖計劃(管治拯救法)不能因人的失敗而受挫折,因在每時代裡總有「不向巴力跪拜的人」,神的救贖象螺旋形向上挺進的(ascending spirl),直至新天新地之時期。

E.管家的對象══時代論視神管治的對象始終如一,就是神在地上的見證人,他們是管家,由亞當領先;見證人失敗,神以別個見證人替代,直至亞伯拉罕時,神揀選他為永久性見證人的先祖,應許他與其子孫永遠的福祉,包括屬地與屬靈的。亞伯拉罕的子孫稱為「以色列人」,他們如一棵大樹,愈長愈大,枝葉茂盛,惜後來無果可呈,雖經神的僕人多次曉告與警誡,仍未能悔悟,失敗如山倒,終被砍伐下來(參路13:6-9節「不結果無花果樹之比喻」,以色列如枝葉茂發的樹,到期限還無果實,雖經管家求情寬限,又掘土加糞,至終仍被砍下),但樹身雖倒,樹不仍存,這是神「永不拔出」的應諾(參結37:25;賽6:13;摩9:15)。

主前586年,以色列這棵樹被巴比倫砍伐下來,神的選民開始在天下萬國中漂流失敗。在基督降生時期,神在是時以其愛子將亞伯拉罕的約福(包括大衛的約)賜給當時的選民,只是基督在地上的遭遇正是「他到自己的地方來,自己的人倒不接待他」(約1:11),於是神的國從他們手上奪「「神的國從他們手上奪去,賜給那能結果子的百姓」(太21:43),在神的選民拒絕天國約恩時,神遂從他們的「樹不」子當中挑選「新選民」,成為教會(教會起初先以猶太人為主,後陸續包括外邦人,正如先知多處的預言〔參賽55:4-5;56:6;60:10-12;摩9:12〕),也是回應亞伯拉罕約中的祝福原則(參創12:3),外邦人能承受亞伯拉罕的約福,在保羅的詮釋上清楚說明,他以野橄欖接枝在好橄欖上的園藝學為喻,釋明外邦人像靠此法得以享受橄欖根的肥汁,於是便能進入(不是替代承受而是分享)亞伯拉罕的約福內(參羅11:17,24)。

在基督再臨間,這「新選民」══教會══乃是此時期的新管家,他們是神在地上的新見證人(參路24:48;徒1:8),教會時期完成結,另一新時代開始,教會「見證事奉」的形式將有改變,因那時基督已親自在地上作王,而在此時「認識耶和華的知識要充滿遍地,好像水充滿洋海一般」(賽11:9;哈2:14;耶31:34)。

五、時代論的時代特色

時代論的特徵非將聖經武斷地劃分為多個不同的時代,而是強調神在不同的時代內有不同管治世人的生活方式與準則。神不同的管治時期亦是人不同的管家時期,彼此關連,茲從三方面簡述神不同的管治時代與人該負起的管家責任:

A.新約的「時代」名稱

「時代」的數目屬雖是人所劃分,卻符合聖經的啟示漸進原則,新約亦將「神的管治法」稱為三款:

1.弗1:10(「要照所安排的,在日期滿足的時候,使天上地上一切所有的,都在基督裡同歸於一」)══「日期」(oikonomian)原意見上文。「在日期滿足的時候」一詞反照有「日期不滿足的時代」,那是萬物未能與基督同歸於一之時,然而現今仍未能說是萬物與基督合一,故此這是預指將來主再來後的時期〔注9〕,俗稱為「天國實現時期」〔注10〕,這樣據此節之暗示,神的管治法有三時期: (1)非「日期滿足」時期; (2)日期開始滿足時期(萬物開始與基督同歸於一時期),俗稱「教會時期」,只是萬物還未服在基督腳下(來2:8),故仍待將來才完全滿足應驗; (3)萬物與基督同歸於一之時期。

2.弗3:2(「諒你們曾聽見神的恩典時期〔時期一字與弗1:10的「日期」為同字〕托付我傳給你們」══自譯,和合本譯文有太多補字)══表示保羅承受一個前未啟示過的真理,稱為「福音的奧秘」(弗3:5-6),此時乃俗稱「福音時期」══亦即「教會時期」,與「律法時期」相對(參羅2:12-16),此節故反照有「福音時期」,亦有非福音時期。

3.西1:25(「為此〔指教會〕我成為神的執事,照神的時代托付我轉傳給你們,使神的道理更完整〔指整套的道,非只片面或只得部分〕══自譯)══「時代」與上文之「日期」及「時期」同一原文,「神的時代」照下文乃「歷世歷代隱藏的奧秘,如今向神的眾聖徒顯明瞭」的教會時期(西1:26-27),故「神的時代」即俗稱「教會時代」。既然這時代是先前未曾啟示的真理,遂必有另一非教會時代。

小結:新約顯然將福音時期區分出來,使之與先前的時代有別,那是由聖靈降臨後基督內住人心的時代起,亦是從此信徒在基督裡不再有種族之分了;這一切全由基督降生啟始的,亦回應約1:17所言:「律法本是摩西傳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穌基督來的」,這非說律法時代沒有恩典與真理,恩典時代沒有律法之遵循,而是說管治法有了轉移。神的話是前後呼應、連貫分不開的(continuity),只是在執行管理法上有所差異矣(discontinuity)〔注11〕。

B.時代區分的推理

時代論並不強調從永遠至永遠之間可分為多少時代,只注重聖經歷史是一個神管理世人史;時代論進而強調神的時代管治法始終如一的將人帶至救贖的峰點,使人明白在神裡面只有幸福喜樂;於是神按部就班地進行他的管治大計,按人所作所為而產生的後果,作出相對適應性的管家要求,務使人明白「服神者昌、逆神者亡」(禍福)的萬世準則。

人類史由亞當開始,那是一個無罪時代,亞當墮落後,全人類在他裡面陷入罪境中,是為有罪時代,但人對罪(性質與後果)的敏銳暫處在「未啟蒙時期」(參羅7:7-8),故神借摩西頒布律法,叫人知罪(羅3:20),並認識罪的惡毒(羅7:13),是為律法時代的神學課程。基督之來臨為了「除盡罪孽,贖盡罪惡」(但9:24上),開始另一時代,人也進入另一管家神學課程內,直至基督第二次來臨,「引進永義」(但9:24下),於是便進入「萬物復興」之時。

從這粗枝大葉的釋詮聖經啟示真理,至少可將時代區分有五:(1)無罪時代;(2)從墮落至律法頒布時;(3)律法時期;(4)基督初臨時期,即現今時期;5)基督復臨後時期。

