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贖論
══神與人和好的妙計
一、序言
神學家D. Hague謂:「救贖是基督教最高貴的表現,亦因為此點,基督教非僅是啟示、倫理的宗教,而是獨一無二、與眾不同的宗教」〔注1〕。新正統神學家E. Brunner亦言:「認識十架就是認識聖經,亦等於認識耶穌基督」〔注2〕。
除創造外,救贖可算是神最偉大的工程,況且救贖更在創世前早已為人預備妥善(弗1:4),可見神愛人之心是何等的長闊高深、溯源長遠。
二、救贖的前題
救贖的前題分為兩方面,一與神有關,另一與人有關:
A.與人有關══救贖是因人的景況
1.先祖的罪══據創2-3章所記,亞當夏娃犯罪,於是喪失永遠生命,死亡中止他們與神親密的關係。惟他們是神愛心的創造、精心的傑作,神不願罪剝削他與人之間的相愛,神主動要與人和好,逐訂立了「和好如初」的救贖大計。
2.世人的罪══全地的人因亞當之故被圈在罪中(羅5:12),任罪宰割。聖經多處指出,世人因始祖之罪,亦因神的咒詛,生下來便是罪人(參論罪篇),等待神之審判,除非人願意接受神的救贖,否則人永遠沈淪。
3.人生歸宿══人因罪在天性中,致生活未能達美滿境界,諸如焦慮、恐懼、絕望、及溺於罪欲之中,雖有欲修身養性,正心克己,孜孜行善,然而功修愈密,往往覺得罪孽之叢滋,至終不能脫離死亡,如此人生,委實可憐,與神造人之目的絕緣,神本欲賜美滿幸福的生活,所以當人犯罪後仍設法救贖人,恢復人生的美滿。
4.生命價值══人乃按神之形象與樣式造成,人之榮光與尊貴無以復加。再且,神與人起初親如父子,只歎罪將神人隔離,惟神視人為「珍寶」(賽43:4)、「嵌於冠冕的寶石」(亞9:16)、「瞳人」(亞2:8)、「珠寶」(太13)等,故此,神甘願付出「重價」(林前6)將其獨生子賜給他們(約3:16)。
B.與神有關══救贖是因神的屬性〔注3〕
1.神的慈愛══神的屬性就是救贖的淵源,若他知人溺於罪中而無法自救,仍不立施拯救時,他就不是神了。在神各屬性中,愛激發神主動拯救世人(路19),神的愛稱為「永久的」(耶31:3)、係引的(何11:4)、不測的(弗3:19)、至大至奇的(約15:13)、長闊高深的(弗3:18);總言之,即是拯救的愛(賽32:6)。
2.神的公義══人既犯罪,按神的愛本欲寬免原宥;然按神的義,即是神聖潔的標準及刑罰的警告,人就不能逃脫神的定罪與審判。愛與義同時施及人身上,就產生神為人代受刑罰的設計,這是救恩,亦是救贖,一切由神統自包辦。
3.神的聖潔══罪就是觸犯了神聖潔之律法,全聖的神決不能容許滿有罪垢的罪人至其前,亦因此項神的屬性,神才特設洗滌罪污、脫離罪勢、戰勝罪權之救贖方法。
4.神的智能══聖經明言,世人憑己之智,永不能認識真神,但在人無計可施時,神竟然想出一個十全十美,而又輕易獲致的救法,這就表顯出神的智慧了(林前1:21)。再且,神非僅有全智而缺執行之能力,救贖的能力非為外力所動,其原動力源自神之本性內,他的意旨成全救贖,不然即是背乎其自動的神性了。
三、救贖的定義
救贖的定義可從救贖的種類、性質、字彙而匯成之:
A.救贖的種類
1.屬肉體的(physical)══這是指物質方面或外在方面的拯救,如從仇敵手中救回(路1:67-75;16:14;撒下22);戰勝仇敵(撒上11:13);脫離死亡(創50:20;太8:25;拿2:10);得蒙保守;(出14:30);病疾痊癒(詩42:11;67:2);歸回故土(詩56:6)等。這方面的拯救是舊約中主要的種類與意義〔注4〕。
2.屬靈的(spiritual)══神的拯救亦包括屬靈方面或內在性質,這是指神將人從罪惡黑暗的權勢拯救出來,而遷移至他愛子光明的國度內(西1:13;彼前2:9;太1:21)。此類的拯救是新約中主要的提示。聖經明言,無論那類的拯救,「救恩出於神」(拿2:10;賽43:11)。
B.救贖的性質
1.脫離罪的刑罰(penalty)══罪的刑罰是永死,救贖使人脫離永死、進入永生(約3:16-18)。