此外,再按聖經歷史之推算,挪亞之洪水乃全地性之審判,是新時代肇始的先兆,故可將「從墮落至律法頒布時期」分為前後二期,前者由墮落至洪水,後者由洪水至律法,合共六個管理時期,在洪水至律法之間,神選召亞伯拉罕為萬國蒙恩的媒體,故神處理世人之管法實有一個新開始,這樣遂多了一個新時期,不少學者主張基督復臨後乃要建立一個有政治、社會、屬靈的國度,俗稱「千禧年國」,是為一個實在的時期(是非參下課之討論),那便增多了二個時期。

C.時代的歷史特徵

聖經的時代是神在某段歷史時間內之「家主對管家的交往記錄」,從歷史與預言(將來史)看來,人類為管家對神為家主的表現是一種循環性的歷史進展,包含受職、失職、受詛、挽回、另一時代開始══此類型的歷史程式有點像士師記時代的歷史循環情況。換言之,這個循環性的歷史模式在每個上文推理的時代內皆顯出五個共同的特徵:(1)神以主人身份命托於他的僕人,這吩咐乃按神在永世的救贖計劃內,向僕人宣佈他們的責任與享受由盡責來的福樂及承擔失職的後果;(2)神的僕人受托後在神管治之恩典內盡力而為;(3)歷史顯示,僕人屢次失職,遂承擔一切早已明告失職的後果;(4)在人失職受詛的前後,神往往按其恩典宣告眷愛失職者之挽回法,及宣告新職期的來臨;(5)神以超凡的行動結束上一職期。這五個歷史循環似螺旋向上挺進的樣式朝著神管理萬世的目標前進。

六、時代論的時代簡介

時代論的時代歷史期乃為詮釋聖經史事之方便而立定(非硬性如此,不可忘記),按分析下各時代可符合一個詮解的架構,茲以五點簡介每時代:

A.第一時代:純潔無罪的管家時期( Dispensation of Holiness)〔注12〕。

1.主要經文:創1:26-3:24。

2.管治之法(神的命托與人的責任)。

a.治理全地(創1:28);修理看守生活境界(創2:15)。

b.以伊甸園分別善惡樹作實物教材,指出順服的福樂與違反之後果(創2:16-17)。

3.管治的轉移(人的失職與後果)。

a.亞當與造物界同受咒詛(創3:14-19)。

b.亞當夫婦被逐伊甸園,此行動表示神的不悅與神不欲直接與罪人保持過去的密交(創3:24)。

4.新管治的預告(神的恩典與挽回之法)。

a.神替人造衣以示他願意遮蓋人的羞恥(創3:21)。

b.神應許人將來必蒙救贖(創3:15)。

5.管治期結束(時代的結束,新職期的開始)。

a.亞當夫婦被逐樂園,他們在園中職分被革除(創3:24上)。

b.神安設基路伯封閉樂園,結束人在果園的管家職分時期(創3:24下)。

B.第二時代:良心自治的管家時期(Dispensation of Autocracy)〔注13〕;這段時期又再分為二個階段:1)從亞當被逐至挪亞(創4-8章);2)從挪亞至亞伯拉罕蒙召(創9-11章)。

(一)第一階段

1.主要經文══創4:1-8:22。

2.神的命托與人的責任。

a.在此時期,人憑良知及父母的引導自由向神負敬拜的責任(創4:3-4)。

b.人亦憑良知的管治盡上道德行為的責任(創4:6-9)。此時人類因沒有社會之律法或政權管理組織之約束,人的良知(各人眼中看為正)便成為生活之約束〔注14〕。

3.人的失職與後果

a.該隱的罪行顯明人失職(創4:8)。

b.個人方面該隱凶相畢現(創4:11-14),其後裔相繼傚尤(創4:23-24),至全地人也罪大惡極(創6:5)。

c.神的寬容到了盡頭(彼前3:20),故此全地性之洪水咒詛全地之罪行(創6:11-13;7:6等不贅)。

4.神的恩典與挽回之法

a.對該隱方面,神以呼喚、提醒借此意圖挽回他(創4:6,9-10),又應許保存他的生命(創4:15)。

b.在罪惡氾濫時,神先取去以諾,避免死亡之審判,表徵神能使人脫離人間咒詛(創5:24),再保留義人挪亞全家,以為義人留種(創6:9;7:1,16;彼後2:5)。

c.應許不再咒詛地(創8:21)及應許自然律不再有所更變(創8:22)。

5.時代結束與新職期的開始

a.舊世界與舊世代(創7:1)因洪水而結束,新生命隨之開始(創8:16)。

b.新生命帶來新管家職期,這管家職責與前相同(治理全地,創9:1-2與創1:28)亦有不同(創9:3與創1:30)。

(二)第二階段〔注14〕

1.主要經文:創9:1-11:30

2.神的命托與人的責任

a.治理全地(創9:1-2);吩咐與亞當所受的相同(參創1 :28),但在此時人要向他人負上道法律、良心律之責任。

b.隨著領受治理全地之吩咐,此時人另賦有殺生之權(創9:3,與創1:29有異),卻不能濫殺(創9:4)。

c.神給人治理全地之權中賦加流人血者之罪需受報應的警告(創9:5-6),這是人的治理權之運用,神鑒於上時代罪惡之氾濫,故現今賜予人有「法庭式的死刑判權」,靠此人才能阻抑罪惡之擴張與蔓延。

3.人的失職與後果

a.人治理別人之權源自神給挪亞的「死刑判權」,但不久那施權者挪亞本身亦因醉酒之事立顯人的失職,他的兒子含之淫穢性不敬虔的心態是挪亞後裔中的毒素,於是,罪又開始向人張牙舞爪起來(創9:20-21)。

b.人的失職擴至建造巴別塔,企圖倚靠團結之力,傳揚己名,亦借此欲擺脫向神的敬拜(創11:1-4)。

c.天下人囗音變亂後,人分散世界各地,不能「同心合力」的反叛神(創11:5-9;10:1-32乃分散的後果,這是作者敘寫史事常用的顛倒法,「先果後因」)。

4.神的恩典與挽回之法

a.神以「挪亞之約」應許挪亞及其後裔得蒙保守(創9:8-17)。

b.再從萬國萬族中選召一民族〔閃系〕作拯救萬人之法門(創9:26-27;11:10-26)。

c.又從閃系中選亞伯拉罕家族作拯救世人之器皿(創11:27-30)。

5.時代的結束與新職期的開始

a.巴別塔事件結束此時代人之失職。

b.亞伯拉罕蒙召進入一簇新管家職期。

C.第三時代:先祖約治的管家時期(Dispensation of Patriarchal Covenants)〔注16〕。

神管治世人之基本法本以全人類為對象,並無指定某一民族為代表、出囗。現今神從萬民中特選一人,使他為一族一國以色列,並以它成為代神策管全人類的媒體、中保;今後神要全人類向此民族負責,並以萬民對他們的態度為蒙福或受詛的準則(與太25:34- 40的原則相同),故此全人類歷史的動態均環繞以色列為中心〔注17〕,這是神對人的一項嶄新管治法。