2.脫離罪的權勢(power)══人得救贖後仍會犯罪,但神應許給人能力、恩典,藉著聖靈的內住,使人不輕易犯罪,這是救贖另一面帶給人的功效。
3.脫離罪的同在(presence)══這是指救贖最後的功效,亦稱為「完全的救贖」,在那時,罪不再在人身上顯出任何的影響,因那會在新天地的境況了。惠敦大學神學教授C. M. Horne謂新約的救贖觀是「完全的救贖」(靈、魂、體皆回復與原人一般)〔注5〕。
這三方面救贖的性質可透過救贖的三個動詞表達之,聖經多處以「過去式動詞」(past tense)表明罪的刑罰早已擔負去了(參路7:50;林前1:18;林後2:15;弗2:5,8)。此外,多處經文以「現在式動詞」(present tense)表明獲救贖的人蒙賜能力及恩典應付罪的權勢(羅6:14;8:2;林後3:18;加2:19-20;腓1:19;2:12-13;帖後2:13)。最後,聖經亦以「將來式動詞」(future tense)表明罪總有一天完全離開蒙救贖的人(羅8:29;13:11;彼前1:5;約壹3:2)〔注6〕。
C.救贖的字彙
1.拯救(salvation)══此字的希伯來文(yeshua)從字根意「擴闊」、「豐盛」、「自由」、「抵抗」、「報復」等演變而來,在舊約中共出現118次〔注7〕,可見此字之重點落在外在拯救方面。
2.贖罪祭(sacrifice或thusia)══這雖是舊約常用的字彙,在新約內亦出現不少,尤在希伯來書中(參5:1;7:27;8:3;9:9,26;10:12等不贅),按意義,贖罪祭即是代替人承擔罪之刑罰的祭物。
3.挽回祭(propitiation或remission或hilasmos)══此字在新約中僅出現三次(羅3:25;約壹2:2;4:10),其字根意「施恩座」(hilasterion,來9:5),指那遮蓋(kaphar)人之罪的祭物(舊約是祭物之血,新約是基督之血),使神「不看」人之罪,故人得罪神的身份或地位得以挽回。
4.救贖(redemption或apolutrosis)══「救贖」為一個市集慣用之名詞,形容人以代價贖回付出的當頭;此字亦用在奴隸買賣的貿易上,如將奴隸購買回去時之費用稱作「贖價」。在神學上言,此字意「「救贖」,指耶穌基督以自己的死為贖價(羅3:24),將人從罪惡中救贖出來(多2:14)。
5.稱義(justification)══「稱義」是一個宣告,尤是個法庭的術語,指法官宣告罪犯獲赦得釋放,在救贖的神學下言,稱義乃說人本是待罰的罪犯,但因基督挺身而出,代人受罰,故人就白白稱義(羅3:24)。福樂神學院教授G. E. Ladd博士謂:稱義是公義之神的一個宣告,這宣告據自人接受基督的代死而來;此時神人間是法官與罪犯的關係,當稱義之宣告發出後,神人間關係又改變了〔注8〕。
6.和好(reconciliation)══在稱義前,神人間本是敵對的。稱義後,神人便和好如初(羅5:10;林後5:19;弗2:16);被稱義的人逐稱為「神的朋友」(代下20:7;雅2:23),與基督同作後裔(羅8:17)。荷蘭神學家G. C. Berkouwer博士說,因基督代死的功效,神人得以和好,神將平安賜給屬神的人,又除去一切接近神的攔阻,使人能坦然無懼進到神面前〔注9〕。
7.重生(regeneration)══稱義使人在神面前有新的地位,重生使人獲得新的生命(林後5:17)〔注10〕。重生是從神的角度下看人的情況,悔改(conversion)乃是人的方面言〔注11〕,重生使人得神的性情(彼後1:4),即謂得新心(結11:19;36:26;耶24:7);神的永生(約3:5;10:10,28),成為新造的人(林後5:17)。
8.成聖(sanctification)══成聖在反方面言即指從污穢、罪惡等分別出來;正方面則指歸屬或奉獻給神。成聖亦分三階層:地位上的成聖(positonal sanctification);生活上的成聖(亦稱「漸進的成聖」)(progressive sanctification)〔注12〕,及全然成聖(即將來成聖)(complete or final sanctification)。