1.主要經文:創11:31至出18:27。

2.神的命托與人的責任

a.神無條件選召亞伯拉罕,以離開本地本族本家為應召的條件(如救恩是白白的,但條件是接受),並向他宣告應召後的福樂(創12:1-3;13:15-17;17:2-8)。

b.享受神的約福需要服從神的話(創22:18;26:5),否則就從民中剪除(創17:14),但神的應許約福必成就在信而順服者身上。

3.人的失職與後果

a.亞伯拉罕自遷居迦南地後便屢次顯出小信失敗的表現(參創12:10-20;16:1-16;20:1-18);以撒也不例外(創26:6-16);雅各的更喋喋可陳(創27:1-29;46:1-4)等。

b.先祖的失敗使其後裔備受苦楚與折磨(出1:11,14,16;2:23;5:6-19);其後的以色列人,雖然得蒙拯救,脫離埃及,但在往應許地時還諸多埋怨,失落信心(出14:11-12;15:24;16:2),但這只是與享受約福而言,恩約不能因此便廢棄無效。

4.神的恩典與挽回之法

a.據彌7:20言,以色列的「國運」乃建在亞伯拉罕約上,這約直接向亞伯拉罕的子孫,間接向全地人作出三方面的保證:1)家族方面(子孫無數,「女人的後裔」〔即彌賽亞〕由他而來);2)國族方面(以色列成大國,國王是神在地上的總管家);3)萬族方面(全地因這家族、國族而蒙恩)。此三方面的祝福便成為神今後管理全地,直至永遠國度出現前的行政藍圖,神此後所作一切皆受這約的條款所「約束」。

b.先在列祖生平中,神多次向他們施恩,如亞伯拉罕(在傳道經44:19-21他稱為「恩典之父」,故他的生平確實鋪滿蒙恩的軼事)在摩利(創12:6-7);在伯特利(創12:8-13:4);在幔利(創13:8);在摩利亞(創22:2)等地的事跡(參創24:27);如以撒在利河伯(創26:12-22);在別是巴(創26:23-25)等地;如雅各及約瑟等的生平中蒙恩實例不勝枚舉。

c.神對諸先祖之恩眷何其眾多,雅各子孫因饑荒而遷居歌珊地,使他們與埃及人遠隔文化與宗教上的往來,叫他們的後裔能保存其種族血統的統一與純全。

d.以色列人在埃及受苦,但在苦中仍不缺乏神的恩福(出1:7,12,20),最後神為他們興起一位救星摩西,領他們脫離為奴之轄制(出5:13;33:12-17)。

5.時代的結束與新職期開始

a.先祖約治管家時期以神在西乃山頒布律法為結束,一來律法的內容前所未有,再者據加3:15-29的辯證,律法時期與應許時期明顯穎異,約治時期結束非等於再無應許之祝福出現,而只說明此後神的管治法有了一個新媒體、新制裁、新要求為管治之準則。

b.律法的頒布開始了一個新職期,此後人要向律法負上責任,律法便如軛般套在人身上,要求人順從執行(參太12:28-30;徒15:9;加5:1;以色列男丁滿12歲便稱為「律法之子」,意說從今他便服在律法下,要盡上滿足律法「諸般之義」的責任;參太3:15)。

D.第四時代:摩西律法的管家時期(Dispensation of the Mosaic Law)〔注18〕。

在任何的神學系統中,律法時期為一個獨立的時期是無可否認的,非但這時期的開始各學派絕無異議,就是內容或甚至結束的時間亦見解相若(就是非持守時代論者也有二個時代),這時期可分為二階段:1)從律法頒布至舊約結束;2)從耶穌降生至聖靈降臨(階段之分劃只為方便言)。

(一)第一階段:從律法頒布至舊約結束

1.主要經文:出19章至瑪4章(全)

2.神的命托與人的責任

a.律法是神心意所在,是神要求選民的生活規則,他們乃「君尊的國度、聖潔的國民」(出19:6),故當有這般的生活風範,因那亦是他們為管家的法則(所以遂產生有「勾人入教」proslytism的「法利賽式宣教使命」,參太23:15)。

b.這法則分多元性的要求,有對神的,對別人的,對社會的,對個人的(參上章「摩西的約」),每項誡條息息相關;若一條破壞,全系統亦受影響,如一點面酵可將全團發起來(參雅2:10;加3:10)。

c.律法誡命的遵守,人可享受豐富的人生(在理論上得永生,參利18:5;結20:11,13,21;尼9:29;太19:17;路10:28;羅10:5;加3:12)〔注19〕,這是神的設計,亦是神心意的一面鏡子。

3.人的失職與後果

a.神的選民答應向神盡上「摩西之約」的責任(出19:8),但旋即事與願違,摩西一下山便發現他們犯上第一次拜金牛犢的罪(出32:15-24);此後這罪如背上之蛆與他們的國命如影隨形,至國祚衰亡為止。

b.自摩西領受律法後,以色列國史算是破壞遠超遵守神的律法,若有偶然的復興,那只是局部的或暫時的。他們的失職起始在進入迦南地途中。在應許地的門檻加底斯,因他們不信二名探子反轉向十個小信探子的報告,而至產生近四十年漂流的收場。此後在士師時代、王國時代,他們的歷史乃是「反叛失職史」(參結16,23等偉大篇章縷述他們的失職史),亦同時證明律法的功用(羅3:20;加3:24)。

c.因以色列違背神的命托,以致神以數次的審判彰顯他的公義;先是主前722年北國亡於亞述,再是主前586年南國在巴比倫手下滅亡,最後在主時70年覆次亡於羅馬帝國,此後由首次被逐境外的選民便分散漂流在世界各國中,正如神在摩西律法中之「巴勒斯坦約」內所言一般(申28-30章)。

4.神的恩典與挽回之法

a.神學家G. F. Oehler稱單是神主動與以色列訂立「律法之約」,足顯這是神對他們一個莫大恩典的行為〔注20〕。以色列首次接受律法聖職後,旋即因不耐煩等候神的啟示立時失職,破壞先前的諾言(出19:8),向金牛像膜拜,摩西見狀怒摔法版,並立即肅清叛徒(出32:25-29),律法遂也煙消雲散,以色列回復散沙般的群眾,不曉何去何從,但神再命摩西復造法版,可見神的恩慈浩大無邊,這樣他們的前途生活樣式才有所遵循。

b.律法之內容透露神恩不乏(如出20:6;34:6-7;申4:6-8;5:10;33:1-4等),有向以色列的,亦有向外邦人的(如出12:48-49;利17:8-10;22:18-22;申23:1-7;賽56:3等)。恩典是神由上而下向人白白的利益,也借此顯明神人間那「約的連繫」(covenant relationship)。這些在律法條文、律例、典章內有無數的實例〔注21〕。

c.此後在選民史內,不論在曠野時期的漂流,爭取時期的勝利,士師時期的拯救,王國時期的管治,歸回時期的重建,到處皆窺見神恩蹤跡。嚴格說來,尼希米記錄一次的感恩禱詞實可作為「神恩追溯史」(9:5-37)。前恩典神學院神學家A. J. McClain謂:「我們只要細讀羅5:20便可知律法時期內的神恩何等浩瀚,至舊約時期亦可稱為恩典時期」〔注22〕。

d.再且,在選民向神那內心的禱願(如出33:13)、祈求(伯9:15)、頌讚(代下6:3)、呼救(詩13:5)、求赦(但9:4)、仰望(詩130:7)、奮興(詩85:6-8)等類的感恩詞內可見他們的心思意念全建在神的恩典本性上,可說是「一生一世必有恩惠慈愛隨著我」(詩23:6)的回應〔注23〕。事實上,摩西的律法全建在神恩慈本性上,是以恩典建築起來的(出34:6-7)。

e.在律法時期內,神挽回選民(延伸至世人)之法有多項的表達方式:1)以拯救之法靠因信稱義的原則進行,這是千古不變唯一的準繩,只是信的對象有四:神自己(如民14:11;20:12;申1:32;王下17:14);神的律法(詩106:24;119:66);神的代表(如先知,代下20:20);神的作為(詩78:32;賽7:9)。總言之,信是準則,神是絕對的對象。至於獻祭,那是能使罪人接受聖潔神的恩典的媒體,並不能使人完全〔注24〕;2)以應許之約表露神使人完全的心意,亦同時表達神的管理法至善無瑕(如巴勒斯坦約、大衛的約、耶利米約等);3)以彌賽亞的降世與救贖將神恩更具體地向人顯明(約1:14-18);4)以聖靈澆灌並內住信徒,策保信徒明白神的律法。這一切皆證實神恩浩蕩,神的榮耀必重臨他的選民。

5.時代的結束與新職期的開始

a.律法期是一個考驗期,人本可借之滿足神之要求(至少理論上),可是人在這試驗上屢次失敗,使律法(從另一角度看)不能在人身上產生如期的效果(羅8:3;來8:7-8;10:1),至後來才有完全的救贖法為人獻出。

b.神的選民歷四百九十年荒廢了遵守神律法中安息日的誡條(耶25:11)及其它律法,故被神交付外邦國的管治,這種「行政的移交」是神一類的審判,所以選民國之滅亡是時代轉移的前奏。

c.以色列人在律法時代共有三次從外邦地回歸祖國,每次據自神與他們訂立那巴勒斯坦約的條款══應許地隸屬他們。在歸回之期,他們數度意圖恢愎「神治行政」的祖國,但他們的成功只是曇花一現,以致他們的管治權在外邦人手下不斷地「移交」,以色列復國的盼望只在乎那挽回他們國運之彌賽亞的降臨,至他出現時,以色列的新職期亦開始了。

(二)第二階段:從基督降世至工聖靈降臨

1.主要經文:太1章至徒1章

2.神的命托與人的責任

a.基督降生在律法時期內(加4:4),他的降臨為要應驗神應許給選民諸約內的條款,所以基督的要求亦是神的要求,基督的言行全然代表神,他與神永遠合一。

b.基督降世為了獻給以色列人一個神治國度(約18:37),亦即要恢愎「神治行政的政權」,回應亞伯拉罕約內之「成為大國」的諾許。神治之國建立成因全在於人對基督的態度══悔改(太3:2;4:17;約1:12;3:3,5),否則只成夢泡。這屬靈的先決條件正是彌賽亞國度內的一項舉世無儔的特徵,亦是符合舊約及新約多處預言並解釋國度的特殊情況(如賽2:3;59:20-21;耶23:5-6;32:37-41;33:15-22;結20:40-42;37:24-28;羅14:17;林前4:20;15:50等不贅)。

3.人的失職與後果

a.以色列蒙彌賽亞親自獻國給他們,可惜他們的「客店」竟無地方容納他們百年來引頸渴待來臨的救主。在基督生平中,他雖多次以言(如「登山寶訓」)行(如「彌賽亞神跡,參賽35:5)為獻國的支持,但選民對他仍存輕蔑的態度,還稱他的能力源自鬼王別西卜,非聖靈之大能,這褻瀆聖靈的罪乃是國家性(national)及決定性(decisive),拒棄神國賜與的表示,因此亦使他們喪失了能在當時目睹神國建立的機會(參太12:24-45)。

b.在基督最後獻國給選民時,他們竟「最後性」(final)的棄絕他(太21-25章,尤參兇惡園戶之比喻〔21:33-46〕;娶親筵席的比喻〔22:1-14〕;為聖城哀哭之事〔23:34-38〕),他們高叫「我們不要這人作我們的王」(路19:14),「除了該撒我們沒有王」(約19:15)等語,及後來的十架是他們失職最明確的證據。

c.以色列人寧要外邦人管治他們,亦不要神的彌賽亞為他們的家主;他們寧作外人之管家,也不要作神的兒子之管家,於是「神的國便從他們手上奪去,賜給那能結果子的百姓」(太21:43)。隨著不久便有聖城被焚燬之歷史,這一切的後果遠在巴勒斯坦約內已有明言,近在基督之「橄欖山論談」內(太24-25章)復有預告,於是選民再回到主前586年啟始的「流亡史」中,續作其「亡命之徒」的生涯。

4.神的恩典與挽回之法

a.在基督生平內,「恩典」是個不在話下的鑰字,因他正是恩典的化身(約1:14-17))。舊約形容神的屬性也是如此(如出34:6;詩25:10;85:10;89:14)。基督的宣言稱為「恩言」(路4:22),他的比喻亦以恩典為中心(如路15章),他的行動多以恩赦罪人為主(如路7:36-50;約4:6-26)。

b.選民中可承受之國已從他們手上奪去,賜給那能結果子的百姓,選民欲復得神國,這非靠聖靈大能不可,故至基督生平末期時,他才多次啟示聖靈的來臨與其職事(約14-16章)(在早期除少數牽涉聖靈片斷事跡外〔如太12:28〕,基督對聖靈的神學竟少費唇舌,隻字不提),因聖靈的降臨乃是新時代的開始。

c.聖靈的澆灌原是新時代特徵之一,亦回應舊約多處偉大預言的宣告(如結11:19;36:26;珥2:28-29;亞12:10;賽11:2;61:1等不贅)。聖靈本在彌賽亞國內大大工作,惜此國遭棄,聖靈只能單方面在人心內作感動悔改的職事(如彼得證道時只單方面引用聖靈的職事〔屬靈的〕徒2:16-21;珥2:32),全盤的職事(屬靈的與屬地的〔屬政治〕)則要等待將來基督再度降臨時才能全套應驗(參羅11:26)。