在救贖論的主題下,成聖的開始在人接受耶穌為救主之那時刻(林前1:2;弗1:1;來10:10;猶3),而漸進成聖卻是一生之久的追求(彼後3;18;林後7:1;約壹3:3);全然成聖乃是將來見主面時的情況,亦是傚法基督(腓3:10-12;羅8:29)及心意更新變化的終點(羅12:2;8:23;腓3:20-21)。
9.潔淨(Cleansing)══從另一角度下看,救贖是潔淨的過程與後果,舊約的潔淨禮儀(利6、12、16等章)是救贖的影子,潔淨是「新約」條款之一(結36:25;約3:5)。信徒得救後每次認罪時,亦蒙潔淨,之後「從新做人」(約1:9)。
10.納為兒子或嗣子(adoption)══神學家Evans博士謂:重生改變人的生命;稱義改變人的地位;成聖改變人的性情;成嗣子改變人身份〔注13〕。人接納耶穌為救主時,他就稱為「神的兒子」(約1:12;加3:26),成為「神的後嗣」(加4:5-6;羅8:17),而這兒子的名分在永世內便得以完全(羅8:23)。
結論:由上文論及救贖的種類、性質、字彙可見,救贖的意義何等廣博豐富,其背後顯出神恩更浩瀚無比,神愛深不可量。
四、救贖的基礎
救贖的完成基於五方面的根據:
A.神的揀選══神預知世人對救恩的態度,或拒或受,對那些將會接受神之救恩的人,神就揀選他們成為他的兒女(弗1:5;徒13:48)。雖然神預知誰得救誰沈淪,但他的救恩仍向世人發出(多1:11),因為基督是為全地的人而死(提前2:6;4:10;來2:9;彼後2:1;約壹2:2;4:14)及神不願一人沈淪(彼後3:9;結18:32),所以他的救恩是為全地人而設立(約3:15-16;4:13-14;11:26;12:46;徒2:21;10:43);然而結果只有少數人蒙救贖。
B.神的恩典══救贖是神給人的禮物,白白賜施,毫無條件,因那全是恩典(弗2:5,8-9;提後1:9;羅3:24),亦因恩典的背後就是神對世人的大愛之故,所以神不計較人的不配、罪盈,仍將其救贖之恩賜給世人。
C.基督的代死══耶穌基督之死為「代贖之死」(vicarious-death),因他以自己的生命代擔世人因罪而該受的刑罰(太20:28;約6:51;15:13;羅5:6-9;林後5:21;弗5:2,25;提前2:5-6等不贅),此點亦是他自己所作的見證(約18:37),在舊約時期,祭物的血雖「遮蓋」人的罪,但永不能除去罪(來10:4),只有基督的血(代死)才能救贖人(羅3:26;來9:22。)
D.人的信心══救贖的美麗不僅在神方面主動地設計、預備、完成之,亦需人方面的接受、信納。神方面的工作是客觀的,是外在的;人方面是主觀的、內在的;而人第一步須作的乃是憑信心接受神的救恩(弗2:8;羅5),此類的信心稱作「蒙救的信」(saving faith),與「生活的信」(living faith)有別〔注14〕,是從聽道而產生的(羅10:17)。
E.人的悔改══在人方面,救恩臨到固然先在乎人的信心,然而信心只是救贖的起點,非終點(指完成在人身上),這「第二點」在乎人的悔改,於是救贖就成全在人身上(羅10:10)。「悔改」(repentance)(太3:2)與「回轉」(conversion)(約12:40)在救贖論上乃同義詞;此字在使徒的講道內同時使用(徒3:10;26:20)。前美南浸會希臘文專家J. R. Mantey博士謂:水禮是悔改的表明,非救恩的條件(太3:11;徒2:38的「叫」字「eis」乃「因為式用法」causaluse,可譯作「基於」、「因為」)〔注15〕,(因此,筆者不將洗禮當作救恩的基礎,是以本處不加討論)。
五、救贖的理論
在教會史內,不少學者對基督的救贖採取不同的見解,主要觀點有七〔注16〕:
A.贖價論(Ransom Theory)══此論謂基督以自己獻給魔鬼,作為交換某些俘擄的代價。創始這見解的是教父奧利根(185-254);此說亦稱為「教父論」(Patristic Theory),因為多教父也贊同之。
B.滿足論(Satisfaction Theory)══據此論,基督的死完全滿足了神對人的要求,亦即擔代了人該受的懲罰。此說先由坎特伯裡的安瑟倫(1033-1109)倡導;近代許多蘇格蘭神學家贊同之,美國普林斯頓學派也是如此看法〔注17〕。
C.道德影響論(Moral Influence Theory)══據此論創導人Abelard (1079-1142)言,基督之死只是神愛的顯明,並無贖罪的功能,其目的只是說服人領悟神的愛,進而悔改相信神,這個理論在德國經士來馬赫(Schleiermacher)凡立敕爾(Ritsche)推行,在美國則以Bushnell, Young為主要代表。
D.榜樣論(Example Theory)══十六世紀之波蘭學者蘇西尼(F. Socinus)(1539-1604)為此說的創始人,他認為基督的死只是一個高貴殉道者的死罷了;基督只為人樹立一個博愛犧牲自己的榜樣,而其門徒用了猶太人的獻祭詞藻加以渲染,人若因基督的榜樣而在道德行為上有所改良,那就是「救贖」。
E.管治論(Governmental Theory)══據此論,神管治宇宙乃按自然律,管治人則按置於人心內的律;罪就破壞神之律法的證據,按管理言,人需受罰,基督的死就代替人該受之處分,所以基督之死只是滿足律法的要求,非為人完成救贖,這個理論的創始人是荷蘭法學家和神學家H. Grotius(1583-1645),現在此說多受新神學派人士所擁護。
F.漸滅敗壞論(Gradual Expirate Depravity Theory)══此論謂人由亞當而來的敗壞在基督一生的過程中(降世,生活,十架)逐漸被對付,而十架(基督之死)就將原始的敗壞完全滅絕,致人可與神復合和好如初了,只要人藉著信接受這個和好的禮物。此說由倫敦學者Edward Irving (1792-1834)倡導,但贊同者不多。
G.代刑論(Penal Substitution Theory)══法國改革家加爾文(1509-1564)說基督之死是代人受罰的表明,而刑罰是因始祖之罪而引起,致人生來雖沒有犯罪(如小孩夭折),基督的死已擔負了他該受的刑罰。
結論:按上文所論各點,每項均擁有部分真理,有些以果作因(如榜樣論,道德影響論);有些則完全偏差的(如管治論,漸滅敗壞論),亦有真偽參雜的(如贖價論),較為可取者是滿足論及代刑論,兩者從不同角度下看基督代死的意義,若將之掇合,解釋救贖的真理便更完整。
六、救贖的範圍
耶穌基督究竟為多少人獻上自己為贖罪祭?主要的解說有三:
A.普救論(Universalism)══此論認為基督是為全人類而死(因神愛世人),所以至終全人類必然得救(於今生或來生);這是普世神學(ecumenical theology)之立場。
B.信而得救論或無限贖罪論(Believism or unlimited Atonement)══此說認定基督之死是為全人類的,但因大部分人對神缺少信心,致只有少數信的人才得救;這是亞米紐論(Arminianism)之觀點。
C.揀選論或有限贖罪論(Electism or Limited Atonement)══據此論,基督只為那些蒙神預先揀選的人而死,故只有他們才會得救;此說亦稱為「有限救贖論」(Limited Atonement)或「特別救贖論(Particular Redemption),這見解是加爾文神學其一的特徵。
結論:普世論乃新神學之立場,全缺聖經根據;信而得救論與揀選論各有多處經文支持,故此若將兩論協調起來成為一個理解,那就不偏左右了(有關神的揀選,待將來專文詳加闡釋。)
七、救贖的恆久
神的救贖能維持多久?這問題亦是神學家辯論不懈的一點。