5.時代的結束與新職事的開始

a.基督被釘死(附回天家)算是舊約時代的結束(太27:51),這時標在新約內亦有多處輔證(參來7:11-12;林後3:11-14;加3:19,25;弗2:15;西2:14;羅10:4等)。

b.五旬節時聖靈降臨刻劃新職期的開始(帖後2:13),故保羅提醒這時期的人消極方面不要銷滅聖靈的感動(帖前5:19),積極方面要服聖靈管治下(弗4:30上),直至基督再來(弗4:30下)。

E.第五時代:聖靈管治的管家時期(Dispensation of the Holy Spirit)〔注25〕。

在舊約時,聖靈下降隨他旨意,而受聖靈降臨者也不一定是信神的人〔注26〕。聖靈在那時的工作是突然性的,如今在新約,基督應許聖靈內居信徒心中(約3:34;7:37-39;14:14-16;15:26-27;16:8-11;20:22;路11:13;24:49),成為永遠住所,這是前所未有的創舉,因此保羅亦向以弗所信徒查詢「你們信的時候受了聖靈沒有」(徒19:2),此言反照新時代已來臨,而刻劃新時代開始的標誌乃聖靈的「洗禮」,這「靈洗」在信(包括悔罪)的時刻便會賜下的,「靈洗」這分聖靈之工作乃在教會成立那日啟始的。

教會時期(即聖靈啟始居住人心時期)是一個簇新的時期,直至聖靈內居人心的職事「期滿」,這時期才告一段落,這號稱「聖靈管治的時期」(徒2章-啟19章)可分兩階段:1)由教會成立至教會被提(徒2章-啟3章);2)教會被提至基督復臨(啟4章-19章),前者俗稱「教會時期」,後者卻稱「災難時期」〔注27〕。

(一)第一階段:由教會成立至教會被提

1.主要經文:徒2章-啟3章。

2.神的命托與人的責任。

a.在此期間,在一方面言,聖靈內居教會(加4:6;弗2:22;林前3:16;6:19;林後1:22;5:5;提後1:14),神的命托乃「教會大使命」(太28:19-20;路24:47-48;徒1:8),神此時不再以一國(以色列)表顯他的心意,卻要多國的人彰顯他的榮耀。另方面,人的責任乃是對福音的態度,信者蒙恩,不信遭棄,因信稱義是舊新約內一貫使人得救唯一途徑(羅1:16;3:22,26;4:16;5:15-19)。

b.再者,在聖靈管治下,人要象「基督的人」(徒11:27),這是整段時期信徒的目標,故此時期的勸勉多與聖靈的職事有關:首先人的得救稱為靈的重生(約3:3-6;約壹5:10;多3:5-6),亦稱為從一位靈受洗(林前12:13),聖靈內居信徒(弗3:17;羅8:9-15;約壹2:27等不贅);這樣信徒蒙聖靈的印證,有聖靈為得基業的憑據(弗1:13;4:30);在生活方面,不要使聖靈憂傷(弗4:30);不要銷滅聖靈的感動(帖前5:19);不要抗拒聖靈(徒7:31);不要褻瀆聖靈(如太12:32),要被聖靈充滿(弗5:18),要被聖靈感動,成為聖潔(帖後2:13);要順聖靈而行(加5:16);要體貼聖靈(羅8:2);要追求聖靈恩賜(林前14:1);要靠聖靈行事(加5:25);要順聖靈撒種(加6:8),要在靈裡禱告(猶20);要以聖靈的安慰(徒10:31)幫助別人;要結聖靈的果子(加5:22-23)等。

3.人的失職與後果

a.在聖靈管治時期,人對福音的反應還是漠不經心,以致信的總不及不信的多。況且信徒對自身的責任又不太積極推行,致福音傳遍天下的事工極緩慢進行(致有如啟2-3章七教會受責的話)。

b.教會愈近末期愈在真道上失敗,愈離開主的心意(參提前4:1-3;提後3:1-13;彼後3:3-6;猶17-19),充滿「玷污皺紋等類的病」(弗5:27),結果主以審判結束此時(太24:1-26),而真教會則在審判期前被提(帖前4:16-17),在基督審判台前(林後5:10-11;林前3:10-11;彼前4:17)受工作的審判。

4.神的恩典與挽回之法

a.信徒白白得救贖正是神沛施恩典的明證,故福音稱為「恩惠的福音」(徒13:43;14:3;20:24,32;弗1:5-6),聖靈亦廣施恩賜於教會,使「基督的身量」日漸廣大,信徒的生活多蒙神恩眷(林前15:10;林後1:12;彼前5:5,10),在患難時(帖後1:12;2:16-17;林後4:15);在事奉時(林前3:1;林後6:1;加1:15;弗3:2,7-8);在捐獻時(林後8:2;9:8,15);在生活成聖過程時(林後6:1,14-15);在等候主再來時(提後1:9;多2:11;彼前1:13)等不贅,可說是遍「地」蒙恩。

b.教會雖在多方面未能滿足主的心意,但她仍是主心血所在,是他寶血買贖回來的(弗5:25;林前6:20),故他在厲責教會之餘(如啟2-3章)仍不願教會經歷災難期的審判(啟3:10;帖前5:9等);這是至大神恩的顯明,也是挽回教會之法,亦順此作警世之途徑。

5.時代的結束與新職期開始

a.教會在災前被提乃教會時期的結束(非恩典時期或聖靈管治時期的結束),到此時聖靈內住教會的職事遂告一段落(弗1:14),但聖靈拯世的工作仍繼續進行,故在災難期中,聖靈的職工將相當顯著。

b.教會離開後,地上事件的發生集中在以色列國身上,他們在此時期備受神的管教,直至「以色列全家得救」(羅11:26),故他們乃這時代的管家,職期有七年之久。

(二)第二階段:從教會被提至主再來

1.主要經文:啟4-19章

2.神的命托與人責任

a.災難期在教會被提後開始,此期在舊約名稱不少,但以「雅各的患難」(耶30:7)一詞最具代表性意義,因這是神劃分出來管教選民之時(如神劃分教會時期出來去完成神在萬世計劃中之一部分),旨在使選民蒙潔淨後而轉向彌賽亞神。

b.人在此期間的責任是向災難信徒所傳「天國福音」的回應(太24:14),或對「我的弟兄」(太25:40,指以色列人,非中譯「我這弟兄」)的態度如何,因為人向猶太人的態度正反照他們對神的態度〔注28〕,這亦是回應亞伯拉罕約的原則(創12:3;參俄15-16)。