A.亞米紐論(Arminianism)══按此論,人的救贖全是神的恩典,固然亦是人的相信與悔悟,但人的救恩可因人的罪行而失落,稱作「從恩典中墮落論」,亦俗稱「一次得救非永遠得救」論。支持此見解的主要理由有五〔注18〕:1)舊約信神的人因觸犯律法而招致死亡(結33:13);2)耶穌的比喻指出救恩可失落(太13;19-22;約15:6);3)耶穌的教訓亦同樣指出救恩非永久(太24:13);4)其它經文(來6:4-6;10:26-27;西1:23;加5:4);5)出賣主的猶大。亞米紐論擁有甚多教會為贊助人,如安息日會、基督教會(Church of Christ)、天主教會、循道會等。
B.加爾文論(Calvism)══此論認為人的救恩是永久的,是以俗稱「一次得救永遠得救」論,其主要論據有:1)耶穌的保證(約6:39-40;10:27-28;17:11-12);2)保羅的保證(羅3:19-28;4:1-5;8:38-39;弗2:9);3)其它經文(彼前1:5;猶24-25;約壹3:2)。贊成加爾文論的教會亦頗眾,如長老會、浸信會、改革宗教會。
結論:救贖是神的恩典,那是永久的禮物,不能因人犯罪而向人收回(那是說神恩是條件性的),或說人自動放棄(那是堅說橙樹結非橙子)。至於說「一次得救非永遠得救」的理論,那是因1)錯解了救恩的真諦;2)以肉身的死作屬靈的死解釋;3)以喪失與神的交往(約壹1:6)作失卻救恩:4)以獎賞的收回作救恩的收回:5)斷章取義,腰斬上下文的銜接;6)強將還未得救的人作得救者論;7)將「從恩典中墮落」的恩解作救恩;8)將「嘗過天恩滋味」作得救解釋,非「曾受過感動」之意〔注19〕。
八、救贖的預備
神的救贖在創世前早已設計妥善,只是他的方法是按照一個時間表而完成,在救贖偉工完成前,神藉著各種方式表明將來救贖的實在,如希伯來書作者言,這些都是救贖的影子,而救主就是救贖的實體(來9:16-22),所以從亞當至基督,其間歷史皆可表明神的預備工夫。
A.反面的預備
1.人的罪孽══神容許世人日陷罪坑,愈趨愈下,至無法無天時,神才著手施行拯救,叫人在苦海中更深領會神救贖的寶貴。
2.人的無能══同樣,神讓人自我修身養性,但終究不能操勝內心的罪欲,叫人雖欲行善反行出惡來(參羅7:18-19),這樣就能引導人靠神恩而得勝。
B.正面的預備
1.救贖的應許══神的救贖非完成在亞當時代,亦不是處在伊甸園中,因那時的處境未能顯出救贖的高貴,神愛的偉大。神的救贖的偉工雖在漫長歲月之後才成就,然而救贖的應許早已向亞當宣告(創3:15),復向亞當的後裔、救主的先祖(創12:1-3)及先祖的國族(撒下7:11-16;耶31:31-33;結36:25-27)多次的允告救恩的到臨,前奧本(Auburn)神學院名教授W. J. Beecher言:舊約的主題就是救贖的應許,而新約乃將之揭露出來〔注20〕。三一神學院舊約教授W. C. Kaiser亦云:能夠將舊新約串連在一起的神學主題乃是救贖的應許〔注21〕;這應許亦是誓約,應驗在一人身上══世人的救主耶穌基督(徒13:23,32-33;加3:14,29)。
2.救贖的象徵══救贖之方法早在伊甸園中已向人暗示(創3:21),而獲得之條件亦在亞當二子的獻祭中顯出(創4:4;來11:4)。這個獻祭的禮儀系統與組織在「摩西之約」中具有極詳盡的記錄,而在這瑣繁的記錄中,神的救贖間接地表明出來(諸如藉著祭物、獻祭、節期等)。
3.救贖的主角══在神給人首次的救贖應許內,神的救贖將會憑借一人完成,這人稱為「女人的後裔」(創3:15),保羅稱這後裔為耶穌基督(加3:16)。這人是以色列日夕盼望到臨之彌賽亞,而神亦早已預告他出生的地點(彌5:2)、家族(撒下7:16)、身份(雙重的:為僕〔賽52:13;53:11〕、為王〔迦9:9〕)、出現的年日(但9:24-25)等。日後這位彌賽亞在世三十多年將救恩的喜訊向人宣告(約3:16),然後被釘十架,完成救恩的首步,三日後復活,使人稱義(羅4:25),將來仍要再來,結束(成全)救恩的全部聖工(來9:38;羅8:23-24),這樣,人的靈、魂、體便全然蒙贖了(羅8:23)。