3.人的失職與後果

a.人在災難期間本有甚多機會轉向上主真神,先有教會的被提,復有千萬勇敢冒死為主見證的災難信徒(啟7:1-8;14:1-5),再在地上發生前所未有的災難(太24:21;啟16:18),繼在災難期中神跡迭出,力證神所言不虛(如啟11:3-13);惜在此時的世人冥頑不悟,惡性難易,還極毒的褻瀆神(啟16:21),寧死亦不願悔悟歸向真神(啟6:15-17)。

b.人在萬世無儔的歸主機會下仍不悔改(啟9:20-21;16:11),故必須承擔拒絕神的後果,以致神迫不得已以審判式的剛硬他們之心,使他們非受責打不可(帖後2:11-12)。在災期之末,只有因信稱義的人才能進入「天國」,其它皆受最後審判肅清了(參結20:34-38;賽65:11-66:16;耶25:30-33;太13:30-31,49-50;25:31-46;啟14:14-20;19:11-21等不贅)。

4.神的恩典與挽回之法

a.災難期按性質言乃審判之時,但那不願一人沉淪的神早已安排極多機會使人逃避此浩劫(如災難時的神跡、見證人),這些全是恩典的表徵,神恩在每一時代總不短絀,在災難時亦不例外。

b.災難期是曠世未逢之苦難時辰,亦是撒但盡情肆虐,怒發狂威之時(啟12:12),故反對者日見增多,不法之事使人間沒有片處樂土,反哀鴻遍野(太24:12),神唯一挽回之法乃縮短災期之日子(太24:22),以便主基督早日再臨,結束一切非法的惡事(太24:29-30)。

5.時代的結束與新職期的開始

a.主基督自天家復臨地上乃災難期的結束,他的回來亦結束了「外邦人統治以色列」的日期(路21:24)。

b.基督復回後便建立之舊新約預告之「彌賽亞國度」,在萬民中成為全地之王(啟11:15;19:16;結20:33;34:24;37:24-25;賽9:7;24:25;32:1;55:3-4;耶17:25;23:5;32:14-18;但2:44;7:18;亞9:10;14:9等不贅),治理他們,是以基督的再臨便是新職期的開始。

F.第六時代:基督臨在的管家時期(Dispensation of the Messianic Kingdom)〔注29〕

神在地上要建立一個神治國度,在他創造人時早有此心意(創1:26)〔注30〕,這心意在不同時期內多次多方向世人表達與透露,在主基督首次來臨時,他本要成就此心意,惜事與願違,他只好在再臨時才完成之,這期間神的心意(雖非全部計劃)仍能繼續進行,在以色列人的「硬心」、「枝子被折」時期(語見羅11:7,17-25),完結後,基督便復臨地上親自治理世人。這時期在屬靈與屬地部分均近臻善境,若達此美境,誠如G. N. H. Peters博士言:這非要神的兒子親臨治理不可〔注31〕。

1.主要經文:啟20:1-21:1

2.神的命托與人的責任

a.其督的治理乃憑公義與正直,鐵面無私,不徇罪惡(耶23:6;賽2:4;11:3-5;但9:24;詩72:7;96:10等不贅),故其命言出必從。

b.在此時,以色列為神在地的主要見證人(賽44:8,21;61:6;66:21;耶16:19-21;彌5:7;番3:20;亞4:1-7,11-14;8:23)。因「彌賽亞國」主要是為他們設立的(太25:34),應驗舊新約的諾言,故彌賽亞在他們當中身兼數職,是君王、祭司,「在兩職間籌定和平」(亞6:13),人除向他絕對聽命外,還需付上敬拜事奉的責任(賽56:7;66:20-23;耶33:18;亞14:16-21;結40:1-46:24)。

3.人的失職與後果

a.在這能與伊甸園一競善美的彌賽亞國境內,人在基督「親政」督管世人時,還有人隱秘式(非公開性)的反抗彌賽亞的管治(賽65:20;亞14:16-19),致後果爆發為公開性的暴叛(啟20:7-9),可見「江山易改,罪性難移」。

b.在彌賽亞國建立之初,撒但被囚禁一千年,在千年期後,他被釋放出來,作垂死掙扎,四處進行迷惑在彌賽亞國內的反叛分子,又將他們聯結起來意圖推翻彌賽亞王之政權,至終被真神永遠性殲滅(啟20:7-9)。

c.於是死亡和陰間交出自創世迄今的人群,在靈魂體齊會合復活後,於白色大寶座前按工作行為(管家之失職)量定審判的程度(啟20:11-15;路12:46-48)。隨後舊天舊地經歷火的煉淨,使伊甸園的咒詛完全撤除,這樣永遠之國才能出現。這原有天地的「改造」亦是聖經預言一貫的主題(參彼後3:10-13;太24:35;來1:10-12;12:24-28;啟20:11;21:1;賽65:17;66:22)。

4.神的恩典與挽回之法

a.在彌賽亞親自執掌王權之時期內,那是「「恩典的化身」、「恩典道成肉身」住在世人中間,充充滿滿有恩典與真理(彷約1:14),雖然他的行政是「鐵腕政策」(詩2:8-9),但絕非暴政或專權,而是滿有公義、正直、真理、平安與恩惠(亞8:3;賽16:5;40:11)。

b.另一神恩同在的明證乃是聖靈在此時的工作,他的聖職與教會時代般══為罪、為義、為審判,教導世人(約16:8;賽32:15;44:3;結39:29;珥2:28-29)〔注32〕。在此時,聖靈內居信徒的職事與教會時期般(結36:27;37:14;耶31:33)〔注33〕,以致「認識耶和華的知識充滿遍地,好像水充滿洋海一般」(賽11:9;哈2:14),因有聖靈廣泛無阻的工作,此時人得享神的救恩遠勝任何時代,所以大部分世人都歸在主的名下(賽11:9;耶31:34)。如J. F. Walvoord博士謂:聖靈在此時的工作較諸以往的世代多而常,故彌賽亞時期確是一個特別與眾不同的世代〔注34〕。