C.特別的預備
歷史之演變均在神之掌握中,沒有一件事跡發生離開了他的計劃。當一切迎接主誕生之「佈景」安排妥善後,神的愛子便降生人間(參加4:4)。
兩約間所有轟天動地的變動都是迎接主耶穌之降臨,可見神是有計劃的神,救恩的故事不是神倉促之決定,而是經過多年之籌備。當一切「迎賓」之事就緒後,神的愛子才來到。茲從二方面簡述如下:
1.政治方面之預備:兩約間之政治史變動相當大而急。舊約結束時波斯國易手給希臘,希臘又給四大將各據瓜分,佔有巴力斯坦之埃及又給敘利亞搶去,敘利亞後又敗在馬加比手裡,馬加比又給羅馬滅亡。
羅馬成為當世首一大國後,其軍事與政治之組織非常成功,到處駐紮重兵,保護人民出入,維持治安,又開闢通道,使商業交通便利。當時治安之良好,史稱「羅馬太平」時代(Pax Romana)。這方面之利便使福音傳播更為快速。
更且羅馬之律法也是舉世著名,他們給人民(包括受管治之猶太人)多方面之保障,也特准猶太人宗教之自由。
2.文化方面之預備:文化方面,希臘之貢獻至偉,希臘「土語」(Koine)成為家傳戶曉之言語。舊約翻譯為希臘土語,使普通人民可閱讀。又希臘之哲學使人心空虛,他們哲理多趨玄渺,而忽略人心靈真正之需要。有人說「希臘之哲理是貴族人士之消遣,而非真能填滿人心,特「希臘之哲理是貴族人士之消遣,而非真能填滿人心,特別是貧苦之百姓」。故此,福音之來臨「大快人心」。
3.宗教方面之預備:宗教方面,猶太人經過千錘百煉之歷史仍能保持他們一神之信仰。各地均有會堂為宗教教育之學校。人心均渴慕彌賽亞早日來臨,帶領他們粉碎羅馬之轄制,建立自己之國度,所以宗教方面,人心皆迎待救主之降臨。總括說來,積極方面,羅馬預備了傳福音的平安大路,希臘預備了人人皆曉之言語,猶太人預備了人的心〔注22〕。
結論:總括說來,人在政治中找不到「道路」。雖是「條條大路通羅馬」,然而那「一條小路到天堂」卻無人知曉。羅馬過去以殘忍手段待人,使人覺得人不是人而是貨物,由奴隸市場之盛行使人過著痛苦之生活可作為明證。
在文化中,人也找不到「真理」。希臘之哲理太空虛玄渺,一則過重於理性之辯論,一則過重於主張盡情享樂。
在宗教中,人也找不著「生命」。各國宗教所崇拜的是「未識之神」(徒17:23)。猶太人本身之宗教信仰也只有外表的儀式而無生命之實際。
故此,當時沒有一樣可以解決人生之問題,在人面前只是一片黑幕,然而在最黑暗的時候正是黎明之前奏,因那「公義的日頭」(瑪4:2)快要出現。主耶穌是世界真光,他也是「道路、真理、生命」〔注23〕。
九、結論
救贖世人是神心意之所在,聖經多處早有明證,這心意源自神的屬性內,在他的慈愛與全智中,他在創世前早有「救贖的腹稿」(弗1:4)。
神預知未來,人被造時披戴莫大的尊榮,惜因犯罪墮落,這尊榮頓失,神人關係疏隔,然神常愛他所造的世人,常以世人幸福設想,在人墮落後立即展開挽回之法,先以應許安定人心(創3:15),再千方百計,歷百世千代(「多次多方」,來1:1),由表徵(獻祭體系)至具體的實行(十架),由影子(舊約祭司職任)至實體的出現(新約的耶穌),這箇中的過程,世事的更變,原來均在神的籌備挽回妙計內扮演極重要的角色,至「時候滿足」(加4:4),神的救恩劇幕便上演,桑安柱牧師云:神這番慎思之匠心設計,非因人犯罪後的補救方法,而是神要如此行,為了敗壞那掌死權的,這樣才能釋放在死權下的世人(羅5:12;來2:14-15),只有這樣,神人在基督裡便再同歸於一(弗1:10)〔注24〕,這就是救贖。
書目註明:
〔注1〕: Dyson Hague, The Fundamentals, Chicago. n. d., p. 23,引自Leon Morris, The Cross in the New Testament, Paternoster, 1965O , 1976, p. 5。
〔注2〕: Emil Brunner, The Mediator, London, 1946, p. 43(引自L. Morris上引出)。