c.地因人犯罪而受的咒詛(創3:17-18)在這時期得片部性的解 除(如賽11:6-9;35:1-2,7;30:23-24;65:25),人獸的關係由敵對而恢愎友善的原狀(如賽11:6-9;65:25);應許地局部性亦回復伊甸園的美景,人在此時的生活環境有了極大的改善,於是物質的享受為歷代之冠(耶31:12;結34:25-27;珥2:21-27;摩9:13-14),疾病也鮮見(賽29:18;33:24;35:5-6;耶30:17;結34:16),悲傷之事少有(賽61:1-3),長壽為人生的常規(賽65:20),人口率驟增,因生病與死亡率銳減(耶30:19-20;結47:22)。

d.外在方面,人的環境是前所未有的理想,因有基督親臨秉政,故人整體說來皆是服從基督的,只是還有反叛分子,雖不至於公開背叛悖逆,直至在彌賽亞國之末被釋放出來的撒但攪擾,作最後一次集體性反叛基督管理的權柄,結果神以無比的大能最後性的殲滅一切罪行(啟20:7-9)。

e.神另一整頓性的行動乃是「煉淨天地」,使舊的過去,新的出現(啟20:11;21:1),這是神挽回舊天舊地之法。

5.時代的結束與新職期的開始

a.彌賽亞國時期在其後之白色寶座審判完結後便告一段落,舊天舊地「廢去」或「過去」(彼後3:10;啟21;這二字原文同一,Pareleusontai意指從一階段或狀態進入另一階段或狀態,不一定需要經過完全毀滅才進達該階段或狀態)〔注35〕,新職期隨即出現。

b.新天新地的出現及新耶路撒冷的降臨便開始了另一新職期,天地便進入完全符合神創世的心意裡。

G.第七時代:新天新地的神治時期(Dispensation of the New Heaven and New Earth)〔注36〕。

神治的國體本是神萬世計劃中最終的目標,神要在萬有之上,為萬有之主(林前15:28),這是神在創造萬有之前所定規的國度(太25:34)。在彌賽亞國之未,神自然地讓其彌賽亞之國溶化入永遠之國內(參啟11:15),於是彌賽亞國遂與永遠之國結成前後二部分的個體〔注37〕(當中有撒但服刑,不信者遭報),前分以基督與信徒為王,有時間規限;後者以三一神為王,延伸至永遠(故永遠之國是有始無終之國,神的國權自撒但「襲權」後至此毫無阻攔地展示無遺。這時期神人關係乃「天人合一」,人的「責任」只是敬拜與享受,再不用向神負上其它的「管家職責」)。

1.主要經文:啟21-22章

2.神的安排與人的福樂

a.新天地是永遠國度的神權範疇,「總部」設在新耶路撒冷(如舊耶路撒冷是彌賽亞國的總樞),在那裡公義的神(彼後3:13)彰顯其神治之權能(啟21:3)〔注38〕,與他同在分享其榮美的(啟21:11,23)乃是自有人類以來的信徒(來12:22-23),包括教會,稱「羔羊之妻」、「新婦」(啟21:9;約14:3;17:24;西3:4;約壹3:2),此刻他們的「任務」只有敬拜與事奉(啟22:3)。

b.聖城如新婦般「裝飾整齊、等候丈夫」(啟21:2),迎接新天地的來臨,其扮飾之華麗,美煥絕世,無以倫比(啟21:10-27)。在此時神恢復地球自創造手脫穎以來的原狀,且遠勝先前,因神的寶座設於城中,自寶座流下生命河之水流(結47:1;珥3:18;亞14:8;詩46:4),以「生命水」(參約4:14)灌溉全地,亦流通聖城,使兩旁之生命樹果實盈累,連葉子都可以「醫治」萬民(「醫治」原文therapeian意「保健」)(啟22:1-2),叫人聯想到甚至榮耀生命的存在也是神的宏恩,故人在敬拜、事奉、頌謝時該緬懷神恩浩瀚,直至永遠。

c.新天地時期是一個神的旨意得著「心滿意足」之時,神的安排共有「七新事」:1)新天(啟21:1);2)新地(啟21:1-2);3)新人(啟21:3-5);4)新聖城(啟21:10-27);5)新聖殿(啟21:22);6)新光(啟21:23-25);7)新樂園(啟22:1-5);及「十再不見」:1)海(啟21:1);2)死亡(啟21:4);3悲苦(啟21:4);4)哀哭(啟21:4);5)疼痛(啟21:4);6)人建造的聖所(啟21:2);7)太陽(啟21:23);8)月亮(啟21:23);9)黑夜(啟21:25);10)罪(啟21:27),故這是個史無前例嶄新的時代;這又是「神的帳幕在人間,他要與人同在」(啟21:2上),使神與人的立約關係至此達到最完善的高峰,是以接著便是「約言」複述宣告:「他們要作他的子民,神要作他們的神」(啟21:2下),一切管理與祝福世人的約均在此時達到立約的目標。

七、結論

時代論只強調在歷史上神的心意非一次過地向人顯明,而是以按部就班的方式指示世人,故此歷史的進展乃是神治世界的程序;既有管治的「治」,便有順治之「責」(accountability),這「治」字就成為時代論的鑰字,又是貫通每一時代的關鍵,「治」與「責」便是時代論的神學中心。

時代論所區分的時代年期雖沒有聖經明文的名目,然而在不違反聖經整體真理的角度下看,時代的分期對明白神的「治世」大計有莫大裨益,大部分聖經學者至少將神的「治世史」分為舊新約兩時代(如L. Berkhof; E. F. Kevan),亦有分四時代(如C. Hodge)或七時代(如J. Darby; C. Scofield)。名時代論學家J. F. Walvoord謂他曾查考上百之系統神學課本,發現每作者都讚許聖經內是有時代之分的〔注39〕,雖各人分法並不劃一,然背後的「管家神學」乃各人皆公認。

聖經神學較有系統性的精研與組織化起來乃是近世的事(包括時代論在內),這並不足為奇,因聖經神學真理是經歷長久的發掘才達至一較完整的境界,如聖經教義史神學家James Orr博士指出:基督教的系統神學在教會史中的發展似顯示下列的進程:護教論(第二世紀);神論(第三、四世紀);人論(第五世紀);基督論(第六、七世紀);罪論(第八至十世紀);救恩論(第十一至十六世紀);改革時期過後,應用救贖論(第十七、十八世紀,如「稱義」、「得救」、「外邦人得救」);末世論(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這樣說來,基督教某些教義在教會史某時期內似較其它的受人注視,而在每時期內,聖經真理的鑽研總有精益求精的餘地〔注40〕,而時代論的精髓早在教父時代(如游斯丁和特土良的「三時代」,愛任紐和亞歷山大之革利免的「四時代」四時代」,奧古斯丁及提亞多諾等不贅)的著作中皆可尋索〔注41〕,但時代論成為一套較完整之神學理論才是近年來的事,與其它神學教義相若,非誤傳為近世之新論。

改革神學家加爾文多年前對時代論的觀點至今仍精確獨到:神是萬世不變的,但他的管世之法則按時代而變動,如農夫在冬天與夏天所作的全不相同,這非說農夫不值信靠,而只說他能運用其頭腦在不同季候中操作適當的農業。又如一家之主,其管理孩童之法則也需視該童齡而定〔注42〕,這正是時代論的特徵。

書目註明:

〔注1〕:   Willem VanGemeren, The Progress of Redemption, Zondervan, 1988, p. 26.

〔注2〕: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Oxford, 1933, p. 481.

〔注3〕:   James Moulton & George Milligan, The Vocabuary of the Greek Testament, Eerdmans, 1930O , 1972, pp. 442-443.

〔注4〕:   Daniel P. Fuller, The Hermeneutics of Dispensationalism, Doctoral dissertation, Northern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 1957, p. 20(筆者註:此人非時代論神學家)。

〔注5〕:   Thomas S. Piper, "Birds Eye View," Good News Broadcaster, June, 1978, p. 13.

〔注6〕:   C. C. Ryrie, Dispensationalism Today, Moody 1965, p. 29.

〔注7〕:   H. A. Hoyt, "Dispensational Premillennialism," The Meaning of the Millennium, ed. R. Clouse, IVP, 1979, pp. 63-64; Paul D. Nevin, Some Major Problems in Dispensational Interpretation, Doctoral dissertation, Dallas Theological Seminary, 1963, p. 97.

〔注8〕:   John Calvin, Institute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II, Eerdmans, 1953, p. 13.

〔注9〕:   H. A. Kent, Jr., Ephesians: The Glory of the Church, Moody, 1971, p. 24.

〔注10〕:  L. S. Chafer, The Ephesian Letter, Loizeaux, 1935, p. 50.

〔注11〕:  詳論舊新兩約彼此間的連繫及分離,參極精彩的各篇文章,刊登在J. S. Feinberg ed., Continuity and Discontinuity, Crossway Books, 1988。

〔注12〕:  其它名稱有「樂園時代」(參陳偉昆著「聖經七時代簡介」,種籽出版社1976年版第3頁);「自由時代」(參Paul D. Niven上引書第111頁);「未試驗造物聖潔時期」(Unconfirmed Creaturely Holiness),參C. C. Ryrie上引書第58頁);俗稱「無罪時期」或「神直接管治時期」。

〔注13〕:  其它名稱有「自律時期」(Self-Determination)(參E. Saver, From Eternity to Eternity, Paternoster, 1954, p. 21);「道德責任時期」(參C. E. Manson, "Eschatology," mimeographed classnotes, Philadelphia College of the Bible, 1965, p. 45);俗稱「人治時期」或「神間接(以良心)管治時期」。

〔注14〕:  Theodore Epp, Rightly Dividing the Word of God: "A Study of Dispensations," Goodnews Broadcaster, 1954O , 1976, p. 21.

〔注15〕:  有學者如C. C. Ryrie將此階段分為另一顯著時期,稱「民治時期」或「社治時期」(Dispensation of Human Government)(參氏著上引書第59-60頁)。筆者視此段與全時代的特徵並無具體之差別,故無再劃分之必需,反將此時期作為全段期之另一階段較為易明。

〔注16〕:  其它名稱有「應許時代」,源自來6:15;11:9;加3:18這三段經文,指出亞伯拉罕憑應許承受應許之地;「應許」字乃指「未得待實得」之意,但在先祖生命中,神已將應許(創12章)變成恩約(創15章),這恩約曾多次向眾先祖堅定,永不廢棄,表示神現以約言為新管治之法。

〔注17〕:  T. Epp上引書第33頁。

〔注18〕:  又稱「摩西法治的管家時期」,「律法時期」。

〔注19〕:  A. F. Johnson, "Romans," Everyman's Bible Commentary, II, Moody, 1976, p. 46.

〔注20〕:  G. F. Oehler, Theology of the Old Testament, Funk & Wagnalls, 1982, p. 175.

〔注21〕: 詳論參C. C. Ryrie, The Grace of God, Moody, 1963, pp. 33-55。

〔注22〕:  A. J. McClain, Law and Grace, Moody, 1954O , 1967, p. 66.

〔注23〕:  詳論可參H. C. Woodring, Grace Under the Mosaic Law, Doctoral dissertation, Dollas Theological Seminary, 1956, pp. 175-187。

〔注24〕:  J. F. Walvoord, "Dispensationalism," mimeographed classnotes, Dallas Theological Seminary, n. d.. p. 13.

〔注25〕:  其它名稱有「恩典時期」、「教會時期」或「聖靈時期」。這些各稱表面看來易導人於迷,但約1:17清楚說明,這是指重點或特徵而言。T. S. Piper卻稱之為「身體時期」(Dispensation of the Body)(見氏著上引書第13頁),但此詞不見經傳。

〔注26〕:  T. Epp, p. 84.

〔注27〕:  有關教會被提的末世論是非辯證礙於篇幅,只能在下章討論;有些學者則將徒2章-啟19章統歸一時期而論。

〔注28〕:  J. F. Walvoord, The Millennial Kingdom, Dunham, 1966O , 1969, p. 288.

〔注29〕:  其它名稱有「千禧年時期」,「彌賽亞國時期」或「基督親治時期」。

〔注30:     T. Epp. p. 92.

〔注31〕:  G. N. H. Peters, Theooratic Kingdom, III, Krsgal, 1952 r, pp. 220-221.

〔注32〕:  J. F. Walvoord, p. 309.

〔注33〕:  J. F. Walvoord, The Holy Spirit, Zondervan, 1958O , 1970 (7th), pp. 233-234.

〔注34〕:  參同上書頁;又G. N. H. Peters, III, P. 465。

〔注35〕:  T. Epp, p. 100.

〔注36〕:  其它名稱有「永遠國度時期」。

〔注37〕:  筆者與J. D. Pentecost, Things to Come: An Introduction to Biblical Eschatology., Dunham, 1958, p. 492; G. N. P. Peters, II, pp. 634-636不約而同表同感。

〔注38〕:  有些學者(如T. Epp, p. 100)認為約14:2-4的「地方」就是這處。

〔注39〕:  J. F. Walvoord, "The Necessity of Dispensational Interpretation," GoodNews Broadcaster, Nov. 1966, p. 10.

〔注40〕:  James Orr, The Progress of Dogma, Hodder & Stoughton, 1901, Revell, reprint, pp. 24-30, 30-31.

〔注41〕:  參馬有藻著「時代論神學初探」(待版中)。

〔注42〕:  John Calvin上引書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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