〔注3〕: 綱領見賈玉銘著「神道學」,少年歸主社1967年九版第397至399頁。
〔注4〕: Charles F. Baker, A Dispensational Theology, Grace Bible College Publications, 1971O , 1980, p. 280.
〔注5〕: C. M. Horne, "Salvation," Zondervan Pictorial Encyclopedia of the Bible, ed. M. C. Tenney, v, Zondervan, 1975O , 1978, p. 222.
〔注6〕: L. S. Chafer, J. F. Walvoord (rev.), Major Bible Themes, Zondervan, 1926O , 1974, p. 194.
〔注7〕: C. F. Baker, p.279.
〔注8〕: G. E. Ladd, A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Eerdmans, 1974, p. 437.
〔注9〕: G. C. Berkouwer, The Work of Christ, in Studies in Dogmatics, Vol. IV. Eerdmans, 1965, p. 255.
〔注10〕: H. C. Thiessen, Lectures in Systematic Theology, Eerdmans, 1949O , 1980, p. 275.
〔注11〕: 同上書第279頁。
〔注12〕: John Murray, "Sanctification," Basic Christian Doctrines, ed. C. F. Henry, Baker, 1961O , 1980, p.229.
〔注13〕: William Evans, The Great Doctrines of the Bible, Moody. 1949, p. 161.
〔注14〕: C. D. Linton, "Faith,",: Basic Christian Doctrines, ed. C. F. H. Henry, Baker, 1962O , 1980, p.204.
〔注15〕: J. R. Mantey, "Repentance and Conveision," Ibid, pp. 195, 196.
〔注16〕: 本段綱要主要參C. M. Horne上引書第223-224頁。
〔注17〕: A. H. Strong原著,蕭維元譯「系統神學」,浸信會出版部1975年版第378頁。
〔注18〕: J. F. Walvoord稱亞米紐論常用支持他們的經文共有85處之多;參氏著Major Bible Themes (rev), (Zondervan, 1974, pp. 220-221)經文列舉名單。
〔注19〕: 濃縮及略修訂書引上第221-224頁的十大理由。
〔注20〕: W. J. Beecher, The Prophets and the Promise, Baker, 1905O , 1975, pp. 179, 183.
〔注21〕: W. C. Kaiser, Jr, Toward An Old Testament Theology, Zondervan, 1978, pp. ix, 12, 33, 43-49 passim.
〔注22〕: D. K. Campbell, Bible History, memeographed classnotes, Dallas Theological Seminary, 1967, p.60.
〔注23〕: 馬有藻著「新約概論」,中國信徒布道會1981版第18頁。
〔注24〕: 桑安柱著「創造與救贖」,甘霖出版社1970版第24,29頁。